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东城办事处**街,界首市****幼儿园**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巷***宾馆门口西侧处,将一辆没有拔钥匙的白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丈夫的规劝下将电瓶车推回原处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38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其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退赃并获得谅解等从轻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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