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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指导性案例229号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探望权/未成年人/隔代探望/丧子老人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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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8号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监护权/未成年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

裁判要点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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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7号


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未成年人/多因一果/侵权责任/按份责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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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6号


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裁判要点

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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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5号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学生霸凌/防卫意图/防卫限度

裁判要点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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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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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9号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探望权/未成年人/隔代探望/丧子老人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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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8号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监护权/未成年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

裁判要点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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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7号


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未成年人/多因一果/侵权责任/按份责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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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6号


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裁判要点

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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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5号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学生霸凌/防卫意图/防卫限度

裁判要点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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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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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9号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探望权/未成年人/隔代探望/丧子老人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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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8号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监护权/未成年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

裁判要点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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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7号


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未成年人/多因一果/侵权责任/按份责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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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6号


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裁判要点

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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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5号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学生霸凌/防卫意图/防卫限度

裁判要点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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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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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9号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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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探望权/未成年人/隔代探望/丧子老人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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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8号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监护权/未成年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

裁判要点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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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7号


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未成年人/多因一果/侵权责任/按份责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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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6号


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裁判要点

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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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5号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学生霸凌/防卫意图/防卫限度

裁判要点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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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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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6-21 16:30:40


    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 | 附:裁判理由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案例】陈某、马爱维交通肇事案(2018)晋0181刑初2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爱维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马爱维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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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刑再5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耿万喜,男,汉族,1950年9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高小文化,原系江苏省阜宁县综合贸易服务部会计,户籍地滨海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因本案于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陈乃柏,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一案,于1986年10月7日作出(1986)刑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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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京刑终7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沛龙(自述史琲珑),男,53岁( 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大学文化,石家庄九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羁押, 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关长军,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沛龙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二0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9)京04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史沛龙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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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毛勇,绰号“毛毛”,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XX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X号,暂住地成都市成华区XX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X号。2005年6月20日因犯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2)成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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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刑抗字第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文艳,男,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大学文化,原系中国石油化工(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经理。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1年12月5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已刑满释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艳犯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案,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乌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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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刑终526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祝平,男,汉族,1995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石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道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子奇,男,土家族,1997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初中文化,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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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广东省梅州市何中华、何庆炎涉嫌妨害公务案,终审被判无罪
 
2018年2月9日8时许,何庆炎发现其堆放在梅州市某小区B1栋的床垫被人翻下,怀疑是该小区住户李某1所为,便拿防盗锁将李某1停放在小区内的小汽车左前轮锁住。李某1当日发现其小车前轮被锁,向该小区业委会反映要求解决无果后遂打“110”报警。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程江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民警黄某1带领辅警张某、丘某(均穿制服),于当天9时许赶往小区处置,由报警人李某1引领进入小区。此时,何中华(何庆炎之子)驾车正准备离开小区。民警获知其是何庆炎的儿子后,便上前站在其汽车前面并拍车引擎盖,要求其下车协助了解相关情况。何中华坐在车内对民警称锁车轮的人是其父亲,不关他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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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

案情简要
被告人黄矿文因与同村的黄某够、黄某、黄某坑在怀集县凤岗镇桃花村委会黄屋村路边大圳的土地问题发生争议,对有关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于2008年8月份多次窜到怀集县凤岗镇人民政府镇长伍某某的办公室吵闹,要求镇政府赔偿2007年以来其与黄某够、黄某、黄某坑争议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1500元,后因凤岗镇政府未支付而未遂。2008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矿文抓获。

审理过程
2009年4月17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矿文犯敲诈勒索罪,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怀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矿文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肇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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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遵化市第二中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而接访教师和校领导为完成接访任务而产生的工作压力不属于因被威胁或要挟、恫吓产生的压迫感和恐惧感。

案情简要
被告人陈某系遵化市第二中学教师。自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以遵化市第二中学在教师评优、职称评定、奖金发放等方面不合理为由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府右街等非国家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访、持续缠访,并受到治安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北京非正常上访期间,对接访人员提出不给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回遵化,接访人员为完成接访任务,经请示校领导后,共给付被告人陈某现金16900元。

审理过程
2014年1月27日,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6月3日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怀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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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再审改判无罪典型案例,再审期间检察院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不给钱就继续上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案情简要
2000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租用合江镇槽房村四社集体土地修建了“二层岩”农家乐。2001年3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用“二层岩”农家乐房产作抵押,向合江县白米信用合作社合江分社贷款30万元,约定贷款时间为一年。逾期后被告人罗某某未归还借款本息,信用社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2年7月1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人罗某某仍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告人罗某某于2002年12月24日与信用社达成了用座落于合江镇槽房村四社的“二层岩”农家乐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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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再审改判无罪典型案例,再审期间检察院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此案与上篇文章“罗某某、陆某某被控敲诈勒索案”都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并在同一天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体现了四川省高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倾向性意见。

案情简要
被告人游某某于1999年起以其当地的稿子凼水库占地问题,水库承包人污染水质问题,公安机关以其父子涉嫌偷鱼被错误关押等问题多次到北京和省、市、县上访。其反映的问题,市、县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调查后,均依法作了处理和合理解决,并口头和书面答复了被告人游某某。但被告人仍继续上访,并于2007年2月再次到北京上访,同年3月要求当地政府赔偿其上访等损失8.8万元。(被告人所列8.8万元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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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7刑终58号

原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水荣,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阳江市阳东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住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奇艺,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阳江市阳东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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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刑终24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吴培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平顶山市湛河区。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址。
辩护人李相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市。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培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豫09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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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12刑再4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滨,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服刑于辽宁省盘锦监狱。
辩护人邹广杰,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宏旭,女,1989年8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服刑于辽宁省女子监狱。
辩护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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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赵某于2013年9月10日、2014年5月30日分别向崔某借款10万元、2万元,两张借条上均书写“证人张尊波”,赵某于2014年7月20日向袁某借款20万元,借条上书写“担保人:张尊波”。
由于债务人赵某一直未还钱给债权人袁某、崔某,担保人张尊波与袁某商议后,告知袁某前来成都市开走赵某的汽车用作抵押。2015年7月3日9时许,张尊波、袁某等人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韩国城汉庭酒店,由张尊波上楼到8615号房间内,趁机将放在赵某的驾驶员陈某1处的汽车钥匙拿走,随后交予袁某的驾驶员并共同前往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基地A6栋办公楼下,由袁某及其驾驶员将赵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无牌黑色奔驰汽车开走。
赵某发现该车被开走后随即报警,公安民警及赵某本人均电话联系张尊波,张尊波认可其将该车开走的事实并要求赵某清偿债务,但此后张尊波一直拒绝返还该车。该车在被袁某二人开到河南灵宝市袁某居住地停放,直到袁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才返还给赵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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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7刑终346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思,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政府工作人员,住江油市。2015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敬强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思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川07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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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赵明以房屋为抵押在乌鲁木齐市兴业银行签订了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5万元。同日发放贷款35万元,转入赵明卡中,8月25日通过梁某2POS机刷卡35万元,转账至赵明商行卡中。2014年8月27日转账39.1万元至鲍某商行卡,后8月27日鲍某又将该款转入39.1万元至侯某商业银行卡(62×××71)中。后赵明按月还款至案发。2013年至案发时赵明与侯某资金往来总额达300多万元。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赵明对其住宅进行了装修。
审理过程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犯高利转贷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2日,经过审理赵明被依法宣告无罪
无罪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赵明与侯某资金往来频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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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文孝,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福州鸿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浦城县,租住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0月23日被抓获,11月1日被刑拘,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17日被逮捕。现已刑满。
原审被告人张文孝非法经营罪一案,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文孝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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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1年3月6日,钟文福与吕国兴合伙以钟文福名义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水文村委会文山小组签订《标树合同》,约定由钟文福按广乐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确定的时间砍伐、移植工程建设征用该村小组背后山岭指定范围内的树木,自行办理运输放行等相关手续。
2011年3月9日,钟文福向广东省林业局申领了(2011)采字第0016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标注采伐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杂树”,采伐类型为“主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期限为2011年3月9日至3月30日。此外还标注了伐区设计人员、采伐蓄积和木材产量等事项,并备注“广乐高速公路建设征用”。2011年3月,钟文福、吕国兴雇请工人对伐区内树木进行采伐,马坝镇林业工作站派出工作人员到场检尺,并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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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2刑终919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作学,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16年9月2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6年11月2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斌,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作学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冀022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作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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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刑终848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女,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赵新来、苏大伟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硕,男,1991年06月08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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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刑终256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庆莲,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唐山市滦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贺智成,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代理人杨久强,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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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8刑终324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启义,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经原审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启义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皖182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启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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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青0105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生贵,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2019年4月22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范成孝,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德玲,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2019年6月26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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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7年9月5日晚上,许康强和朋友郭某在吴某振文圩吃宵夜。期间,许康强用电话联系宁某1,询问朋友窦某1大姐电话号码未果,遂在电话、微信里辱骂宁某1。同日23时许,被告人许康强购买了面包送给在其村小卖部打牌的被害人的父亲许某1吃。其后,宁某1和窦某1、骆某在振文镇木棉村村口找到许康强讨说法,双方发生争吵,宁某1想拿摩托车锁殴打许康强,被郭某拦开。许康强以为骆某持有枪支,跑回村里大声叫喊,让别人帮忙,而宁某1、郭某等4人离开了木棉村。
许康强回家拿了一根铁水管返回村口,不见宁某1等人,便进入其村的小卖部,质问里面的人为什么刚才不帮他,但没有人回应。许康强用水管打了正在打扑克的其父亲许某1的头部1棍。当许康强企图继续殴打时,许某1用手挡开并抓住水管,村民许某2过来抢夺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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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青0104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8年3月2日被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胡海波,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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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2刑终519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玉湘,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会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15日经会同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8年1月17日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玉湘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作出(2018)湘1225刑初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玉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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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9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马学胜,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招远市金岭镇掉钟头村人,原系该市金岭农电站工人、该镇物资站饭店承包人。1993年6月11日被收容审查,同年7月13日被捕。2000年5月10日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4年8月25日予以假释,2007年6月10日假释期满。
辩护人:杨冬涛,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明训,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招远市金岭镇南截村人,原系招远市绣品厂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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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沈进宝系林红军、林桂亮舅舅,林红军、林桂亮系兄弟。2011年4月5日(农历三月初三)晚,由林红军驾车,沈进宝酒后带林红军至长茂镇茂兴村找江某1为林红军妹妹农历三月初六婚礼做家宴。经向村民询问后,在茂兴村华某家找到正在做家宴的江某1。江某1告知二人当日已有安排无法前往。后沈进宝、林红军返回。
2011年4月5日晚11点多,江某1从华某家做完家宴后驾三轮车回家。其刚到家中,听到狗叫声,遂持手电至屋后水泥路上,被两名男青年一个用拳击,一个用刀砍,致右手背(一处)、双下肢(主要分布在右腿)计六处刀伤。经灌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江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1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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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新22刑终113号
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本科文化,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住新疆哈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志成,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志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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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8年1月22日15时许,黄小岩在古田县鹤塘镇鹤塘村坊下黄某2台球店内玩耍,黄某1酒后到该店无故谩骂黄小岩并拿台球砸向黄小岩,引发争吵。二人被劝至台球店门口时,黄某1先动手推打黄小岩,二人即互相推搡进而挥拳互打,后被人劝开。
黄某1心有不甘回到家中取两把菜刀又折返现场,持菜刀砍向黄小岩头部,致黄小岩左后枕部受伤流血。黄某1在菜刀被群众夺下后,仍然挥拳打向黄小岩,引发二人再次扭打,后被人劝开。
经鉴定,黄某1左侧第3-8肋骨骨折,系轻伤,十级伤残,黄小岩的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3月21日,黄小岩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黄某1因实施本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审理过程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小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922刑初3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小岩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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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罗成注册的诺华公司取得由石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包括硫酸、盐酸、硝酸、硫磺、氢氧化钠、氢氟酸、液氨、双氧水,有效期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经营方式为批发。该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硫酸、盐酸、硝酸、硫磺、氢氧化钠、氢氟酸、液氨、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销售;机电产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销售等。
2013年4月24日,诺华公司取得由石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明确品种类别为第三类,经营品牌硫酸3000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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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430刑初3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立新,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本村。邱县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原邱县邱城镇孟街村党支部书记、孟街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邱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6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检刑诉字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立新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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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5刑终115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8月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8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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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1刑终210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绍亭(曾用名:任绍庭),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衡水本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山东省莱州市。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隋功换,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绍亭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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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辽02刑终431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行,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强,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系庄河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晓行的亲属。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晓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辽028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晓行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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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6年9月16日下午5时许,陈清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与妻子张某2至本市民福家园小区内劲松饭店喝丧酒,将车停在其母亲朱某1家即民福家园小区52栋104号门口。丧酒结束,陈清与张某2回其母亲家之后各自离开。2016年9月16日23时许至次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发现陈清在S321省道99公里处机动车道路边停靠的皖G×××**号小型轿车内驾驶位睡觉,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27mg/100ml。

