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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饶建辉)(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幢**室,住址南平市延平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与朋友在南平市延平区**街道**村“长富壹号”饭店喝酒。当晚22时许,饶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沿水南街道横排路往江南方向行驶,行至九峰山公厕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8mg/lOO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饶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4.5mg/lOOml。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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