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宣化区**乡**村**街**号,群众,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207国道427公里900米处执勤时,发现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2****车辆,因其拒不承认驾驶车辆,民警将薛某某带回,中医院对薛某某进行抽血,血液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4月2日收到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77.90mg/100 m1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闫 卿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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