审理过程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陈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皖071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清不服,提出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证据不足,2018年5月23日宣告陈清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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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2刑终4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兴贤,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孟杰、郭洁,均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兴贤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1284刑初3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兴贤不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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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12年12月12日,上诉人张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67),至2016年6月14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97717.13元;2013年2月7日,张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了另一张信用卡(卡号:48×××40),至2016年6月14日累计透支本金199868元。
张某透支前述两张信用卡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欠招商银行的贷款。自2015年7月21日始,张某未能按期偿还涉案透支款,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多次向张某催收欠款,张某多次表明其出售自己的房屋后将偿还涉案透支款。
2016年6月13日,招商银行佛山分行作为第三方,张某(卖方)与陶某周(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陶某周支付购房总价款430万元给张某,后因买方对房屋过户后权属人登记问题存在异议而未能交易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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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辽02刑终702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洁,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洁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辽0204刑初4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凡、李超然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高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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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81刑初52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金,男,生于1945年5月8日,汉族,**川省江油市人,农民,住**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玉民,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杨友端,男,生于1954年10月21日,汉,**川省江油市人,,农,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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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刑终27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英,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于**川省南溪县,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银川市兴庆区枕水花园**-**-**室。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中伟,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知行,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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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刑初56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德科席某乙,男,194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太平镇。系被害人席绍梅席某丙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盼(曾用名杨虎),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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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粤09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兰,女,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务农。
诉讼代理人林某云,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上诉人林某兰的胞弟。
诉讼代理人邱某莲,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上诉人林某兰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兴(曾用名邱某兴),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务工s。因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被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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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1刑终173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雄,曾用名李某雄,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6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罗浩佳,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雄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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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31刑初153号
自诉人樊志厦,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现住本村。
诉讼代理人樊志合(系樊志厦哥哥),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聂成才,石家庄市平山南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马文礼,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现住原籍。
辩护人尤琼,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樊志厦以被告人马文礼犯遗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时要求被告人马文礼给付医疗费65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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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02刑初17号
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德胜,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8〕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德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皖100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贾德胜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将该案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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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0刑终319号
原公诉机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锡军,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户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住郴州市。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7月4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1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海波,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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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甘09刑终63号
支持抗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妥自文,男,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甘肃省玉门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玉门市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晓琴,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甘肃省玉门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玉门市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邰英文,男,安徽省全椒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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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329刑初127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绍久,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云南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高林,男,1996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兼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如华,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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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梓宗,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佛山市某食品冷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勇,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李舜,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梓宗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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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刑终93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焕,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铭盛、胡大飞,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焕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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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81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泊头市。
诉讼代理人程增杰,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龙,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群众,无业,住泊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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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506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德秀,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唐德秀诊所经营者,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军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夷检未检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秀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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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00年10月12日下午,王梦军在河南省鄢陵县九妹美容美发店理发、洗面后,经店老板樊某同意,将服务员田某和田某某约出到街上吃饭。三人在县城南街吃饭后,王梦军表示想和田某单独说会话,让田某某先回店里并告知店老板樊某。王梦军与田某到县城十字街再次吃饭后,要田某当晚不回店里,并安排一名三轮车夫到九妹美容美发店将此情况告知店老板樊某。
之后,王梦军将田某带到商业浴池,买了一张单间票后两人共同洗浴。洗浴后,王梦军将田某领到县城丽晶宾馆住宿。第二天早上,王梦军将田某送回九妹美容美发店即离开,田某向樊某哭诉其被王梦军强奸的经过后,二人早上即来到商业浴池,找到头天晚上的售票员贺某,将田某与王梦军在单间浴室的毛巾被取回。下午,当王梦军再次来到九妹美容美发店时,田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梦军被抓获。

审理过程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王梦军犯强奸罪一案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梦军犯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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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30刑终82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许忠,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因涉嫌犯赌博罪,2018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0日被逮捕。2019年10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德强,男,1978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因涉嫌犯赌博罪,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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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新2201刑初681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绪芳,女,1978年3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人李小龙,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疆哈密市。
辩护人王晓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开红,女,1991年4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疆哈密市。
自诉人周绪芳以被告人李小龙、王开红涉嫌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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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陇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10月5日生。系死者罗某乙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女,967年8月12日生。系死者罗某乙的母亲。
以上二人委托代理人李仲强,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1年12月22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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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1003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0年8月4日出生于廊坊市广阳区,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廊坊市广阳区。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金亮,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王某1、单某,有专门知识的人王某2,被告人董某甲及辩护人李金亮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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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1422刑初45号
自诉人张荣玖,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建昌县。
自诉人张海云,男,193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战国柱,系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瑞江,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建昌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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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5刑终135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内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汉中市西乡县看守所,同年9月28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8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波,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宁050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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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2017)黑0129刑初119号

自诉人徐景龙,男,汉族,1949年8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人许瑞云,女,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辩护人马长坤,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徐景龙以被告人徐某1犯诬告陷害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徐景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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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石家庄市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于2000年6月30日核准注册登记,经营者姓名杨某,个体。2004年1月1日,字号名称变更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宏通电力工程队”。2004年4月份,水堪院宿舍进行城网改造工程,分高、低压两部分。2004年4月22日,韩沙妮以石家庄市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的名义与水堪院签订电网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石家庄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为水堪院安装1000瓦变压器一台,主线采用地埋电缆接供电局高压架空线并对院内338户,户线使用6平方单股铜线接到用户闸箱,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完成后石家庄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负责办理交电业局管理、线路的维修及收费等各项事宜。经审核协商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价为99.5万元。施工期为2004年4月22日至2004年6月25日。合同签订后,韩沙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该施工项目基本完工时,韩沙妮通知电业局相关人员到现场查验,被告知必须使用电业局提供的材料才能验收合格。韩沙妮通过杨某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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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刑再2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瑛,女,无业,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川省**台县人,住绵阳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2007年10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6月22日被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3日收监,在绵阳市看守所服刑,2011年11月11日被释放。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绵刑涪字第186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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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新22刑终113号
         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本科文化,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住新疆哈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志成,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志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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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1422刑初45号

自诉人张荣玖,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建昌县。

自诉人张海云,男,193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战国柱,系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瑞江,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建昌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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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湘1222刑初243号
自诉人颜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大专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海,湖南省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居民。
辩护人田宇虹,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颜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诉人颜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本院当日准许并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17年11月17日决定恢复本案的审理。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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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地址省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江永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城,男,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地址省略),系被害人方允崇之父。
 
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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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段XX,女。
原审被告人(反诉原告)方X会,女,1986年10月22日生。
原审被告人张X碧,女,1960年8月26日生。
原审被告人方X,女,1981年10月24日生。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段XX指控原审被告人方X会、张X碧、方X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发回重审后,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2014)桐刑自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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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11年3月10日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刑满释放在家。
辩护人范格桂,女,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高中文化,农民,系吴某甲之表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乙,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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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唐刑终字第355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甲,原唐山市公交总公司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9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李雪洁。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退休工人,系被害人张某丙之妻。 诉讼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系被害人张某丙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唐山开滦铁拓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干部,系被害人张某丙之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开滦公安分局干部,系被害人张某丙之次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尚桂友,系冀B×××××号出租车车主。 诉讼代理人尚桂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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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3刑再2号
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白自刚。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宏伟法院)审理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宏伟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自刚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1)宏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自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白自刚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于2011年1月28日以(2011)辽阳刑二终字第7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宏伟法院重审。宏伟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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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川13刑再1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人):陈辉,男,生于1978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大专文化,原营山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四川省营山县。
辩护人张明秋,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辉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蓬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判决陈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辉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以(2015)南中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辉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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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津0110刑初47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庆利,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2008年12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2016年6月12日、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新雨,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凤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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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栾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栾城区窦妪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26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雪英、李尚伟,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月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李雪英、李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需补充侦察曾对本案中止审理,本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以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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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太刑初字第00106号
公诉机关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太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军、助理检察员李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4日零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止锚湾海边,从秦皇岛叫“英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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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琼02刑终2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黎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XX村民委员会X组,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XX村XX组XX号,捕前住三亚市荔枝沟XXXX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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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曲中刑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罗平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生,罗平县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生,罗平县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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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兆军。2002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2003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树强、文炜,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兆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肇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兆军不构成犯罪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3日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莫兆军及其辩护人邵树强、文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9月3日,原告李兆兴持借款借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的内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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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王明成59岁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变腹水昏迷,经医院多方抢救仍不见好转,院方表示已无回天之力。
1986年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表现痛苦烦躁,喊叫想死,28日晨昏迷不醒。
因此,王明成恳求主管医生蒲连升“帮助”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两人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不忍母亲受折磨提出“安乐死”
王明成,原陕西省第三印染厂销售科职工。
蒲连升,原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住院部肝炎科医生。
王明成之母夏素文长期患病,1984年10月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变腹水”。 1987年初,夏病情加重,同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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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6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微微爱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微珠宝公司),住所地本市。
诉讼代表人吴毓勇。
原审被告人吴微微,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本市。
辩护人胡海涛,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微微珠宝公司和原审被告人吴微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微微珠宝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毓勇,原审被告人吴微微及其辩护人胡海涛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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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云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远明,男,1948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1998年5月4日因挪用公款罪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维持遵义分院的免予起诉决定。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安强,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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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苏刑再4号
原公诉机关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进宝,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娄德当,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红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周勃,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桂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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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渝05刑终1060号
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存贵,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存贵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5)綦江法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杨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存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3月25日,自贡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旅行社”)与自贡禾淼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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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冀08刑再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树杰,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4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3月31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赔偿。
辨护人梁树娟,(梁树杰姐姐),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承德市双桥区。
辨护人梁树慧,(梁树杰姐姐),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承德市双桥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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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07刑终114号
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正平,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现住鄂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由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琦,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正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正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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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辽12刑再4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滨,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服刑于辽宁省盘锦监狱。
辩护人邹广杰,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宏旭,女,1989年8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服刑于辽宁省女子监狱。
辩护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滨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马宏旭犯盗窃罪一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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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鄂01刑终413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周吉安,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8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2018年2月7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同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娟、吴友芳,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吉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鄂0102刑初15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吉安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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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湘07刑终25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乐林,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津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3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9月26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乐林犯妨害公务罪,于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7)湘0781刑初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乐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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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01刑终1043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鹏,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199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1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减刑于2012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余钢、毛海君,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鹏犯放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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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刑终171号
抗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尊波,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沛县。2015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绍坤,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尊波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6)川0116刑初6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尊波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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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美刑重字第4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富亲,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辩护人杨庭强,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堪国,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富亲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堪国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理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美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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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黄赣果,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果源商店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浈江区,原住韶关市浈江区。2013年9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原审判决生效后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

辩护人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许水珍,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果源商店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浈江区,住韶关市浈江区。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同年7月14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年7月15日向其宣布。

原审被告人黄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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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荣庆,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东光县某某马戏杂技艺术团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东光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2017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杨,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瑞生,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东光县某某马戏杂技艺术团共同经营人,户籍地河北省东光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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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作学,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16年9月2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6年11月2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斌,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作学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冀022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作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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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辉,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高中文化,住珠海市小林镇。因本案于199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奎屯监狱服刑。

指定辩护人侯衍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辉犯故意杀人、强奸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对被告人徐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5月9日作出(1999)珠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徐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人民币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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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英灿,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朝鲜族,原系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八道江区分局民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0月16日被逮捕,1997年6月15日被释放。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团结小区*号楼*单元*号。

辩护人张百和,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8日作出1995八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高英灿有期徒刑二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高英灿与姚某均提出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1日作出1996白山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1995八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八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0日作出1996八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英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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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小学文化,原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铁山经营所工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看守所。

辩护人籍凯,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田某甲,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铁山经营所工农社区工人。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某放火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山林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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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秦帅,又名秦帅帅,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2日被本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麻文波、李晶,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帅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1224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秦帅的父亲秦某1向本院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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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绍亭(曾用名:任绍庭),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衡水本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山东省莱州市。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隋功换,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绍亭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7)冀1102刑初6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绍亭不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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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住武汉市青山区。

诉讼代理人李新力,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人邹亮,男,1980年9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北广播电视台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世光,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亮犯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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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案发前系江油依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2017年10月6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高翔,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案发前系江油依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住江油市青莲镇。因涉嫌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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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罗某某,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陆某某,女,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个体工商户。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陆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合江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罗某某、陆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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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洪美,男,1960年8月7日出生。

辩护人常爱田,女,系邢洪美之妻,现住濮阳市中心小区。

 
 
审理经过

1999年8月31日,原濮阳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市区检起诉(199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洪美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向原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濮区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洪美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邢洪美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0年11月27日作出(2000)濮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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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功利,捕前系沧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一处主任。1990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王树全、姚润然,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功利犯受贿罪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6日作出(91)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功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祁功利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9日作出(91)刑二上裁字第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仍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1993年3月25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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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祥顺,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原常德市鼎城区印刷厂厂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01年4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8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逮捕,2008年8月28日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11月27日本案初审判决生效时,李祥顺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已经折抵完刑期。

辩护人李牧军,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祥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八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08)常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李祥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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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书斌,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本科文化程度,系安阳市安钢退休职工,住安钢生活区79号楼50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书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九日作出(2006)永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孟书斌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6)商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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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河北省遵化市第二中学教师。2007年10月2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2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遵化市公安局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13年2月2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0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尹经奎。

 
 
审理经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4)遵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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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善升,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任新乡市金汇肉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获嘉县城关镇新华街。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善升犯挪用资金罪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获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善升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07)新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获嘉县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月十日作出(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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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石坚,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原系贵州省商业学校教师,住贵阳市南明区沙坡路124号。

辩护人,石红旗,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光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登海,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律师,住镇远县舞阳镇周大街农牧局宿舍301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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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双流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成刑终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于2015年1月6日作出川检公一审刑抗(2015)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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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温伟崇,男,1963年5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广东省兴宁市城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住广东省兴宁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2014年4月8日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4月11日释放,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4月7日届满。

辩护人杨春燕,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审理经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伟崇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温伟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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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经南山区人民法院批准于2014年12月9日被逮捕,于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XX公司),注册号440307103770390,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爱联嶂背二村。法定代表人叶某娟,身份证号码340111194012027042。

诉讼代表人梁某丽。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单位亚XX公司、原审被告人田某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深南检公刑诉(2014)1425号起诉书,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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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德力,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大学文化,系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小企业贷款中心客户经理,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勇,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邹德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辽068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诉刑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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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平,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犯罪于2018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银立中、欧阳爱香,湖南省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平犯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骁、检察官助理付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平及其辩护人银立中、欧阳爱香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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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女,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2019年4月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

辩护人李麟,广西鹏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劳国庆,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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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暨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泊头市。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7日经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3日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培玉,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冀0981刑初84号刑事判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培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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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凯英,女,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低保股股长,现任漯河市烈士陵园主任,住漯河市郾城区。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9月2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楚玉亮、梁晓菊,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

负责人陈帅鹏、廉艳丽、程方巍。

诉讼代表人林丽霞,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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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耿瑞,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庭长,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现住新乡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7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转逮捕,2018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瑞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7)豫0711刑初4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瑞未上诉,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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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二红,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沁阳市太行办事处,1998年11月至2004年4月任沁阳市清平村第一居民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二红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5日作出(2005)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焦检刑申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明霞、张鹏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二红及其辩护人杨煜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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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4年1月17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0日对被告人崔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适雨,系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夏适雨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在任四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某某庭审判员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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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春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审理经过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春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冀092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8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公诉审刑抗[2019]8号刑事抗诉书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9年5月8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刑抗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东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海博、检察官助理代亚楠出庭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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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审被告人)万延科,原系连云港港公安局检查科10号卡口岗队长。200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亚红,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韩佳宝,原系连云港港务局第三港务公司小车班驾驶员。200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玉龙,江苏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佳宝、万延科犯贪污罪一案,于2006年2月6日作出(2005)港刑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韩佳宝、万延科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韩佳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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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那顺吉力根,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二年文化,捕前个体经营蒙裔牛肉面馆,暂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曾于2015年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晓蕾,天津盈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暂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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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东序,黑龙江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卢东序到庭参加诉讼。经检察机关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5年4月6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5年5月5日补充完毕移送本院,2015年8月6日再次对本案补充侦查,2015年9月5日补充完毕移送本院,2015年12月2日,经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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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女,1973年3月27日生,蒙古族,现住泊头市。

