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执行地位}):曹淑卿,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执行地位}):邢建涛,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海英(与当事人关系),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通,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建方因与被上诉人曹淑卿、邢建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6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建方上诉请求:上诉人不服肃宁县(2018)冀0926民初902号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曹淑卿按鉴定意见中确定的修错方案(1)。给上诉人修缓房屋,邢建涛负连带责任。二、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邢建涛按修结方案(3)为上诉人进行修辖房屋。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经肃宁法院审理支持了上诉人一层检损坏的要求对此上诉人予以认可,但对于上诉人司屋犯减上建和限合的损坏不予支持。对此上诉人不服,故通审法院查明改判。
本案在一审时上诉人依法申请法院鉴定,在鉴定书中明确认定混凝土挂的强度一层和二层有明显的差别。因二层的混凝士柱的模板拆除过早造成。关于这一点在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曹淑卿
对此认可,故此完全能认定由于被上诉人曹淑卿拆除模板过早造成上诉人混凝土柱强度减小造成安全隐患,被上诉人曹淑卿应予维修,而破上诉人曹淑卿拆除摸板也是按照邢建涛的意思所亦故此二被上诉人应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二层阳台的损坏纯属被上诉人邢建涛所为,当时邢建涛再砸阳台时上诉人一方亲眼看到并及时报警,并且当时公安机关也现场取证,对此邢建涛否认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纠纷,并且邢建涛也打电话让曹淑卿拆模板也是出于两家的纠纷,当时邢建涛砸阳台时上诉人的岳父制止不了才报整的,故此二层阳台的损坏是由邢建涛一手造成,故此其应承担修复的责任。
综上事实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上诉请求:上诉请求要求依法撤销肃宁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6民初902号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维修责任、维修费用及鉴定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
一、上诉人受雇于被上诉人,为其负责支、拆混凝土模板。大约2017年10月份,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二层支好模板,被上诉人进行了混凝土流筑,11月5日上诉人拆除二层混凝土柱子,时间上并未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6B50666的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于墙柱类构件模板拆除时间要求不高,一般24小时之后就可以拆除。上诉人四天之后拆除模板未违反施工要求。且鉴定意见仅仅释明混凝土柱下有外观缺陷,并未说明什么原因造成的,况且后期拆除的部位有的也存在类似情况,可见,外观缺陷并非拆除模板造成的。
二、二楼楼梯模板是在2018年五月份才拆除的,距混凝土流筑时间已经过去半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几验收规范》规定,混凝土流筑后一个月便可拆除模板,所以上诉人于几个月后拆除模板并不
会对楼梯造成影响。鉴定意见书认为“二层楼梯支撞拆除过早、楼梯捷曲、盛步混凝土缺核掉角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质量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并未注明依据规定楼梯模板需要多长时间拆除才合理,在没有提到标准时间的情况下断言“支撑拆除过早”是连成楼梯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实在是过于草率。退一步讲,照片显示半年之后拆除的柱子模板也出现了同样情况,说明拆除模板与质量问题之间根本不存在关联性。楼梯质量与支模拆模无关。
三、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干活,收取二人的报酬,与二人无强无仇,上诉人没有理由侵犯任何人的权益。怡怡是二人之间存在矛盾,为此产生纠纷累及上诉人,对上诉人来讲是极不公平的。上诉人仅仅授取辛苦钱,其并没有听取原审被告的指示,而是在不影响被上诉人工程的前提下做了自己的工作。所以,从主观上讲,上诉人并未受教吵、帮助实施侵权行为,该案的定性存在错误。所以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庭提出上诉,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曹淑卿答辩称,邢建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邢建涛答辩称,邢建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邢建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邢建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依照维修方案给原告维修房屋;二、由被告负担维修费用。