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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镇**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集资参与人代表羌某某、花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年底至2018年4月,经与夏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在常州市武进区**广场、钟楼区**街**楼**座等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推出投资酒店项目、房屋所有权份额转让、房屋委托经营管理等理财产品,通过传单、电话、宣传活动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9%至13%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帮助夏某某以个人银行账户归集资金,其从夏某某处获得返点。截止案发,被告人吴某某以上述方式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9085235元,造成羌某某、花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26532281.91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至南大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杭州天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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