原审被告人何龙,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泊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龙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981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和抗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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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住户籍地。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现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在井陉矿区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龙继军,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二勇,河北元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刘某1,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害人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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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4年1月14日被无罪释放。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鲤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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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X,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2013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代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建国,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代县人民法院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代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X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忻中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代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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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朋,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2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3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6日被逮捕,于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释放。

辩护人陈淑文,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赵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8)1089号起诉书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内0502刑初1150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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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号。

委托代理人孙雄孙某书之子),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富源营销服务部。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东河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56708523332。

负责人王尔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嘉宝、李江,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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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2018年11月13日、2019年5月13日两次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一案,曾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豫0482刑初542号刑事判决,宣告刘XX无罪。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对刘XX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起抗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豫04刑终39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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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系被害人路××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女,1957年8月6日出生。系被害人路××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男,2006年8月16日出生。系被害人路××之子。

法定代理人路××、罗××。系路××之祖父、祖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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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朱XX,自由职业。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28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X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苏1204刑初9号刑事判决。判决后,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2018年5月15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友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延长审限一次;又经检察机关建议,于2018年9月25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0月25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XX于2017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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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经南山区人民法院批准于2014年12月9日被逮捕,于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XX公司),注册号440307103770390,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爱联嶂背二村。法定代表人叶某娟,身份证号码340111194012027042。

诉讼代表人梁某丽。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单位亚XX公司、原审被告人田某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深南检公刑诉(2014)1425号起诉书,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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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原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署光,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深州市北溪村乡东留曹村,农民,住。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原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辩护人张雅惠、王建坡,河北省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原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原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署光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密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胡署光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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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凌,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朝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检察院批准,2016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初绍廷,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朝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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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1,男,1972年3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梓潼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于2018年7月6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

辩护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庆,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朱某,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因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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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苟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日被无罪释放。

辩护人孙文军,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害单位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丹。

诉讼代理人刘鸣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苟益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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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仙游县。

辩护人李某乙,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系上诉人李某甲之父。


审理经过

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仙游县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仍不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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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巩留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巴合提江阿守别克,男,哈萨克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乡级人大代表,巩留县阿尕尔森乡阿克塔木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住巩留县,未受过刑事处罚。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巩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巩留县看守所。

辩护人库尔曼江俄布拉依,新疆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铭,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伊犁州国税局原征管处副处长,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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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1372号

撰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风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段 凰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金章,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2012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金章犯诈骗罪,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金章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黄金章及黄金鞋模公司至今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抵押,将款用于股票投资,不足以认定存在诈骗的故意,黄金章不构成诈骗罪。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金章与股东黄金锋、黄金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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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但某飞,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某,广东三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某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云飞及其辩护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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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曾维,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

辩护人李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曾维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黔法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审被告人曾维申请出庭检察员回避,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2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驳回曾维申请回避决定。2016年3月15日本院再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党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曾维及其辩护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曾维与秦某原系重庆市鸿业集团鸿景园林公司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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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忠义,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肇路中队中队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立京,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茂林,黑龙江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8]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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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宏,男,汉族,文化程度硕士,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2012年3月12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邹育兵、谢华,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宏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咏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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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2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3年1月11日被释放。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2)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月7日以被告人赵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以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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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唐德秀,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唐德秀诊所经营者,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于2018年11月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军华、熊飚,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夷检未检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秀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鄂0506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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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祥顺,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原常德市鼎城区印刷厂厂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01年4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8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逮捕,2008年8月28日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11月27日本案初审判决生效时,李祥顺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已经折抵完刑期。

辩护人李牧军,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祥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常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李祥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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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进宝,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娄德当,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红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周勃,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桂亮,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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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霞浦县,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7月2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9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13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19日经霞浦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陈昊宇,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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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号。

委托代理人孙雄孙某书之子),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富源营销服务部。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东河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56708523332。

负责人王尔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嘉宝、李江,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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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友三,原任泌阳县公安局预审中队指导员。

2010年12月9日张友三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后张友三以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申诉。西平县人民法院被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后,维持原判决。

宣判后,张友三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

2007年2月24日,泌阳县铜山乡邓庄村委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泌阳县公安局当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马长谦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对其执行逮捕。2007年5月28日,泌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到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科将此案交由曹某承办。2007年6月6日,曹某以案件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为由将此案退回泌阳县公安局。2007年7月5日,被告人张友三将补查后的部分材料送至泌阳县检察院公诉科曹某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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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5年7月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永清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5日,根据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1月7日恢复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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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曾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黔法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一审法院查明

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曾某与秦某原系重庆市鸿业集团鸿景园林公司职工,二人系同事关系,后秦某转到重庆市鸿业集团银华典当公司上班,曾某的父亲曾父系该典当公司总经理。案发前,两家关系较好。曾某于2013年1月至6月期间,以朋友杨某、冯某、王某等人周转资金为由分六次向秦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40万元,后于2013年6月19日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再次向秦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曾某先后向秦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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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9期(总第131期)

裁判摘要

一、判断某种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为制毒物品的,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造毒品,亦不能将其认定为制毒物品。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走私的物品是制毒物品,且其走私目的系用于正当生产经营,则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毒,亦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


案情全文

公诉机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

被告人:谢杰威,曾用名谢国华,男,49岁,汉族,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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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摘要

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秀凤,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侗族,小学文化,无业,现租住碧江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荣,贵州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秀凤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017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辖46号函,不予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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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总第44期)

裁判摘要

被告人:朱晓红,女29岁,原系吉林省长春市蛋禽公司储蓄所储蓄员,因故意伤害他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被告人朱晓红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请求情况

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晓红与其妹朱晓梅拎水回家,正遇被害人李志文与朱晓红的母亲刘振玲撕打。李志文看见朱晓梅后,上前一脚将其踹倒,并手持水果刀声称:你不跟我谈恋爱,我就挑断你的脚筋。刘振玲见状,手持手电筒打李志文头部,并叫朱晓梅快跑。朱晓梅趁机跑出室外。此时,李志文转身用水果刀将刘振玲左前臂划中3刀。朱晓红见状上前制止,李志文冲向朱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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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丰军,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指定辩护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丰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渑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党丰军上诉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2005)三刑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党丰军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以(2009)豫法刑再申字第018号驳回申诉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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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原系潍坊富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富兴公司)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曾以上诉人马某涉嫌犯偷税罪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经本院二审改判宣告无罪。2009年4月22日,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又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作出(2009)奎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振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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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香港人,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H345174(9),港澳证件号码H345174。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3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士杰,吉林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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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奉志德,男,生于1967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四川省旺苍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才友,男,生于1970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高中文化,驾驶员,住四川省旺苍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奉志德、刘才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川0821刑初51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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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某,女,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害人黄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牛某某,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黄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毛某某,女,193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害人黄某某之母。

黄某和毛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祝明,阜新市新邱区司法局益民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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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50岁(1963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印**,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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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1,男,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吕秋云,绰号杂结子,男,1962年8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衡东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仕斌,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龙云高,男,1984年9月28日生,衡阳市蒸湘区人。


审理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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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刚,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崇州市。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路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雷蛮修,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崇州市。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念刚,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刚、雷蛮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8)川0184刑初720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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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善军,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2015年4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同年11月5日被释放。2017年2月17日,又因涉嫌犯放火罪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同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立春,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高新检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善军犯放火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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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金杯,绰号“恶吓”,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秀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被告人林金杯退出非法吸收的存款5237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2005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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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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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牛×2,男,31岁,1982年9月2日,原北京铁路局北京工电大修段燕山换枕大修车间副主任(副科级、工程师)。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2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京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2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经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京铁刑监字第118号再审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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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小盼,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百色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2019年4月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

辩护人李麟,广西鹏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劳国庆,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小盼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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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康,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金星、杨金文,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康及其辩护人杨金星、杨金文,证人李某1、李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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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庆芳。因本案于200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庆芳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1350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云高刑监字第30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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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贾敬兰,女,1963年4月1日生于本市,汉族,系铜川市王益区**电脑经销部负责人,住铜川市王益区。2013年6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罚已执行完毕。

原审被告人杨亚茹,女,1962年10月12日生于本市,汉族,现住铜川市新区。2013年6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已执行完毕。2016年4月9日被铜川市王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审理经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敬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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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因公司定制的农药包装出现起鼓等问题,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农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在湖北荆门市卷入刑案,并被羁押150天。

7年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再审,终改判韩强无罪。随后,韩强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458万余元国家赔偿申请。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荆门中院于今年3月4日作出决定,赔偿韩强共计8.9万元。其中,法院认定韩强因为错误羁押精神遭受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占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不到三分之一。


定制农药惹祸 涉非法经营被关150天

案件的起因,源于一批定制农药。

四川成都人韩强是四川省农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天眼查信息显示,这家公司成立于199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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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后在揭阳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提解回东莞市。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罗娜,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志伟,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4]2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分别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3月13日、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方熙、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罗娜、吕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18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4月17日建议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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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会占,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5月11日经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边建军,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航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会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生、袁明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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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甘肃疏勒河蔚丰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瓜州县梁湖乡陈家庄银河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许某,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疏勒河蔚丰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瓜州县盛和御园12号楼3单元5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女,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日被瓜州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忠志,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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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曲周县,住。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曲周县,住。系本案被害人。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胜勋,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淑凤,女,1950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汉族,无业,小学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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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格某甲,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格某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8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分局逮捕。于2014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令臣,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月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及辩护人陈令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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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2********,汉族,大专文化,南京**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村**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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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浩南,男,1995年2月5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盖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后因缓刑考验期间受到行政处罚,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辩护人王洪胜,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盖州市。系原审上诉人王浩南父亲。

辩护人张日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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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志强,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判处管制二年,2014年3月5日解除管制。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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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啟坚,曾用名欧启坚,绰号肥佬坚,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蒲坑村委会蒲星村4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清远市清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辩护人黄卫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啟坚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清新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欧啟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原审被告人欧啟坚不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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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原系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江集团”)发展计划部副部长,2008年8月至12月任随州天马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瞿茂林,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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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现科,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沙河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侯艳茹,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现科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现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张现科退赔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8500元。张现科不服,提出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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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2010年1月26日因盗窃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2016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双检公诉诉刑抗[2016]3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蒙蒙、李彦霖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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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万军,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洮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万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8)吉08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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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野,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晶,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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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贾敬兰,女,1963年4月1日生于本市,汉族,系铜川市王益区**电脑经销部负责人,住铜川市王益区。2013年6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罚已执行完毕。

原审被告人杨亚茹,女,1962年10月12日生于本市,汉族,现住铜川市新区。2013年6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已执行完毕。2016年4月9日被铜川市王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审理经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敬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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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系建筑承包商,户籍地白山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2016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慧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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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文盲,农民,住太和县。

诉讼代理人胡梦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金泉,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太和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2002年8月8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8月28日因刑期届满被本院取保候审,2002年10月27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辩护人张柄尧,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国华,北京国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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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靖某某,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吴城派出所,住大同市浑源县吴城镇*村,无业。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5月8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1日、21日两次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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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乡**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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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桂林桥。

法定代表人胡珍祥,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徐静,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系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胡珍祥,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3年9月1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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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汉华(曾用名简永道),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志飞,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福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会被控妨害公务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靖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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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8********,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城区**A组12楼1单元6号。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释放,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2019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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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刘某1刘某刘某1,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滦南县。

原审被告人刘志高,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滦南县长凝镇。2010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放火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幺民富,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刘志高放火一案,原公诉机关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刑诉【201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高犯放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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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男,1951年7月28日出生,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系被害人谢某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女,1949年5月13日出生,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系被害人谢某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系被害人谢某之子。

原审被告人吴桂华(曾用名吴桂芳),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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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周泽伟,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现在家。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泽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豫1324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周泽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周泽伟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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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殿举,张家口供电公司退休职工。系被害人郑某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玉凤,张家口市畜产公司退休职工。系被害人郑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志伟。系被害人郑某与前妻张艳的婚生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丽萍,张家口市卷烟厂职工。系被害人郑某之妹,冀GOK5**肇事车辆所有人。
 
上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胡志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霞,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支行职工。系被害人郑某之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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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安达市。2012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2013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201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月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放火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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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曾维,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

辩护人李德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曾维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黔法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审被告人曾维申请出庭检察员回避,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2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驳回曾维申请回避决定。2016年3月15日本院再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党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曾维及其辩护人李德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曾维与秦某原系重庆市鸿业集团鸿景园林公司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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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祥干,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初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已服刑完毕。

辩护人曾旭,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环群,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星子县,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星子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已服刑完毕。

 
 
审理经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祥干、刘环群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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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鲁慧芬,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3月8日被宣告无罪释放。

辩护人韩学玲,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慧芬合同诈骗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新抚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鲁慧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鲁慧芬不服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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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继军,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现租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继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青01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继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翔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害人于×与被告人姚继军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3月15日10时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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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批准逮捕,2011年1月5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23日被重新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来昕,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颖,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饶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宗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罗来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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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1月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先赋,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先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与被害人张某某相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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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镇**村**号。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案件经过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认识并长期保持联系。2016年8月23日张某乙因其儿子结婚需要筹资彩礼钱,便向张某甲借20000元钱,张某甲答应给其借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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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3年2月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8月29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会新,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钤析永,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维、贺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王会新、钤析永,石家庄市XX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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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守真,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医师,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08年10月28日以犯诬告陷害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上诉人马守真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谯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马守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亳刑终字第008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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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出生于天水市,住天水市。

诉讼代理人向某,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地矿一勘院职工,住址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丈夫。

被告人贺某,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户籍地山东省莒县。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12日,2019年1月11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谢某,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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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海亮,男,生于1980年3月4日,住宝鸡市高新区。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经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被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2017年1月25日经岐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系长安银行宝鸡分行业务拓展部副总经理。