三、被告负I一打电话直接要求曹淑卿拆除,所以说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第三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有重大损失。原告依法申请法院鉴定机构为原告出具了维修方案。被告应依照维修方案给原告维修房屋。被告依法负担维修费用。第四组证据:鉴定费支付通知单、鉴定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交20000元鉴定费,依法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应负担鉴定费20000元。第五组证据:户主页,火化证明。证明原告与邢春波为父子关系。邢春波死亡,原告为新户主。另提交10出警视频资料一份。被告邢建涛针对原告的证据质证称,第一组证据。村委会土地产权证明、自拆自建协议、施工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村委会不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原告提交的村委会的证明和自拆自建协议、施工图只能证明争议房屋系邢春波所建,不能证明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我请求原告提交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明。第二组证据,公安机关陈述,对真实性没有意见,不能证明邢建涛实施了侵权,原告支二楼盒子板的时候未经过我的同意擅自借用我西面墙盛固定他家的盒子板,当我扶内墙时原告家支盒子板的物子碍事我给曹淑卿打电话询问曹淑卿怎么办,他说盒子板早已经能拆了,他说你自己拆了吧,我说我不拆我有事。他就过来了,并非我指使让其拆除,而且曹淑卿在笔录也说明了柱子上的外形用的盒子板平时都是第一天做完第二天拆除。对房体4结构也没有出现过影响,事隔半年后原告拆二楼主体盒子板时二楼正北角柱子和东北角奖着我墙的柱子出现同样的问题,和原来拆除的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有照片为证(之前已经提交),要求法庭实际鉴定一下就知道了。原告把侵占我房基上的二楼阳台尽快拆除。邢建方刚流筑完以后我给邢建方打电话让他把阳台拆除。他说等养护好了以后给我拆除。有电话录音为证,因为时间紧电话录音庭后补交。对鉴定发票有怀疑。第三组证据。司法鉴定书,除原来的质证意见外另补充一点,鉴定意见书中房屋存在的问题并没有鉴定形成原因,也就是说房屋的外观质量问题是因外力所致还是因施工所致意见书中没有说明,而且该意见书适用的法律规定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就是说房屋鉴定书中房屋存在的问题是因施工所致。第二、鉴定书第六页分析说明第一项所依据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8.2.1内容为“现流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具体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第8.2.2内容为“现烧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该规范的两条内容一条针对的是“严重缺陷”,一条针对的是“一般缺陷”,两个法条应选择适用,但是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对同一个问题却同时适用,显然互相矛盾。第三点,意见书第七页鉴定意见第一项并没有写是因拆除所致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二项与第六页第三段相矛盾,第三项系因创凿损伤所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四组证据鉴定费票据对真实性有意见,我怀疑是假的,但不是因被告侵权所致,被告不应承担。第五组证据,户口本火化证明对真实性没有意见。邢春波死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原告外还有邢春波的妻子刘兰胜、邢春波的大儿子邢建路。所以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曹淑卿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我拆除二楼柱子模板(盒子板)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是我们在施工过程中都是头一天流筑上第二天就可以拆了,这个过了几天拆的记不清了。第二点、说我故意砸毁柱子是否有证据和证人。第三点,我负责的是木工,掉模涨模我有义务进行处理。我的职责范围只是负责拆模支模其他的不是我的范围,与我无关。说楼梯是我故意损毁,请原告提供证据。也不存在拆除时间过早,因为第一层的模板是过了一个月后才拆的,二层的模板过了半年多至今没有完全拆除,如果说是与拆模有关系为何过了半年多二楼西北角的柱子也出现同样的情况。再有原告说我侵权。我个人感觉原告邢建方与被告邢建涛既是邻居又是亲权伯兄弟,为提供方便也在情理之中,所以我感觉不存在侵权。最后一7点。原告说存在损坏行为,为何年前付部分工程款的时候没有提起。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我没有关系。我和邢建涛是雇佣关系。邢建涛盖房子的盒子板也是我支的。原告补充意见称、我的宅基地是很多年前的老宅。当时只是村委会证明,所以我在自家的老宅建房合法。关于刘兰胜、邢建路均是残疾人,我庭后交残疾证原件给法庭看。