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1141976********,汉族,大专文化,**店销售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非法携带枪支、非法持有毒品,于2010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A1****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双龙街立交桥上绕城高速,行驶至本市雨花台区岱山东路下匝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8.2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