辩护人安龙斌,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书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博,男,生于1989年8月3日,住宝鸡市凤翔县。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经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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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6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杰,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理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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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文杰,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8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艳英,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7)粤0114刑初4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严文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奇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严文杰及其辩护人朱艳英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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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中专文化,萧县卫生院职工,住萧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16日、2016年4月18日二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信息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萧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380号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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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学俊,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刑申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5)聊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茌平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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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原系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江集团”)发展计划部副部长,2008年8月至12月任随州天马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瞿茂林,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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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云珍,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暂住西安市长安区,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卫东、王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9)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云珍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云珍及辩护人孙卫东、王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蔡云珍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货车在本市XX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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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6月14日由本院决定对张某甲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对张某甲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孝明、赵明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徇私枉法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孝明、赵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限,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日晚,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周某在徐州市贾汪区新工区吃烧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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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国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5日公诉机关以嘉检公诉刑变诉[2018]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出变更起诉。2019年1月9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陈某甲无罪。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对判决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9年8月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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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晓成,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辽宁省建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2007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茹云飞,系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19日以建检公刑诉字(2007)第163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晓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向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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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赵现彬,曾用名赵现宾,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新疆哈密市,住哈密市迎宾路40号院6号楼1单元301室。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哈密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8年3月30日被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密市检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现彬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29日本院一审以被告人赵现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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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周前洪,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科科长。200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前洪犯受贿罪一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沙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前洪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鄂荆中刑申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周前洪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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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某,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郭慧,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祥,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苏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8]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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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黎春强,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绵阳市中医院职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大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游婉娴,四川殷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春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川0703刑初333号刑事判决,宣告黎春强无罪。判决宣告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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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朱远宏,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行装科科员,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120-16-601室。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1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2016年8月10日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宏亮,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武汉铁路局桥工段职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万福林20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于2016年8月8日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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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中共党员,原任祁县峪口乡左家滩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第十六届峪口乡人大代表。2013年6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2015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立冬,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字(2013)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青、张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闫立冬、鉴定人陈某强、李某刚、许某亮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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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芳,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于上饶市广丰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3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21日经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新传、吴志华,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赣11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东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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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60岁,1954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1997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1998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二中刑终字第672号刑事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已服刑完毕。

辩护人林根祥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本院于1998年2月20日作出(1998)丰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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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学俊,河北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刑申抗【2014】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5)聊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茌平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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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某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435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颜某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飞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颜某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颜某灿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南六巷7号的亚红便利店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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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光辉,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常州双裕铸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常州市武进区。2012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抓获并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12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7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8月5日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效亮,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利军,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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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程雄文,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婺源县公安局许村派出所协警,户籍所在地婺源县,现住;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9日被婺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现在家。

辩护人汪远勇,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雄文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赣1130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1出庭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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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艳,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覃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覃某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红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4月2作出(2018)桂010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红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忠顺出庭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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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栋**,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员。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9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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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媛媛。

被告人(上诉人):信红燕,女,1976年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南郊。2009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高林芳,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信红燕于2009年8月24日晚,在市中区青年西路其经营的天缘保健足疗店内,容留卖淫女王某分别为蔡某某、黄某提供手淫各1次;容留卖淫女刘某某为张某某提供手淫1次,每次收费50元。

公诉机关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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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立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原系吉林省兴辰物流有限公司轿车零部件焊装工程联合厂房项目钢结构厂房施工班长,户籍地德惠市,住所地德惠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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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茂,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陆丰市甲西镇。因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主动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城,男,1998年8月3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陆丰市甲西镇。因本案于201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8年2月13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本院决定给予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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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对其监视居住,并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

 
 
审查经过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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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国,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司机,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转逮捕,2018年1月26日转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国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冀110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李志国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冀11刑终3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冀11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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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张勇,男,1946年4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如东县,住如东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上诉人周贤山,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如东县,住如东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勇、周贤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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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1,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天台县。

诉讼代理人徐萍,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郑爱娟,女,1961年1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天台县。2016年9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4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爱娟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1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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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吴培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平顶山市湛河区。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址。

辩护人李相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市。

 
 
审理经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培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豫09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培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我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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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中共党员,案发前任邹平县台子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系邹平县台子镇本届人大代表。2013年4月1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该案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磊,代理检察员刘德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1月22日、2014年2月27日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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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微微爱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微珠宝公司),住所地本市。

诉讼代表人吴毓勇。

原审被告人吴微微,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本市。

辩护人胡海涛,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微微珠宝公司和原审被告人吴微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微微珠宝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毓勇,原审被告人吴微微及其辩护人胡海涛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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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原审被告人海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9月13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取保侯审,2018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桂菊,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海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内0502刑初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祥龙、李宏涛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被告人海某及其辩护人赵桂菊、蒙语翻译朝鲁门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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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于2011年8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柳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某、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0374号刑事判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徐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苏刑二监字第00053号再审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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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2011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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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许倩倩,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玉田县,现住河北省玉田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倩倩犯窝藏罪一案,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冀0291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文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许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倩倩与赫某1系夫妻关系,赫某1原系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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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钟某,曾用名钟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仲先,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莎娜,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5月21日(2015)游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诉刑抗(2016)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钟某及辩护人杨仲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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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张志军,男,1971年5月4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系宁夏双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2010年2月6日因伤害他人行为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先后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8日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无罪

辩护人陈昌举,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陆金芳,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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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秀军,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万朝。

 
 
审理经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秀军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秀军及其辩护人赵万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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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刚,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17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6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4月3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凤芹,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系被告人李晓刚的岳母。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晓刚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7)黑128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晓刚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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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2007年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逮捕。

 
 
审查经过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7日补查重报;2018年1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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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上文,曾用名李小龙,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原海口瑞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家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8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渭生、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上文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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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1,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被害人易世德之弟。

被告人杨某妹,女,苗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7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清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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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雄,男,生于1967年1月4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巴中市抱国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巴中市巴州区。2012年11月1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楚兰,女,生于1938年3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系庞雄母亲。

 
 
审理经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雄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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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男。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5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忻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张×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福梅、高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9月21日中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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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冉方贤,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奉节县。2011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后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唐承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宪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冉方贤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冉方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宣判后,冉方贤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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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樊涛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12年7月,胡静在人才市场找工作时不慎将毕业证丢失。因毕业证丢失不能补办,找工作又随时要用毕业证。胡静因此非常焦急,只能向好友诉苦。好友得知此事后,建议胡静先办个假证。胡静心想这是个好办法,反正自己毕业证信息都是真的,网上也能查到,应该没关系。于是胡静通过网络上的信息找到了做假证的陈强并约定以200元价格成交。此后不久,胡静在和陈强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分歧

对于该案中胡静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是否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静只是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书,并没有伪造和贩卖毕业证书,故并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但需治安拘留。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买卖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毕业证书就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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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顺庆,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婺源县,现住婺源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5月5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婺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巧云,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查永忠,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顺庆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6)赣1130刑初182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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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联大。

被告人吴联大合同诈骗案,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2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请求情况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联大从上海樱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得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分公司)正在寻求8BK80开关柜技术合作的信息后,即与樱花公司约定:由樱花公司就8BK80技术合作和西门子分公司签约,再由吴联大等人就该技术合作和中国长城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约。为了骗取长城公司的信任,1999年1月9日,吴联大与他人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和长城公司签署了8BK80技术合作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吴联大在收受保证金的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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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辉,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高中文化,住珠海市小林镇。因本案于199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奎屯监狱服刑。

指定辩护人侯衍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辉犯故意杀人、强奸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对被告人徐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5月9日作出(1999)珠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徐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人民币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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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彬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海飞,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翼明,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淞泽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1月7日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彬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雪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彬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阿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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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那天伟,男,白族,1978年7月19日生,云南省南涧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2月5日因判决无罪释放,同日南涧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喻觅,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南涧县人民法院审理由南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那天伟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云2926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南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利平出庭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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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昌黎县。2013年6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6月1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6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一部刑诉[20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辩护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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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平,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犯罪于2018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银立中、欧阳爱香,湖南省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平犯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骁、检察官助理付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平及其辩护人银立中、欧阳爱香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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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件审查经过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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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省鸿宇粮食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九台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邢洪举,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省鸿宇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出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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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张**,**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族,**,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

 
案件情况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侦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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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女,1973年3月27日生,蒙古族,现住泊头市。

原审被告人何龙,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泊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龙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981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和抗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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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建峰,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61976101715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35号4栋2单元502室,无业。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宝莉、田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峰及其辩护人史玉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5日16时左右,被告人梁建峰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290A7的小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二环与天翼路交口北侧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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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67年7月26日。

指定辩护人窦希长,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酒检刑诉[20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强奸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媛、白玉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酒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媛、白玉兰均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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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曾用名易某乙),性别:**,,**族,**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审查经过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以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12日,本院撤回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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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男。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5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忻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张×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福梅、高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9月21日中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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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泉,男,19xx年1月16日出生,广东省xx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陆丰市,住xx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景炎,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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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洪美,男,1960年8月7日出生。

辩护人常爱田,女,系邢洪美之妻,现住濮阳市中心小区。

 
审理经过

1999年8月31日,原濮阳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市区检起诉(199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洪美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向原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濮区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洪美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邢洪美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0年11月27日作出(2000)濮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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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5年7月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永清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5日,根据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1月7日恢复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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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蒙×××1号福特牌轿车(以下简称陈车)在某区解放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某区岗楼处时,周某2驾驶的蒙×××2号现代牌轿车(以下简称周车)从其左侧超车,周车右后门与陈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刮擦,周车没有停车继续行驶,陈某驾车在后方跟随并于19时11分09秒向满洲里市公安局交警二中队报案。随后,陈某驾车跟随周车途经满达路行驶到某区某电厂北侧东升路上停车,周某2与陈某下车交谈,陈某告知对方其将自己的轿车刮擦并已经报警。交谈过程中,陈某发现周某2身上带有酒气并且走路不稳。之后,周某2继续驾车沿东升路(此路段机动车限速为50km/h)向南行驶,陈某见状驾车继续跟随。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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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3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L52289号重型罐式货车由峨眉山市双福镇经货运通道往九里方向行驶。13时56分左右,当车行至省道306线23KM处,信号指示灯由红灯转绿灯,被告人左前方停止线处尚停一辆货车未起步。被告人刘某某径直驾车经过斑马线后在临近中心位置时,其车尾左后轮处与被害人石某某驾驶的宇丰牌无牌电动三轮车车头前轮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侧翻,石某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紧急制动停车并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现场勘查,刘某某所驾驶货车刹车痕迹29米,三轮车侧翻位置离斑马线11.3米。公安机关于当日15时22分对刘某某进行了讯问,2013年6月18日,峨眉山市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并结合刘某某的陈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红色信号灯时未停车等候,并加速通过,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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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旭东,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临城县,中共党员,大专文化,2003年4月至2012年4月在河北省临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任经侦大队大队长,住河北省临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付强,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孔建军,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临城县,中共党员,大专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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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牛×2,男,31岁(1982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2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京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京铁刑监字第118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月20日,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对本案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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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3月,被告人晏某从刘某丙手中受让“甲公司”,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随后,被告人晏某与喻某甲等人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方式将“甲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为200万元。2009年3月,被告人晏某和喻某甲、韩某甲等人在自身并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将“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万元,并将“甲公司”名称变更为“乙公司”。

2007年11月27日,甲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与宁乡县甲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由甲新区管理委员会在甲新区内提供30亩土地,中创公司投资2000万元建设3万平方米高标准厂房的合同。该项目于2008年1月23日由宁乡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中创公司在宁乡县甲乡全民村计划征地40亩,新建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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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钱中云,别名何中云,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原审上诉人)何子福(又名何子夫),男,汉族,系钱中云之父。

 
审理经过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中云犯抢劫罪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日作出(2002)郸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钱中云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钱中云的法定代理人何子福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9月18日作出(2002)周刑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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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忠海,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4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04年6月7日由本院判决被告人吴忠海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已服刑期满。

辩护人王建丽,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忠海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2004)商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因吴忠海申诉,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商刑监字第00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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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权业,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送车员,住随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5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7日由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权业犯保险诈骗罪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鄂曾都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权业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权业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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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玲,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新疆阿图什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松他克路南3院1幢1单元1-1号。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9年7月1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运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候森,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晓玲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8)新3001刑初4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晓玲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宣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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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思远,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XX,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思远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门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思远及其辩护人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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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有娣,绰号COCO,女,1982年6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秀雄、李皖娜,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有娣及其辩护人叶秀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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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谈XX,女,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满堂红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2018年1月1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3日被该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清容,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赣010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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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4年1月14日被无罪释放。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鲤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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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仡佬族,大学文化,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愈、杜小东,贵州子尹(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务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练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邓愈、杜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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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东红,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乔传浩,天津浩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0日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47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类似案件被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事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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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X,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洁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辽0204刑初4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凡、李超然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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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华,男,1979年0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审理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春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冀1127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春华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冀11刑终358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发回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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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株洲市石峰区诺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变更登记为株洲市石峰区鼎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066351970G,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株化生活区住宅楼31栋201号,法定代表人邵凯。

诉讼代表人王将,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石峰区鼎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株洲市石峰区。

辩护人江杨,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成,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高中文化,原系株洲市石峰区诺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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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系高州市**院**,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路**号大院,住广东省高州市**街**号。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经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查经过

本案由高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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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姜渭波,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初中文化,住英山县。

辩护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渭波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鄂英山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姜渭波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鄂1124刑申1号再审决定,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婵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姜渭波及其辩护人黄升贤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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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梁曙华,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学专科文化,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1993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1994年4月2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后经减刑,于199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李传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曙华犯受贿罪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皇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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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栾某,原系扬中市某厂厂长,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0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11日对其监视居住,19日被逮捕。2001年12月从扬中市看守所刑满释放。

辩护人翁文,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犯行贿罪、伪证罪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作出(2001)扬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上半年,栾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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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廷军,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1994年12月26日被辽宁省凌海市公安局收容审查,1995年3月20日被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996年末被释放。

辩护人:刘瑞年,系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5月5日以凌检刑起字(1995)第48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廷军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2宝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17日作出(1995)凌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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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发育,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住都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都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都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振文,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经议,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住都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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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永飞,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尚义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尚义县。2016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永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尚义县人民法院以(2017)冀0725刑初1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6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尚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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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汉族,1996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农民,案发前系邯郸县老师,群众,中专文化,捕前暂住邯郸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邯郸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彦成、李曼曼,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未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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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旭东,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临城县,中共党员,大专文化,2003年4月至2012年4月在河北省临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任经侦大队大队长,住河北省临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付强,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孔建军,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临城县,中共党员,大专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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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刚,男,1978年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7日被逮捕。2016年8月16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予以释放。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振海,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银,女,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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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秀军,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万朝。

 
审理经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秀军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秀军及其辩护人赵万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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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远志,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经商,住广州市海珠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0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七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因为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现在衡阳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

辩护人周益群,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远志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湘0407刑初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远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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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人、原二审上诉人)章优明,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辩护人陈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灿,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冯永文,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

