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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4071552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购买轿车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车订金人民币4000元、以李某某名义从成都神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贷款59400元转至自己的银行卡,共计骗走现金63400元,后雷某某将所得的账款全部用于澳门赌场赌博挥霍。  

    2.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购买轿车为由,诈骗王某某现金64000元,后雷某某将所得的账款全部用于澳门赌场赌博以及自己生活开销。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进行退赔,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军

检察官助理:陈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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