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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026,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现青阳县******号,2013年12月2日,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青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民事判决: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人民币82.52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82.5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某某公司、纪某某、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在其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3月30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8年8月14日生效后,各被执行人并未如约履行义务,唐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阳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并于同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经查,2018年9月1日起,被告人焦某某在九华山风景区**销售有限公司开始上班,每月收入约5000元。其使用的工资账户为建设银行池州九华山柯村支行621700********54398账户。2018年10月8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焦某某发现该工资账户被冻结后向工作单位提供了池州九华农商银行621778********8698账户,随后每月工资均打入该账户。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焦某某共收到九华山**销售有限公司5万余元。2019年10月份,青阳县人民法院找到焦某某,其才于2019年11月、12月每月还款800元,共计1600元。

立案后,焦某某于2020年5月8日支付执行款1500元。

案发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焦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金交款单、判决书复印件、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劳务雇佣合同、法院案件执行人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居住于安徽省青阳县**镇**园**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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