辩护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甘雪,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一审被告人章优明、冯永文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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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雷廷,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常德市武陵区莲花池小学教师,捕前住常德市德山开发区。199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11月8日转收容审查,1994年1月14日被逮捕。1995年9月18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阳宪福(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湖南省德洋绣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捕前住常德市。199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11月9日被收容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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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超,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初中文化,山东临朐胜潍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临朐县,住临朐县。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罚已执行完毕。

辩护人杜焕法、徐钦夫,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沂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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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磊,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月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乙犯包庇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成、王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刘磊,被告人孙某乙及辩护人王月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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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德力,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大学文化,系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小企业贷款中心客户经理,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勇,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邹德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辽068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诉刑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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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暨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泊头市。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7日经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3日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培玉,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冀0981刑初84号刑事判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培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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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进生,男,1970年5月1日出生。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进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1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5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进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8日本院以(2013)唐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3)唐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对刘进生宣告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刘进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原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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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梅忠,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恩平市。因本案于2012年6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陈始土,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国华,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恩平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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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于勤安,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人,捕前住该村。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藁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王连香,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勤安犯强迫交易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藁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于勤安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原审被告人于勤安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2019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9)冀0109刑申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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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凤姬,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南海县,汉族,大学文化,系广东中铁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际融资部工作人员,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释放并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被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逮捕。2021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春虎,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凤姬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青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凤姬不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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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系被害人刘某3妻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201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某3女儿。

法定代理人王某1,基本情况同上。系刘某1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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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二宽,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8日,高中文化,住河南省禹州市,原系禹州市文殊镇樊岗村电工。因涉嫌盗窃,2002年12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03年1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2004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9月1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于二珍,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2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0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二宽犯盗窃罪,禹州市人民法院2003年4月2日以(2003)禹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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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四川省江安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监督二科科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涂建强,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2015年8月1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于2015年9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涂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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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泉,男,1973年9月4日出生,辽宁省绥中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辽宁省东戴河新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扬、张志男,北京市京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泉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辽14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海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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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同年8月13日被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江永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21年2月24日被江永县人民法院重新监视居住。现在家。

辩护人万某某,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永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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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德格,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泗水县质量监督局退休职工。现住山东省曲阜市。因本案于2012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4日撤销取保候审并收押,2014年5月2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被撤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再次被取保侯审,同年8月13日撤销取保候审并收押,同年10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华,系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德格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朝县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德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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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萍(曾用名“叶罗森”),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现居住地江西省安远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2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卫权、罗宗慧,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6)赣0726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叶萍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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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广文。

辩护人张明军,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祥。

被告人李云超。

辩护人张树林,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广文、李云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双桥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广文、李云超不服提出上诉,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承刑终字第00228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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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明,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小龙,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粤0104刑初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诉刑抗[2019]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被告人张某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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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源县青山黄姜陂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申敏萱,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天生,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翁源县。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18年6月1日被释放。

辩护人李柏智,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天生破坏生产经营罪、翁源县青山黄姜陂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姜陂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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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路**小区**栋**单元**室,系**市**人民法院法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晏富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亢玮,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查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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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10*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电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韩温利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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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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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奕君,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某甲,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孙某某父亲。

 
审理经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3)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仁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李奕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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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强,男,1964年6月9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经营个体饮食店,公民身份号码440************416,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8月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9年8月1日因一审刑期届满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彭小太,广东普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茂名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理经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3月6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次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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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周余强,又名周余祥,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原系江苏正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公司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后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2011年10月28日被假释。 

辩护人:耿延,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栾云根,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余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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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义县。因本案于1999年12月15日被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00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李庆丰,辽宁李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2000)义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孙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不服,申诉至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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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国照,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大专,佛山市南海三雄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三雄公司”)总经理,住所地********。 

辩护人陈剑,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勇和,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本科,三雄公司股东,住所地********。 

辩护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贤辉,男,1954年3月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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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朝东(绰号:包哥),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壮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州区濑湍镇濑湍街192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同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莫朝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吸毒罪判处莫朝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莫朝东不服,提出上诉。经审阅卷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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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2月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6月5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冬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盛全,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一并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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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艳,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覃国前,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覃洪毅,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红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4月2作出(2018)桂010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红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忠顺出庭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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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鹿聃,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陈某甲合同诈骗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退还刘维家、孙文恩等八十一名被害人的货款。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甲不服判决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赵鹿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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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谈顺香,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满堂红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2018年1月1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3日被该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清容,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谈顺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赣010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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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西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1669562347F。

法定代表人梁开荣,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梁开荣,男,生于1951年1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四川省南部县。

辩护人敬健锋,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小杨,男,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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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项某某系成都某担保公司业务员。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项某某。后被告人闵某某找到被告人姚某某,称其开餐馆缺少资金并商议以姚某某的名义办理工商银行车贷信用卡以套取现金,同时承诺每月给姚某某1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姚某某同意后与成都某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取得联系,办理贷款事宜。成都某担保有限公司指派调查员对被告人姚某某进行了调查,并通过成都某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由被告人姚某某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姚某某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双流支行申请26.5万元贷款用于购买一辆奔驰C级汽车。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双流支行为被告人姚某某办理了用于购车专项分期付款的信用卡,并通过该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将26.5万元贷款支付给约定的销售商四川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某按约应当从分三十六期每期偿还银行8305.54元。四川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在2012年12月13日将26.5万元转给成都某担保有限公司内勤李某某,李某某又将该笔款项转给被告人项某某,被告人项某某将其中3万元扣出,后将剩余23.5万元交予被告人姚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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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池州市贵池区**水韵**街**栋**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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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随朋友来到马边,和王某到王某2家找王某2还钱未果。返回途中,朱某某和王某走散。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来到苏某(女)家,苏开门发现被告人朱某某,苏某受惊吓,惊醒了董某,朱某某逃跑。董某及其邻居等人追赶朱某某,在黄兴实的莴笋地里将其抓获,捆绑在电线杆上进行殴打。嗣后,董某借用村民周进富的电话报警,民警将朱某某带走。

 
争议要点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回家的路费,持砍刀闯入他人家中,并威胁其拿钱未果后,被其亲友和周围群众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实施抢劫,未劫得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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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审查经过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检察院认为

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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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于2005年7月经应聘入职某公司,2013年8月20日被任命为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项目部经理。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何某某虚构某公司购买柴油支出油费事实,使用41张中石化南宁分公司发票在某公司广西分公司报销,并经由其本人在最终批示栏签批同意后,其自公司报销得款382500元。该财务事实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务记账摘要为付油费、付购买柴油费、油费挂账等,总账科目为间接费用、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2014年8月26日,何某某向公司申请辞职但未获批准。2014年9月29日何某某向某公司前海人寿总部基地项目部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60000元,某公司财务记为归还报销费用(还款)。2014年11月3日,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何某某虚报发票侵占公司资金382500元,已归还260000元,有122500元拒不归还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何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向某公司归还剩余的122500元,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出具谅解书。另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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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认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先后两次介绍其朋友到五华县**休闲中心接受“口交”的服务项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存在介绍2人嫖娼的行为,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存在为了组织卖淫行为人的利益或卖淫人员的非法需求而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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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友,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第一辩护人罗晓伟,系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辩护人王大志,系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康,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中专文化,经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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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启明,又名聂啟明,曾用名聂泰文,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高中文化,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著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卢鹏,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大专文化,药品销售,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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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长沙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经营范围是文化活动、商务活动的组织和策划。《金鹰报亲子2+1》是属于金鹰报的一个幼教类周刊,金鹰报属于金鹰报刊社的一个报刊。2009年2月,金鹰报刊社与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由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操办《金鹰报亲子2+1》的采编、营销、广告、印刷、发行事宜,并以《金鹰报亲子2+1》周刊名义策划相关活动的主办、发起;合作期限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底;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年度支付金鹰报刊社人民币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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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乐林,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津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3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9月26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乐林犯妨害公务罪,于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7)湘0781刑初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乐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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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张勇,男,1946年4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如东县栟茶镇杨湾建材厂合伙人,住如东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上诉人周贤山,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如东县栟茶镇杨湾建材厂合伙人,住如东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勇、周贤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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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朋,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敏利,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朋交通肇事一案,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陕0111刑初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捕诉诉刑抗(2020)1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3日、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洁出庭支持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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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67辑

案情简介

2003年初,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有土地出让进行房地产开发,麦赞新与陈某龙、苏某波等人与该村委会负责人商谈后,麦赞新代表长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新公司)与该村委会于2003年4月5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开发面积约750亩。同年4月7日,长新公司按照约定支付20万元订金给颜屋村委会。之后,因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不认可上述合同,合同未能履行。2003年4月18日,东莞市东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赞新、蔡某红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赞新、陈某龙和苏某波,其中麦赞新、陈某龙各占42.5%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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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护士。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俞香明,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平峰、艾祎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俞香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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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回族,高中文化,系宁夏双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固原市。2010年2月6日因伤害他人行为被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昌举,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双志商贸有限公司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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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殿钢,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春明,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殿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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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贵炎,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于上饶市信州区,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系广信区(原上饶县)交通局干部,户籍所在地上饶市广信区,居住地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30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4日经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后释放。

辩护人徐晓放,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贵炎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赣110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贵炎犯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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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毕树云,宜宾市南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南检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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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车波,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峨眉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乐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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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1992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与彭某2、余某合伙经营原上饶县田墩镇黄坑村清塘坞煤矿,2001年该煤矿被政府关停。清塘坞煤矿在生产期间,将废弃煤矸石堆放在煤矿附近,一直未处理。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雇请被告人孙某某的挖掘机,采挖原上饶县田墩镇黄坑村清塘坞煤矿堆放在山林的煤矸石,以每吨10元的价格出售给翁某、徐略辉等人,共计销售金额为30万余元,彭某某获利约20万元,孙某某获利约10万元。2019年8月12日,上饶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彭某某在清塘坞开采煤矸石,于2019年9月9日对彭某某处以没收21600元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9%的罚款;彭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缴纳27864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与周某2(另案处理)、邱某(系龙发矿业实际控制人邱亨龙之子)在江西上饶龙发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原上饶县的大湾煤矿等处采挖煤矸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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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害人杨某1,女,1989年6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同,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白城市洮北区,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2018年2月8日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辛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吉01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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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光升,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辽阳县人,辽阳县黄泥洼镇头台子原村主任,住辽阳市白塔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淑平、周芳竹,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光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3日作出(2017)辽1021刑初63号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辽市检公诉审刑抗[2019]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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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羽,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2019年9月14日、同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10日,先后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颖文,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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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1.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

2004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在宣武门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适有张某某(男,69岁)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过马路。后被告人驾驶小轿车在宣武门图片社门前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某别下,被告人下车后即对张立发破口大骂,嫌张某某在过马路时挡了他的路,随后又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胸壁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受伤。张某某在周围群众帮助下报警,家属接到张某某的通知后赶到派出所,张某某告诉家人他被被告人打伤。家人发现张某某脸色苍白,满头大汗,后立即将张某某送至医院,经过抢救后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而在此之前,张某某并没有心脏病史。

自诉人认为被害人张某某从未有过心脏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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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延志夫,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2003年12月至2010年6月担任安塞县招商局局长(正科级),对外经济协作办主任,对外开放办主任,2010年6月离岗,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13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增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延志夫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富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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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超,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初中文化,山东临朐胜潍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临朐县,住临朐县。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罚已执行完毕。

辩护人杜焕法、徐钦夫,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沂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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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学孟,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5日在浙江省永嘉县被永嘉县公安局大若岩派出所抓获,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15日临时寄押于永嘉县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贾保德、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学孟犯诈骗罪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豫1402刑初418号刑事判决。杨学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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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孔竹清,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押回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7月5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邹湘萼、王川龙,均系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孔竹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鄂28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可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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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2015年7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12月6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4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冯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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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云珍,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暂住西安市长安区,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卫东、王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9)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云珍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云珍及辩护人孙卫东、王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蔡云珍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货车在本市XX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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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正文,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南大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谢建军,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解孜晟,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文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文及其辩护人谢建军、解孜晟均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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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晓成,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辽宁省建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2007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茹云飞,系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19日以建检公刑诉字(2007)第163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晓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向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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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6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住**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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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贾敬兰,女,1963年4月1日生于本市,X族,系铜川市王益区**电脑经销部负责人,住铜川市王益区。2013年6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罚已执行完毕。

原审被告人杨亚茹,女,1962年10月12日生于本市,X族,现住铜川市新区。2013年6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已执行完毕。2016年4月9日被铜川市王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审理经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敬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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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裁判要旨

案件经二次补充侦查,当前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直接参与了诈骗犯罪,也无法证明其明知收到对方款项来源是否合法,认定其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证据不足,是否涉嫌其他犯罪的证据不足。因此,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索引

阳城检刑不诉〔2022〕16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报案人陆某某在位于阳泉市城区**矿**号楼**单元**号家中通过网络认识一个自称是中国驻伊拉克维和部队的男子,后对方以要给其邮寄黄金,需要通关费用、增值税费的名义诈骗33万元。经对涉案资金流进行梳理,被害人全部资金转入62179958500********辛某某银行卡中,经过四级周转,有部分涉案资金流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62148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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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判未对证明戴厚清可能系本案肇事嫌疑人的证据进行合理分析和排除,亦未对上诉人王某新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进行充分的逻辑分析论证,本案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

 
 
案例索引

(2014)黔东刑终字第237号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1日8时许,湘E0478警号小型汽车行驶在泸昆高速1577KM处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相撞后又撞向道路右侧护栏,冲出右侧护栏坠入高速路外,造成该车乘车人刘某明、王某兵、尹某军死亡,戴厚清、刘某林、王某新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7月15日,贵州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玉凯二大队作出玉凯二认字(2011)第A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新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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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尚琨因对咸阳市电信公司补办卡不满,咸阳市电信公司多次与被告人协商,期间,尚琨向赵某(咸阳公司经理)发出短信“赵某,接电话”、“是让我联系张某2处理还是总部处理”、“后果自负”、“看来你是要滚蛋了”等短信,最后达成协议,在此过程中给赵某发消息的行为,不具有让其产生精神上的强制性使其产生畏惧、恐惧心理,故该行为不足以对其构成威胁、胁迫。且协商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民事行为,故上诉人尚琨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索引

(2017)陕04刑终157号    

 
基本案情

2014年左右,被告人尚琨陆续收购多张咸阳电信手机卡并售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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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某甲杀害被害人杨某,并伙同原审被告人某乙、某丙、某丁、某戊分尸、抛尸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之间均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其他定案证据亦存疑。故原判认定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某乙、某丙、某丁、某戊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2017)闽刑再4号  

