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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09月2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华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阴县后佛峪村村通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银进公路交汇处时,与沿银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霍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6.1mg/1OO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0391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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