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辩护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驾驶证实习期驾驶超载的皖******号“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号“固得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郯薛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峄城区**镇**村东路段时,轧上因前交通事故受伤倒地的张某甲,致张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符合全身多发复合外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拨120、110,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某、杨某某、张某乙人证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萌
宋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书证二份,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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