 
基本案情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曾系恋人,后各自成家。2003年4月6日中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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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受害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被告人及其团队成员在索要奖金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行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权,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12日,原审上诉人沈某与贵联集团有限公司、蔡某甲共同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协议书》。《聘用合同》约定,自2005年5月1日起三年内,由沈某出任贵联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裁,全面负责贵联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协议书》约定由沈某带领其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上市工作,在项目公司按照贵联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之私募计划私募成功或按照贵联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上市计划上市成功后,贵联集团有限公司按集资额的5%及2%的现金分别给予沈某及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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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人驾驶的电动车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案发当日其喝酒驾驶电动车也认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主观上无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索引

(2020)宁0425刑初68号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1饮酒后持C3驾驶证驾驶无号“雷丁”牌四轮电动车,从彭阳县城阳乡长城村返回彭阳县家中,途径S2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38km+128m路段时,与沿该路段相向超车行驶的王某2驾驶×××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号码LV869)相撞,造成王某1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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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人使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随着过激行为升级而向政府提出经济损失要求,因此,被告人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客体。

 
案例索引

(2015)肇怀法刑重字第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矿文因与同村的黄某够、黄某、黄某坑在怀集县凤岗镇桃花村委会黄屋村路边大圳的土地问题发生争议,对有关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于2008年8月份多次窜到怀集县凤岗镇人民政府镇长伍某某的办公室吵闹,要求镇政府赔偿2007年以来其与黄某够、黄某、黄某坑争议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1500元,后因凤岗镇政府未支付而未遂。

 
法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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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审被告人参与了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代理商、业务员,获取了一定的非法收入,但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原审被告人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

 
基本案情

同案犯刘志忠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伙同胡建峰、刘华、刘桂平、刘粉萍、徐金昌、赵志红、贾爱伟先后以华北制药(河北)神草有限公司第二销售部、河北华盛康神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销售保健品,采用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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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据以证明上诉人卢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害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和上诉人卢某的供述,亦无法证明卢某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卢某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被害人赵某的事实。

 
案例索引

(2018)津02刑终397号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7日晚,赵某从福建省福州市来到天津与通过手机“陌陌”软件结识的网友柳某见面,当晚二人使用柳某的身份证在天津市凌奥温泉国际酒店入住同一房间。次日早晨,柳某离开后用支付宝向赵某支付400元。之后赵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与李某相识并见面,二人共同到天津市动物园游玩后,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在津涞公路滨湖医院附近的如家快捷酒店入住同一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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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万元的行为,不属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由于其受贿2万元的行为,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3万元的受贿数额起点,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案例索引

(2018)川11刑终70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系由乐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机构。内设综合科、指挥通信科(民防应急科)和工程建设管理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大成于2011年5月16日起任市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

(一)代大成任市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以来,按照市人防办副主任卢某的授意,从5万元以下的市人防办维修维护工程中套取资金用于处理一些单位不能入账的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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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靖宏,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专家

裁判要旨

本案中定罪的关键性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不到位,达不到证据的客观性证明标准,故对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全案的证据中,部分证据来源不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未能完整、客观地反映案件的基本事实,故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湟源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6年8月2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朱文龙驾驶青A42388(青A235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6公路(湟倒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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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从主体方面看,本案所涉国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2008年11月,而2008年12月夏守田虽担任了村委主任,但在此过程中,并无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性质,行为人向学校校长要公章,也是因需要学校盖公章履行手续,并未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便利,故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从证据上看,在证人证据即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的情况下,原一二审仅依据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就认定行为人行为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8)晋08刑再14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份,闻喜县××乡××村为建设村学校教学楼,成立了由夏某1、白某、李某等七人组成的领导组。经建校领导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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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承包窑厂的生产经营,而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且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索引

(2016)苏刑再10号

 
审理经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勇、周贤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东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勇、周贤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张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0076号刑事裁定。原审上诉人周贤山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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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行为人虽然多次骗贷数额巨大,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还清本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且其在贷款时提供有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自始不存在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危险,贷款未用于非法活动,其危害性与“重大损失”不相当,亦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的“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8)粤刑再21号

 
审理经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伟崇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温伟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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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五被告人在领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工资的同时,依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用村集体的资金发放村干部报酬补差款,并按规定和流程报乡政府“代理办”审批入账,该行为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而且是公开的,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6)辽14刑终139号

 
审理经过

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等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绥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某等五被告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2016年3月24日,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原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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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行为人系合同制法警,因开庭缺少书记员,临时被借用负责开庭记录,其他工作没有参与。被临时借用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非实质性工作,没有参与涉嫌玩忽职守的实质性工作的,不能认定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和主观故意。

 
案例索引

(2018)冀06刑再15号

 
审理经过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李珍龙玩忽职守罪一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冀063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伟、李珍龙免予刑事处罚。张伟、李珍龙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冀06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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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混凝土质量、性能的优劣体现的是能否满足建筑物构件的设计强度等级要求,并非单纯的通过混凝土中水泥的多少来评定混凝土的优劣。本案检测中心出具的28天标养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中,涉案的十批次混凝土中,八批次检测是合格的,虽有两批次混凝土检测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但该两批次混凝土的销售金额又未达到追诉标准。涉案的由上诉人出具的十批次混凝土配合比中,无证据证实混凝土中水泥使用数量违背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况且项目工程也已经销售、使用,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所生产的混凝土属于伪劣产品。

 
案例索引

(2017)辽14刑终164号

 
审理经过

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智扬、孙树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辽1421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赵智扬、孙树彬不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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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法查明其所收受五万元款项的性质。故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6)陕06刑终151号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延志夫被免去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招商局局长的职务,提前离岗。同年7月,时任安塞县县长程引娣鼓励延志夫发挥特长和优势,继续支持和关心安塞县招商引资工作;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陆某某让延志夫继续帮忙开展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2010年后半年,原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张某甲(又名张某丙,另案处理)及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副处长刘某甲(又名刘某乙,另案处理)准备在安塞县实施生物柴油项目。2010年8月,张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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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物证的取得不规范、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的证明力不强、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行为人有使用暴力手段强制被害人进单间浴室的行为。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机联系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

 
案例索引

(2017)皖刑再2号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12日下午,王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九妹美容美发店理发、洗面后,经店老板樊某同意,将服务员田某和田某某约出到街上吃饭。三人在县城南街吃饭后,王某表示想和田某单独说会话,让田某某先回店里并告知店老板樊某。王某与田某到县城十字街再次吃饭后,要田某当晚不回店里,并安排一名三轮车夫到九妹美容美发店将此情况告知店老板樊某。之后,王某将田某带到商业浴池,买了一张单间票后两人共同洗浴。洗浴后,王某将田某领到县城丽晶宾馆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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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有在赌场借钱给他人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无利用赌场放贷获利的故意,客观上亦无受赌场经营者指使和管理。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索引

(2020)赣04刑终182号

 
审理经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发育、杨经议、江波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赣0428刑初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都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士豪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发育、杨经议、江波及其辩护人杨振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下旬,伍福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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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索财,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起到惩罚、警告作用,提出略高的赔偿数额无可厚非。所提出的赔偿数额与对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相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难以体现索赔的非法性。

 
案例索引

(2020)闽02刑终302号

 
基本案情

王某与被告人何某1的妻子何某4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追踪二人,何某1于2017年11月26日13时许,带亲戚何某3、方某、赵某分乘两部车辆从厦门岛内市区追踪到王某位于翔安区××镇××路××号店面。在该处发现何某4的衣物后,何某3等人指责、质问王某,何某1为泄愤殴打王某的脸部及眼部等处。被劝止后,何某1称家庭生活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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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死因的证据是根据被害人的住院病历作出的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相关规定,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证明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案例索引
(2019)陕0104刑初949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蔡云珍驾驶陕AXXXXX号轻型货车在本市XX道,沿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观察不周,将在XX道XX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其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2019年5月2日被害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云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陕西平安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张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长期昏迷合并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也确实造成被害人当时受伤住院的结果,但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辗转多家医院并于180余天后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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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发场所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户”,故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入户盗窃,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

(2018)黑0102刑初509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9日22时2分许,被告人刘忠义进入被害人赵某位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睿桥小区9号楼9单元202室住宅楼下的车库,停留5分钟左右后离开车库。离开车库8分钟左右,刘忠义第二次进入车库,停留20秒左右,刘忠义从车库出来。15秒左右,刘忠义第三次进入车库,停留1分40秒左右,刘忠义从车库出来。20秒左右,刘忠义第四次进入车库,停留20秒左右,刘忠义离开车库。4分30秒左右,刘忠义第五次进入车库,停留20秒左右后,离开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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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而盲目蛮干。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在拆墙过程中有不服管理,不听指挥而盲目蛮干的行为,故本院对行为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行为人未受过安全操作培训、不存在不服从管理的行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2018)冀02刑终640号

 
审理经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6)冀0229刑初411-1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玉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茂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玉平及其辩护人刘守学、高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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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公司财务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据为己有、化公为私的行为。行为人利用执行董事的职务身份指使他人购买虫草,并虚构工程项目用材料款发票报账,将买得的虫草存放在共用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内,尚未进行有效处置,其非法占有该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用于公司活动的合理怀疑,无法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构成所要达到的主客观条件。

 
案例索引

(2018)青02刑再2号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高慧忠职务侵占一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高慧忠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高慧忠不服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又于同年7月7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高慧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慧忠不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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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本案检查小组的执法依据违法、执法程序违法,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索引

(2020)陕06刑终10号

 
审理经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海娜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陕06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海娜不服,提出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陕06刑终11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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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主观上系以获得奖卡(奖金)及异地销售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未破坏对白酒质量起保护作用的内瓶塞,白酒与外界的隔离状态并未被改变,且开盖取奖的行为与两项理化指标不合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6)皖0621刑初50号

 
审理经过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09]2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华、王家云、郑成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范向冬、郝明平、李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濉刑初字第0207号刑事判决,宣告六被告人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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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对行为人销售假烟16万元左右的指控,只有行为人的口供,且只供述了大概的金额,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已销售假烟的来源、去处、具体数量、价格等关键事实,该笔销售金额依法应不予认定。尚未销售的假烟货值未达到15万元以上的定罪量刑标准,故行为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索引

(2018)粤03刑终974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颜某灿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南六巷7号的亚红便利店内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2016年11月16日1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燕罗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协同宝安区烟草局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烟芙蓉王牌130条、软经典双喜52条、软好日子30条、黄金叶29条、硬经典1906双喜61条、硬双喜45条、精品好日子11条、红利群12条、蓝白沙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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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购货款1600万元挪做他用,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企业违规运转资金,不宜以犯罪处理。

 
案例索引

(2016)川11刑终139号

 
基本案情

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上诉人张振锋投资900万元,占60%的股份;谢某投资60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振锋任宝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宝新公司的股东除股本金外还向公司有个人借款,张振锋于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陆续借款给宝新公司1亿余元。在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宝新公司不间断地向张振锋还款,还款金额共计900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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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尽管行为人在本案中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是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重大事故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索引

(2017)粤01刑终1128号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6日0时10分许,被害人曾某1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55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72公里100米(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新开村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上诉人刘永艳驾驶的无号牌农用自卸三轮汽车的尾部,上诉人刘永艳在未确定是否确实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00时15分许路过该地的群众报警,称被害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可能已死亡。接报后,公安人员、医务人员先后到现场处理,发现被害人曾某1已当场死亡,现场遗留有肇事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另一辆肇事车辆不在现场,已逃逸,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到逃逸车辆的尾灯灯罩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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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对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有较严格的界限,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水平低等原因,工作失误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5)龙刑再初字第1号

 
基本案情

2003年,原审被告人黎某担任上金乡林业站站长,在上金乡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工作中具体负责全乡的这一工作,乡林业站是本乡退耕还林工程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在这一工作开展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黎某在审查了到上金乡板受屯承包土地种树的,家住龙州县城人区军、黄某丙,合伙承包种树的家住南宁的莫某甲、李某甲、莫某乙及合伙人板受屯村民零海民和黄某乙,板受屯村民黄万龙,灵活屯农户黄崇石、陆某甲的退耕还林申请并实地核实后,为这10人办理了与乡政府订立的退耕还林工程合同。后在林木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又为10人办理了领取粮食补助和生活现金补助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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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因占地补偿引起,行为人所获得民事补偿是基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民事协商的结果,对方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答应了行为人的要求。且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案例索引

(2019)冀刑再3号

 
基本案情

福南供电工程是沙河市政府重点督办项目,部分工程需将高压线埋在地下1.7米左右的位置,挖沟埋线回填后,可继续种植。大光明集团投资建设的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镀膜玻璃深加工项目需由该供电工程供电。2014年4月份,福南供电工程经过桥西××××村部分村民承包地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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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判认定原审行为人滥伐林木所依据的证人证言客观性存疑;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力,采伐行为与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单一的客观指向;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不具有证明力,因此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案例索引

(2017)闽刑再6号

 
审理经过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秀建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秀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吴秀建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4月19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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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为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对象。

 
案例索引

(2019)川刑再5号

 
审理经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兴文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西昌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胡兴文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胡兴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胡兴文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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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亦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行为或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行为人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9)鄂0111刑初85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魏某1等人在武汉市江汉区牛者烤肉店喝酒招待客户,席间被害人因饮酒后情绪激动。后陈某将被害人以搂抱的方式一路搀扶至饭店大门口(同事余某、李某跟随),此时被害人情绪激动且站立不稳,呈现饮酒过多状态。在行至饭店大门口处的长椅时,陈某双手从被害人身后环抱且随即将被害人放于其腿上并坐下。在被害人坐在陈小生腿上期间,陈某存在用手抚摸被害人的大腿、胸部等行为,被害人明显情绪激动,肢体动作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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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上诉人签订合同后,对该合同的履行持积极的态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在取得土地承包户649000元土地承包款后,有挥霍、携款逃匿等行为的证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行的能力,只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2017)新29刑终38号

 
基本案情

2006年新疆惠佳农林牧开发中心与柯坪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柯坪县优质苗木基地建设项目和林果业科技示范基地荒地开发协议书》。柯坪县人民政府柯政批字【2006】34号、35号,【2007】51号、52号、53号文件《关于新疆惠佳农林牧开发中心用地的批复》批复惠佳农林牧开发中心215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柯坪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政府批复向新疆惠佳农林牧开发中心颁发了柯坪县国用2008第1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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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与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相同,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方式不同的是,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不是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以受贿罪论处。而介绍贿赂罪是一独立罪名,立法者将行受贿中沟通、撮合的行为独立出来成立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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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平安银行对长丰公司的贷款目的、担保人的状况应是知情的,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长丰公司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吴斌作为主管人员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例索引

