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竹山县**镇**院。2018年4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竹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4日至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竹山县溢水镇溢水大道156号的杨某某(已判刑)先后在竹山县溢水镇杨广住宅一楼、冯某甲、朱某甲家、肖某甲家、城关镇喻某甲家等地开设赌场,招揽唐某甲、李某某、田某甲、康某甲、黄某甲、陈某乙、周某甲等人以 “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曹某甲、陈某甲在杨某某开设的赌场里向参赌人员“放水”,陈某甲还帮忙倒茶水、买扑克等服务。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曹某甲在十堰市火车站南广场出站口被十堰市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竹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谢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曹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实施犯罪活动,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和其他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陈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陈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87111****、1363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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