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镇,住赞皇县**镇**村**街**号,2015年1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6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镇,住赞皇县**镇**村。2017年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5日凌晨,赞皇县饶羊村陈某丁开翻斗车在赞皇县泰恒陶瓷厂附近卸料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陈某丁死亡。陈某丁家属以得不到赔偿为由,于2018年2月6日08时许,纠集30余人,从赞皇县医院抬着陈某丁的尸体,拉着横幅,西行至赞皇县政府门口,将陈某丁尸体摆放在县政府门口,并在县政府门口拉起条幅阻挡通行,经工作人员劝说拒不离开,严重影响政府机关办公秩序。被告人陈某甲在前往赞皇县政府门口的过程中抬尸体、打条幅,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陈某丙帮助陈某戊(已判)等人将尸体抬放至政府门口,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案发现场照片;
2赞皇县政府办公室证明;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的供述;
4同案犯陈某戊、王某甲、陈某己、陈某庚、郑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
5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证言;
6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户籍证明、抓获证明;
7元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政府机关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系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永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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