(2019)鲁05刑终139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吴斌系福建省长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福州市海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长丰公司、海迅公司(以下简称吴斌公司)与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具有多年轮胎购销业务。2012年9月10日、2013年5月29日、2013年9月29日,平安银行、兴源公司与吴斌公司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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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重大责任事故罪需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入罪要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损失结果系行为人造成的事故导致,且损失金额无法确定,故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9)川0191刑初728号

 
基本案情

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03A标段(以下简称03A标段)位于成都市高新**,由有轨电车项目及市政改造工程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为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二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管理公司),部分劳务工作由四川鑫燚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燚柯建筑公司)负责。

2018年8月28日晚,中铁十六局二公司安排03A标段项目部技术员曹瑞聪负责第二天现场施工,并将施工计划报江南管理公司。鑫燚柯建筑公司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挖掘机驾驶员刘小五进场作业。2018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刘小五、曹瑞聪以及测量员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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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涉案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亦无法证实其在传销组织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仅能认定行为人是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索引

(2018)内刑再5号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赵丽辉经沈阳的常某某介绍加入“97东方商城”,成为会员。后被告人赵丽辉向被告人王丽华、陈志凤介绍,加入“97东方商城”,缴纳3000元保证金成为“诚信渠道商”,有优惠购物、免费境外游等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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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公司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本身,不足以推断被告公司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

 
案例索引

(2016)粤01刑初472号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被告人徐占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3年,经与林某1坤、张某2萌商议,被告人徐占伟同意林某1坤、张某2萌挂靠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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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所采取的阻工及扣押挖掘机的行为,是基于对方侵犯自身权利后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不正当动机,也不具备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目的。

 
案例索引

(2019)川1102刑初98号

 
基本案情

2002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以乐山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经核准变更为乐山三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敖坝村二社签订了羊咡山土地承包合同,刘某以每年15000元的价格承包了的土地(羊咡山耕地、坡地、荒山约150亩、放水塘约2.5亩、房子一座约200㎡、晒坝一块约100㎡),租赁期限为30年。合同中约定如国家征用,合同自动解除,乙方按相关规定享有接受赔偿的权利。此后刘某将该承包地用于了树木栽种、园林景观构建并命名为羊咡山生态园对外开展园林绿化承包、餐饮等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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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从一般、理性、善良人的角度考察,发生肢体冲突受伤后,并未造成严重损伤的情况下,及时报警或就医应属常态。自诉人既不积极报警又不及时就医,而是积极向单位请假,客观上拖延处理事件,实不符合常理。且自诉人陈述其右手被砸伤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自诉人的伤势非与被告人互殴时形成的怀疑不足以被排除。故自诉人右手骨折系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案例索引

(2017)沪0112刑初304号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曹红波在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xxx号“健源”劳务所内因劳务纠纷与任该劳务所老板的自诉人发生争执后引发冲突。被告人持凳将自诉人右手打伤,经鉴定伤势构成轻伤。2016年7月13日自诉人向公安局报案。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被抓获,同年8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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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然伪造了部分申报资料,但有半数设备存在,而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政策,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2017)豫0821刑初138号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被告人陈立影与他人注册设立焦作金地铜材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铜材)。2008年金地铜材停产,2008年2月至5月电费清单为零,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电费清单也均为零。2009年8月,金地铜材注销地税登记,2009年10月,注销国税登记,工商登记依旧存在。 2010年9月,陈立影将金地铜材变更为焦作元吉铝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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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与当日所履行职责的内容无关,也超出了职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行为人驾车冲撞,该行为应属故意伤害行为,而非妨害公务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索引

(2019)陕0113刑初226号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城管高新分局)收到西安市规划局高新分局作出的《关于西辛庄社区违法建设认定的函》,该函显示,位于唐兴路与高新六路十字西北角,西辛庄安置社区内存在楼顶加盖情况,共计100户,总建筑面积约42960㎡,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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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上诉人取得银行资金20万元后将部分资金挪作他用,而逾期未还的行为,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不属于超额、超时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对银行资金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不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其行为属于骗取贷款行为,不属于贷款诈骗行为。

 
案例索引

(2017)粤08刑终62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军于2009年9月2日向中行湛江分行申领信用卡(卡号:62×××13)后,于2012年11月6日向该行申请中国银行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分期金额人民币200000元,分期期数36期。李军填写了《中国银行家居装修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向中行湛江分行出具《声明书》,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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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造成其车辆抖动的原因是碰撞挤压过行人,亦不能认定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案发现场,故行为人驾车离开现场,不属交通事故后逃逸。

 
案例索引

(2018)赣0103刑初73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丰梅驾驶粤S×××××小型轿车经过本市沿江快速路朝阳洲南路口箱涵桥下,车辆碰撞挤压躺卧于道路(由南向北方向)中间机动车车道内的被害人万某3后离开现场,碰撞致该车辆左前轮挡泥板内衬塑料脱落。经“120”救护车现场认定行人万某3已死亡。

2017年3月16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小型轿车进行痕迹检验,检见该车前保险杠左端下沿有碰撞软体物体特征的擦灰痕,左前轮挡泥板内衬碰挤致破裂缺损痕,底盘左侧前段至后段有挤压软体物体特征的擦灰痕符合碰撞挤压已倒地的人体而形成的痕迹特点。鉴定结论为:该事故车辆痕迹:1、符合粤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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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初审、发放涉案四笔贷款时虽有不当行为,但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且该四笔贷款均有真实、足额的抵押,没有给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8)豫1524刑初2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兴旺是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金融部的信贷员,其职责是收集并审核贷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制作调查报告,报送科长审核。之后交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再交由贷款管理部审核,最后由贷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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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对方私下掺入危险废物的醇基燃料是明知的,无法认定行为人有共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犯意且系共犯,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方面,均未达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索引

(2018)冀11刑终505号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6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彦波利用石家庄辰辉供热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武某县宏达学校签订了锅炉运营合同,开始从多处购进柴油及醇基燃料并雇佣杨某负责锅炉燃烧。当年8月份,为了节约成本,张彦波要求校方介绍衡水周边卖醇基燃料的,学校将锅炉安装者高新国介绍给张彦波,张彦波开始从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高新国处购进醇基燃料,当月,分两次共从高新国处购进醇基燃料17.03吨。当年9月,高新国从东光县一宁性男子处购进与原来白色不一样的黄色液体燃料,其明知存在问题,仍存储于其租用的仓库内15、16、17号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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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将其与政府签订的《转让山地协议书》及红线图(测绘图)转交给第三方,并按其已实际支付的106万成本及其利息收取第三方180万元,其主观认识上不排除是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但因行为人未实际合法取得该23.13亩土地使用权证书,亦未与第三方签订该23.13亩土地的书面转让协议,其主观目的也不排除是为了收回本金及本金利息,而放弃购买该宗土地使用权,亦即行为人转让给第三方的是其与政府之间就购买23.13亩土地所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不具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以牟取利益的目的。故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行为人不应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2018)湘04刑终346号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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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虚构了涉案项目导致对方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也不能证实行为人故意隐瞒了本公司的资产情况导致对方公司借款给本公司,亦不能证实行为人有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更不能证实所借款项被行为人个人占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本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8)琼刑终177号

 
基本案情

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间,被告人魏麒仁虚构北京圣荣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圣荣公司)开发可视电话机、高强性能锂电池等科技项目资金不足的事实,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农行长城信托公司)房地产部副经理张某(已判刑)为其项目开发借款。1995年6、7月某日,张某在海口市嘉陵大厦约见海南中强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总经理李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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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构成挪用资金罪要求挪用人将挪用的资金归挪用者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本案中,原公诉机关指控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不为罪。

 
案例索引

(2018)粤13刑终227号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16日,上诉人张振磊与罗某共同注册成立深圳市顿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顿成公司),张振磊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罗某担任公司监事。该公司注册资金3万元,张振磊与罗某各占公司50%的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2011年8月4日,张振磊和罗某共同登记成立深圳市顿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顿成惠州分公司),由张振磊担任分公司负责人。

2013年5月4日,张振磊与罗某因在经营顿成公司和顿成惠州分公司期间产生意见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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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综合《烟草专卖法》与《实施条例》中对于烟草制品、烟叶及烟丝的规定,只有用烤烟烟叶或被列入名晾晒烟目录里的名晾晒烟烟叶加工制成的烟丝,才属于国家实行专卖管理的烟丝。本案行为人销售的烟丝所用烟叶既未被列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晾晒烟名录,亦不属于烤烟,不受国家专卖管理,故将该烟叶用秸秆揉丝机加工成的烟末亦不属于国家实行专卖管理的烟丝。因此,行为人销售烟丝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9)冀02刑终50号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艳丽、李德营、杨炳海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冀02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炳海不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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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重伤、1人轻伤,但并不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也不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其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索引

(2020)湘0422刑初77号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主曹某某的湘DH****小型越野客车由衡阳市区往祁东县方向行驶。当天22时1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行驶至衡南县三塘镇G322线12公里+550米处施工路段附近时,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着车牌号为湘DX****的士车搭载着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等4人由祁东县往衡阳市区方向行驶,在刘某某驾车即将完全驶出该施工路段时,两车在衡阳市往祁东县方向施工路段入口处迎面相撞。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等5人伤,被告人胡某某离开车子在现场不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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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施了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违法行为,但系基于被害人过错行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所引起,于情具有可恕性,行为人与他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标准,于法缺乏可罚性,应当认定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案例索引

(2020)辽0381刑再6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孙玉广与被害人邢某1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经营牌楼中大进口汽车修配厂。2005年3月29日夜间该修配厂发生火灾,在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发生情况后即2005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孙玉广与其妻子刘某1以向被害人索要赔偿为主要目的,要求被害人邢某1与其一起到二人经营的幼儿园解决火灾善后问题。在被害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刘某1将被害人邢某1强行拽上车,最后被害人邢某1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与原审被告人等人一起乘车去了海城市牌楼镇百思特幼儿园。期间,刘某1与原审被告人孙玉广要求被害人邢某1向其赔偿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四万元,刘某1用语言和行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明,如果其没有得到赔偿款,被害人不能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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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明知泡酒里含有致毒物质(甲醇)的事实,且被告人通过投资正常经营餐饮,其对自己经营的场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持排斥心态,并无犯罪的主观动机,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具有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系证据不足,且有违常理,不符合基本逻辑。

 
案例索引

(2017)川34刑初66号

 
基本案情

西昌市“众里寻他千百度自助烤肉店”由被告人潘志文、吴静俊夫妇于2014年9月24日前后总投资200余万元,以加盟店的形式设立,工商登记业主为潘志文,主要由吴静俊在店内负责经营,并雇有7名服务人员。该店主要向消费者提供自助餐饮服务,所有食材及酒水由消费者自行取用。2015年12月20日18时36分至22时18分期间,张某3、刘某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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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生猪供应交易已有多年,双方交易次数较为频繁,交易数量较大,交易状况较为稳定,不能排除行为人系因被害人未与其对账,认为其不欠被害人货款,而拒不支付剩余货款的可能性,且行为人没有恶意转移财产或逃匿等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案例索引

(2019)冀02刑终40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高彦军于2010年前后至2016年间,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康巴什新区经营屠宰场。被害人荣某1经人介绍与高彦军通过电话商定,由荣某1向高彦军供应生猪,货到付款。双方自2010年开始进行生猪交易,荣某1向高彦军供应生猪至2016年4月4日,高彦军向荣某1支付货款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4日以后,荣某1电话联系高彦军催要货款,高彦军未向荣某1支付任何钱款,二人亦未当面进行对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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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本案被行为人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2008年以前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脚料,并非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应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案例索引

(2021)赣1104刑初287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徐纲发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搭建了碎石设备,利用原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脚料作为原料,雇请挖掘机、破碎机,将花岗岩边脚料进行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工程建设用材。

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徐纲发的违法行为,责令徐纲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徐纲发涉嫌犯罪,遂移送给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办。经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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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犯强制猥亵罪仅有莫某本人的陈述,以及从莫某胸部提取到的擦拭物鉴定出有蓝某DNA,对于该处提取的DNA不能排除系蓝某其他正当行为所遗留,不具有排他性,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蓝某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9)桂02刑终348号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8)桂0203刑初5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礼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蓝某及其辩护人吴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3日17时许,莫某在广西XX医院X号手术室接受全身麻醉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18时,被告人蓝某作为麻醉医生接班进入手术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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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并无明显的反抗行为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且在事后未想报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有违背被害人意愿的主观故意,但不能排除被害人系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而事后反悔的合理怀疑。

 
案例索引

(2018)川0116刑初599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8日20时许,被害人庞某和奶奶来到其表姐曾某1位于双流空港晶座13栋1707号家中,处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人陈某的家庭矛盾。次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因装被套进入庞某居住的房间,后躺在睡在床上的被害人庞某身边,并用手搂住其腰部,向其倾诉夫妻矛盾等生活琐事,随后拉被害人庞某的手去抚摸其生殖器,然后亲吻被害人庞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庞某将此事告诉其小姨,其小姨将此事告诉曾某1,曾某1于当日15时许报案,随后民警赶往西航港空港晶座13栋1单元1707号将被告人陈某挡获归案。另查,2015年12月11日,被害人庞某因此事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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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含董事、监事和职工。行为人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即便行为人与案涉公司存在代持关系,双方之间形成是一种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受委托管理非国有财产人员的挪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亦不能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2019)吉0402刑初21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宇于2017年2月,通过朋友认识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法人伍某1后,声称其了解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中和公司)的一个项目,伍某1经到海南实地考察,准备投资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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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害人行驶过程中的变线行为不具有通常性,并且这一异常行为的介入对损害后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故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致人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8)冀1023刑初160号

