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公诉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路,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2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贵D****7小型轿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景山大道路段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贺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1.69mg/100mL。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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