刚才被告对法庭的两个争议焦点都已经表明了意见,我们针对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说明一下,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七页明显已经说明因楼梯支撑拆除过早造成质量问题,那么在意见书6中鉴定意见第一项中也有因外观等缺陷这些也都应当视为被告曹淑卿在拆除盒子板时故意损坏,结合鉴定意见书中所附的照片上面均有砸毁的痕迹,这就说明被告在拆除盒子板时有故意损坏楼房支柱的行为,所以说原告楼梯及房柱的损坏和被告拆除盒子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曹淑卿给我支争议房屋的盒子板了,我这个大楼是曹淑卿给我支的盒子板。2017年11月5日、我刚打好柱子、阳台、楼梯,二被告未经过我许可拆我楼房的柱子上的模板、楼梯上的模板以及阳台凿坑。我当时就报警了、属于破坏行为,其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17年11月5日我报警,当时出警记录明确有邢建涛的声音。说“给他拆暖”,根据我报警播放录音,邢建涛纠结曹淑卿拆我楼房柱子模板应依法认定我楼房的楼梯模板、阳台苗坑均是二被告的行为。当时我报警邢建涛说给他拆楼房。我的楼房当时就真的拆了,造成了损害后果。被告邢建涛称、对交费通知单没有意见。另外,110出警记录是被告林屋子时原告阻拦不让被告扶阻止被告施工所以打的110报警,而并非原告所说的被告给原告拆柱子、楼梯、阳台其求救才打的110.原告说的拆除的这些东西我都没有给他拆过。我当时只是说给他拆这个话了,但是实际并没有拆。我有照片提交,原告说模板拆除过早造成柱子有眼儿,但是拆的晚也有问题。原告说是因为拆盒子板拆的早造成了漏浆、漏筋的现象,但是照片显示的是半年以后拆除的,包出现了这个现象。说明漏浆、漏筋的问题不是因为拆盒子板过早造成的,与拆盒子板无关。原告说派出所出警的那天我就给他拆了,我手机上有照片有视频,有我没给原告拆的证据,我要求出示2017年11月9日被告拍的原告的房顶柱子支的盒子板压着我的房顶的照片以及2017年11月9日我拍摄的原告的房顶柱子盒子板压着我的房顶的手机视频。被告曹淑卿称、拆除柱子模板具体时间我没有记清,具体时间没记准,大概是2017年夏天。但是楼梯模板今年四、五月份才拆,阳台至今未拆,我的工作范围已经强调过,阳台砸坑我不知情,希望原告提出证据。我给原告就是支模拆模,时间就是从2017年7月份开始,我给邢建方千完一部分之后给邢建涛接着干,因为两家是邻居。干活相对比较便利。原告说是因为拆盒子板拆的早造成了漏浆、漏筋的现象,但是照片显示的是半年以后拆除的,也出现了这个现象,说明漏浆、漏筋的问题不是因为拆盒子板过早造成的,与拆盒子板无关。原告对照片有质疑。我要求法庭实地去看一下,也别时间太长了,我怡原告林上,扶上就看不出来了。当时原告的房顶盒子板压着我们的房顶,他也没和我们商量。模板确实是给邢建方施工的时候我们工人在被告邢建涛房上压的东西,但是拆除原告压着被2告邢建涛房顶上的东西的时间应该是过完大年以后。原告称,对被告提交的照片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所以我们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根据被告出示的视频证明原告和被告有纠纷。怡怡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一点从原告提交的证据首先一点可以证实是邢建涛给曹淑卿打电话要求曹淑卿拆除原告楼房房柱的模板等设施。再一点曹淑卿自己开庭时说过房屋的房柱是在11月1号左右进行上灰流筑。那么在11月5日私自拆除,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经过原告的8允许,所以说因模板拆除过早导致其房柱发生质量问题。并且在拆除过程中有人为带损的痕迹,对此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被告邢建涛认为,原告说当天打的房顶第二天我给他拆的盒子板,原告没有证据,我请求原告出示证据。原告打次会有灰单。阳台有创普的痕迹,原告说是我和曹淑卿带的得拿出证据来,让原告把他房基上侵占的我的二楼阳台折除了,因为原告的阳台是建在我的房基之上的,原告刚把二楼顶子及阳台浇筑好后我给原告邢建方打电话让他给我拆除,原告说等养护好了以后再给我拆除,原告也给被告曹淑卿打电话说出了阳台了,出在被告房基上了被告不千,让曹淑卿给被告拆除了,原告还和曹淑卿说支南面阳台盒子板我给钱,拆南面阳台盒子板我也给钱。我有原告说“等养护好了给你拆除了”的通话录音。被告曹淑卿认为,原告打灰的那天邢建方给我打电话,我当时是因为保险公司组织出去旅游,大概10月28日下午三点走的。我从珠海往回走的途中邢建方给我打电话说灰已经打完。我回来之后隔了两三天拆的模。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邢建涛、曹淑卿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邢建方户口页、肃宁县肃宁镇城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火化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肃宁县城内村委会出具的邢春波地基南北长12.11米、东西长11.68米的证明,自拆自建协议书真实性予以认定;施工图不能证实原告主张。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肃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一-9具的出警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衡水金鼎房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对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关联性予以确认;鉴定费支付通知单、鉴定费收据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对房屋进行鉴定造成的实际损失,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关联性予以确认;110出警视频真实性本院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被告邢建涛提交的照片复印件真实性不予以确认,对2017年11月9日的手机照片及手机视频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与本案关联性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邢建方与被告邢建涛所建房屋相邻,曹淑卿分别受邢建方、邢建涛雇佣,在二人建造房屋时均负责支拆合子板。