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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幢**-**。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两路寸滩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两路寸滩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将该案退回两路寸滩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7月11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11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长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套取跨境电商商品减免税额度,在亚马逊跨境电商平台购买ECCO牌鞋、包等商品,后邮寄至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幢**-**的住处或其租用的该小区**幢**-**房间,再通过淘宝店铺销售牟利。经重庆海关关税处计核,蔡某某涉嫌偷逃进口关税人民币186489.06元,偷逃增值税人民币106970.27元,共计人民币293459.33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亚马逊电商平台数据汇总表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293459.3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莉莎 

检察官助理  刘  宇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幢**-**,联系电话1762365****;

2.案件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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