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恒,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村**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公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6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恒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武清区开发区等地,编造母亲生病、母亲死亡、儿子生病、儿子死亡、投资公司等虚假理由,以借钱为名,诈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约10万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武清区开发区等地,编造购买汽车、父亲截肢、母亲死亡、投资公司等虚假理由,以借钱为名,诈骗被害人宁某某人民币约23万余元。
被告人刘恒后被查获。被告人刘恒已赔偿被害人程某某62000元,得到了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程某某、宁某某陈述;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4.光盘1张;5.被告人刘恒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恒多次诈骗,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恒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程某某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 郭文鹏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恒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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