原告主张2017年11月5日。原告刚打好柱子、阳台、楼梯,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拆除楼房柱子上的模板、楼梯上的模板并将阳台带坑。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支撑楼房刚打好的柱子、楼梯、阳台质量是否给造成质量问题及修结方案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衡水金鼎房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1、该楼二层1/A轴混凝土柱下部有核角不直,翔曲不平、主筋露筋等外观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质量问题。2、二层楼梯支撑拆除过早、楼梯托曲、盛步混凝土缺楼掉角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质量问题。3、二层顶阳合的外表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4、方案附后。该中心出具修结方案为:一、在建楼房二层1/A轴柱下部主筋露筋的处理办法:1、将露筋部位周边的混乱凝土浮石易除干净、直10到易督出新的接若面;将包嘉钢筋的友浆易除干净,除去浮锡并冲洗干净。2、在新差界面刷一层混凝土粘接剂砂浆,使用C30干硬性细石混凝土(比原设计高一个标号),擦入5的腾账剂。放入露筋部位逐层播实。3、C30细石混凝土指实振平后,用塑料薄膜包好,定时流水维护。二、在建楼房二层楼梯的处理办法:1、二层两跑楼梯托度值较大,应观察使用。、两跑楼梯路步严重缺陷处要重新别凿出新益,重新支护模板,在新差果面处刷一层混凝土粘接剂砂浆,再浇筑C30细石混凝土并覆膜、定时流水养护。三、在建楼房二层顶阳台创凿损伤的处理办法:1、将创凿损伤的坑洞周边易普干净。流水冲洗干净。2、在新楚界面处刷一层混凝土粘接剂砂浆,重新流筑C30细石混凝土,接平后覆膜。3、定时流水维护。本院认为,争议房屋为原告所建,被告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给其房屋造成损害,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修理、重作、更损,被告曹淑卿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公安机关问“你为什么拆邢建方的盒子板”曹淑卿答“邢建涛想装修房。邢建方二楼盖房用的盒子板碍着事了,他打电话让我拆的”,又问“你拆的邢建方二层楼上的盒子板具体位置是哪?,其答“最东边二楼上南北约三根柱子上的盒子板都拆了,二楼的楼梯上的盒子板是养护期过了我才拆的”、被告邢建涛对曹淑卿在公安机关的询问没有异议,结合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原告房屋二层楼梯模板是被告邢建涛授意曹淑卿拆除,因二层楼梯支撑拆除过早,楼梯托曲、路步混凝土缺核掉角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11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曹淑卿应按鉴定机关出具的修结方案二给原告进行维修,维修费由曹淑卿负担,被告邢建涛承担连带责任。鉴定机关“该楼二层1/A轴混凝土柱下部有楼角不直,翔曲不平、主筋露筋等外观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质量问题”的意见,不能证明“核角不平、翻曲不平、主筋露筋”的形成原因及系因被告拆除模板造成,原告所提交证据亦不能证实二层顶阳台系二被告创凿,原告所称报警时邢建涛说过拆楼房的话,而原告的楼房就真的拆了,认定被告邢建涛为侵权人,但被告邢建涛的话与原告楼房损坏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原告所提交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按修结方案修结该两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邢建涛要求原告拆除南面房基上的阳台及被告曹淑卿要求原告尽快结清工程款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原告造成的鉴定费损失20000元,由被告曹淑卿负担6666元。被告邢建涛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淑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按衡水金鼎房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修结方案二,为原告进行维修,承担维修费用,并承担鉴定费用6666元,被告邢建涛负连带责任。12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邢建涛负担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邢建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梅
审判员 刘俊蓉
审判员 王培峰
书记员: 张雅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