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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7 ** ** **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住****组,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姑娘家中独自喝了二两半白酒,当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梅里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消防队西侧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梅里斯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侦破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 **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事)件检验鉴定确认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贺彬

   2020年5月29

                                    

附: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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