 
基本案情

因河北恒都美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永清县龙虎庄乡石九垡村被告人吴小春父亲吴某1谈土地流转一事未果,2017年12月21日晚23时许,申某组织李某、贾某、郭某、刘某,携带镐把、消防斧、鞭炮等物品,由郭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长城哈弗H3吉普车、申某指路,去到永清县龙虎庄乡石九垡村,向吴某1家院内扔放鞭炮,并用消防斧将吴某1家大门毁坏,威胁恐吓吴某1以达到让吴某1同意土地流转的目的。郭某驾车载申某等四人返回时,被被告人吴小春驾驶车牌号为冀R×××××号的长城哈弗H6吉普车追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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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审被告人担任林业站站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大陆山组集体和部分村民的林地被非法流转至他人名下,致使大陆山组及部分村民利益受到损失为,但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9)云09刑终26号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原审被告人庄义武在担任耿马自治县芒林业站站长期间,泰兴公司伪造了耿马自治县芒马厂村大陆山组集体和部分农户林权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林地转让现场核实材料等相关材料,交到芒林业站。同年11月5日,原审被告人庄义武没有认真履行对泰兴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职责,就在泰兴公司伪造的材料上加盖了芒林业站公章,上报到耿马自治县林业局,致使大陆组集体和40户农户的林地林权在大陆山组集体和40户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19日被非法流转到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权万名下,转让期限为69年,其中芒马厂村大陆山组集体林地3宗66亩、4.1亩、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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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为涉案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亦无法证实二人在传销组织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参照《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二人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认定二人是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二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8)内刑再5号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赵丽辉经沈阳的常某某介绍加入“97东方商城”,成为会员。后被告人赵丽辉向被告人王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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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遭遇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行为人持刀挥刺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反击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中的一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系制止不法侵害之需要,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正当防卫,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22)辽10刑再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继龙和关某因工程竞标一事发生矛盾,2016年7月31日18时10分许,关某联系魏某等多人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刘某尹继龙经营的天圳配货站与其理论。关某和尹继龙两人见面后发生争吵,关某先动手殴打尹继龙,后魏某等多人围殴尹继龙,在围殴厮打过程中尹继龙用折叠刀将魏某腹部刺伤。经鉴定,魏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评定为Ⅸ级伤残。案发后,尹继龙报案,并于2016年8月2日在医院接受讯问。另查明,魏某于事发当日18时许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腹部刀刺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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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检察机关指控行为人构成犯罪所提交的证据主要为言词证据,无法证实本案中存在刑法要求的”严重损失”,即公私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损失和破坏。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失,原判认定其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无罪

 
案例索引

(2018)晋09刑终324号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下旬,代县枣林镇西马村村委会主任杨秀生、村委会成员杨明高、刘国宾分别辞去各自职务。因当时西马村党支部书记职位空缺,经枣林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决定,成立西马村”两委”补选工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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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虽在行为人诊所内查获过期药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无证据证实行为人有相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9)云2527刑初30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云红自1972年8月参加泸西县中枢镇阿平村委会的农村医疗工作,1989年自行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2007年8月,曾取得为期一年的乡村医生执业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008年9月至2018年5月2日期间,王云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中枢镇大雨龙村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8年5月2日,原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在对王云红开设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王云红仍在该诊所内从事医疗活动,并发现王云红的诊所内存放有盐酸溴已新葡萄糖注射液、阿奇霉素、复方阿胶浆、克林霉素磷酸注射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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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在不能证明行为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例索引

(2018)冀0705刑初12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智伟自2013年8月开始,挂靠赤城县非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钢铁集团宣钢公司(简称宣钢)销售铁精粉,为解决购进的铁精粉进项票,智伟让为他跑料的肖某帮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肖某找到张家口建海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刘某1(另案处理)帮忙,刘某1将他介绍给老板张某2。张某2联系了张家口旭东矿业有限公司的老板郑某,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赤城县非凡矿业有限公司开具了张家口旭东矿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智伟按票面金额的百分之八点多至十点多不等的价格支付开票费。从2013年10月至11月,智伟分五次购买张家口旭东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铁精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金额12947746.15元,税额2201116.59元,价税合计15148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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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害人的损伤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行为人无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被害人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8)粤0111刑初1343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许,被害人邓某和朋友陈某饮酒后搭乘被告人李青来驾驶的粤A×××**号出租车从本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开往目的地白云区江夏牌坊。在到达广云路江夏牌坊对面马路后,李青来向邓、李二人索要车资人民币(下同)51元,邓、李二人质疑车资过高并拒绝支付且下车,李青来下车阻拦并于2时51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邓、李二人要求到指定地点,李青来则称将二人送回始发地越秀区。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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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涉案款项去向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将借款、购房款、回迁户交纳的超面积款等予以挥霍或其他不正当支出,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案例索引

(2016)青01刑初6号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30日,青海某某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2002年4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8月,某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本市黄河路**号、**号、兴海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某某某花园小区”。根据规划小区欲建设5幢高层住宅楼和1幢办公楼,项目于2006年8月开工建设,期间公司在向多人借取大量资金时,将相应的未签约房及预留给回迁户的回迁安置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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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酒店的保安,在酒吧经营者被他人实施殴打时从保安室持棍棒冲上去将杨某等人打致轻微伤,系出于保安维持酒店秩序的职责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斗殴的故意,其行为明显区别于社会上不法团伙出于报复、争霸等流氓动机和目的、纠集多人或者事先准备打架斗殴的聚众斗殴行为,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例索引

(2020)湘05刑终176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日晚,姚某、龙某(已判刑)、赵某(不起诉)、李某3、“何悟”(未查明身份)、一名穿蓝色睡衣的男子(未查明身份)等人应杨某之邀到邵东市美高美酒吧玩耍,姚某随身携带一把手枪。次日凌晨30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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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行为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是超标车,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因此,尽管醉酒驾驶超标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

(2021)琼9028刑初165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陈孙文酒后驾驶一辆(海口)266463号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自陵水县英州镇古楼村委会方向往陵水县英州镇“蔚蓝海岸”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英州镇国道(223线)与清水湾大道红绿灯十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清水湾大道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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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两被告人故意毁坏一台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故意毁坏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的价值已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故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9)粤0105刑初840号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在本市海珠区xx路xx展馆xx楼xx号展位布展期间,因与xx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遂指使被告人辛某往该公司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的墨盒中加水,导致该打印机损坏。次日,被告人安某、辛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安某、辛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安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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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小偷的制服行为没有超出一般人制服盗窃嫌疑人的行为必要限度,且无法预见小偷本身具有严重冠心病的特异体质,自己制服小偷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脑干损伤合并冠心病心肌梗死继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索引

(2020)桂0103刑初925号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周显辉将其电动车停放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葛麻XXXX门前,当日2时许,被告人周显辉听到其姑父呼喊有人在偷其电车,于是周显辉和周某跑出门,看见小偷马上开电动车逃跑,周显辉跑着追出去抓小偷。

当周显辉追到广西中医院一附院对面药店门口遇到正在送外卖的李某1,于是其向李某1寻求帮忙,让李某1用电车搭其一起抓小偷,李某1表示同意,然后周显辉报警110告知其电车被盗正在抓小偷的情况。2时33分,周显辉搭乘李某1的电动车沿、新竹路追逐小偷,最后在南宁市青秀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宿舍门前人行道将涉嫌盗窃电动车的钟某1拦停。钟某1所骑电动车倒地后,从钟某1电动车掉下一把老虎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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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严重违章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上诉人违章停车只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力,也即依法应认定上诉人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而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人只有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索引

(2020)粤51刑终169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7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鑫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324国道492KM+400M处时,碰撞到被告人刘某立临时停放在公路右侧的闽E*****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角,被害人陈某鑫连人带车往左侧路面倒地时,被跟在后面由黄某群驾驶的粤U*****号小型客车再次碰撞、推行,造成被害人陈某鑫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黄某群报警处理,被告人刘某立则驾车逃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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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目的是为了牟利,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故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对超市经营者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等造成心理恐惧或强制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索引

(2020)津01刑终78号

 
基本案情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孟凡野与李晶、刘娇、曹明等人,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在天津市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永辉超市双街店、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等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以孟凡野为主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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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实际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在审核报账制资料过程中,违反工作职责,在报账制资料中缺失大部分发票的情况下,为项目单位办理拨款手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财务制度,严重失职,存在渎职行为。但因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导致国家环保项目资金被骗数额巨大的证据不足,尚不能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

(2019)黑0113刑初152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鸿飞于2012年7月任哈尔滨市双城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具体负责2013年双城市新兴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2013年5月31日,双城市人民政府将双城市新兴镇等8个乡镇22个污染严重的行政村,作为双城市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呈报省环保厅。2014年5月5日,双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环保厅呈报了2013年双城市新兴镇新华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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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其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原石材厂开采遗留下来的废弃物,开采行为已经完成,行为人将被弃于石材厂边上的边脚料加工、出售,不宜认定为是采矿行为;且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当前法律规定未要求采矿废石需要经过新立采矿权的程序才可开采,仅规定尾矿的回采需要经过批准。因此,行为人采挖、加工、出售旧石材厂的采矿废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例索引

(2021)赣1104刑初287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徐纲发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搭建了碎石设备,利用原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脚料作为原料,雇请挖掘机、破碎机,将花岗岩边脚料进行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工程建设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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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拉走废品是出于抵偿被盗损失的目的,而非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刑罚处罚性来看,行为人打被害人两耳光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并未造成身体伤害;其拉走的废品,未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造成实质性损害,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达到应予刑事处罚的程度,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案例索引

(2021)甘刑再2号

 
基本案情

1999年8月18日,成某的丈夫冉智勇伙同他人盗窃刘某电焊门市部的电焊机、切割机、氧气瓶、电钻等电焊设备(价值5383元)。刘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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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害人并不知道其手机掉落到马路上,其目睹了行为人骑车停车后折回捡拾手机的完整过程,仍然没有意识到其手机已经遗失,未作出任何反应,表明被害人客观上已经失去了对涉案手机的实际控制或支配,主观上也没有形成对失落的涉案手机控制或支配的意识。行为人看到失落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手机后予以捡拾,其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一旁的被害人目睹了全过程,故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索引

(2021)苏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0日18时许,失主蔡某搭乘同事高某的电动车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云锦路地铁站3号口附近,从电动车左侧下车绕到右侧,站在非机动车道边面对着骑在电动车上的高某聊天。下车时,蔡某的手机从口袋滑落在高某左侧地面上。闫现朋骑电动车路过时看到该手机,便将车停下,折回来走到高某身边捡起手机离开,蔡某目睹闫现朋捡拾手机的全过程。后蔡某准备进地铁站拿手机听音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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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不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真实的运费数额开具的,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行为人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例索引

(2021)鲁刑再4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王超系山东临朐胜潍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潍公司)销售科的职工,同时也有自己的货车经营运输业务。其从胜潍公司承揽运输业务,给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运输油井水泥。因为结算运费需要为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出具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运输发票,起初被告人王超从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开票税率为5.8%。自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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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鉴于涉案储户存款时间较短,存款到期后已全部取出,未形成损失,行为人所贷资金全部用于正常经营,贷款到期后及时偿还信用社,未给信用社造成损失,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以犯罪进行评价。

 
案例索引

(2021)晋07刑再5号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底,被告人郭某某为了从平遥县王家庄信用社贷款,与当时负责平遥县王家庄信用社工作的被告人赵某某商量决定,先由被告人郭某某从社会上往王家庄信用社吸收存款,然后从吸收的存款中为被告人郭某某办理部分贷款。之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商定,由被告人张某某直接或通过他人从长治等地区吸收存款后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存入平遥县王家庄信用社,存款均为定期一年。被告人郭某某在证实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吸收到王家庄信用社的存款数额后,按年利率10%(即一万元存款一年支付利息一千元)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以外的高息。被告人赵某某则对被告人郭某某支付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以外的高利息明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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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在第三方未按时还款时,行为人通过向朋友借款周转,已偿还被害人部分欠款。行为人有积极还款的行为,无法推定其对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
(2020)辽11刑再5号
 
基本案情

闵赞青与李某1商量合作投资建设营口市北海开发区工程项目,李某1于2011年7月6日至7月14日分五次共汇给被告人闵赞青人民币500万元,闵赞青与李某1于2011年7月14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启动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由李某1出资,项目的信息来源及工程款结算由闵赞青负责,2011年9月30日前必须从500万启动资金中抽出200万元给李某1偿还借款。2011年7月8日闵赞青以王某名义借给大连仁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300万元,已偿还130余万元。2011年9月29日,闵赞青返还李某1200万元及利息13.8万元,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建设营口市北海开发区“渔民新村”17号、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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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进行举报,但并没有以举报为条件进行“威胁、要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行为人举报行为不足以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并使对方基于恐惧而交付财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20)豫02刑终325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9日,开封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公司)与被告人王坚签订聘用协议,聘任王坚为该公司职业经理人,聘用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月薪35000元。2017年2月份,开封凯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王坚月薪降为20000元,王坚于2017年2月23日向公司出具了离职声明和保密声明,公司与王坚进行工资结算并补发两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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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然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并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飞尔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邓宏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25日,邓宏因飞尔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虚构了飞尔公司已向融光公司购买ITO、LCM、CT液晶片等原材料,需要支付货款750万元的事实,并指使财务人员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提交虚假的《购销合同书》、《授权声明》等申请材料,以个人经营创业为贷款用途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远大担保公司为担保人。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于当天发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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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政府部门没有按照置换协议履行,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置换土地的协议得到切实履行,获得其在协议中应得的补偿,并非通过扰乱活动以实现其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对政府部门因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体性事件,主要应该通过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来加以妥善解决,不宜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

 
案例索引

(2017)粤14刑再2号

 
基本案情

本院再审查明,(一)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

广东省兴宁市兴南大道西侧61号区原顺德家私城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原属兴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三建公司),王佛鹏(另案处理)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1月5日与兴宁市政府签订了两份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将该块7.26亩的土地置换到兴宁市政府位于兴南大道西侧42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三块靠西侧范围,自双方签订上述协议之日起,三建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地块移交给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使用,三建公司在上述地块所砌筑的围墙、临时搭建的构筑物等,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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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的签字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产生的损失是在该工程测量时人为标高实际高度所造成的,这既有施工单位的欺诈行为,又存在工程建设单位监管不力的渎职行为,行为人签字系在其不了解内情又在上级机关已确认的情况下签了字,签字与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

(2017)冀08刑终224号

 
基本案情

2008年,承德县人民政府决定筹建城西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工程发包方为承德县教育局,施工方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城集团公司)。2008年9月25日,承德县教育局与长城集团公司未经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长城集团公司垫资承建城西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在施工过程中,为方便办理审批手续,承德县教育局与长城集团公司又分别签订城西小学施工合同和特殊教育学校施工合同。承德县教育局成立城西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筹建处,负责基建工程,成立城西小学筹备处,负责城西小学教育教学筹备工作,筹备处工作人员为上诉人崔某某等人。2009年3月10日承德县教育局决定成立城西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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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公司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行为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协议书》的约定开展民事居间代理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系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20)辽14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日,申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德格与朝阳金某2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2锰业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金某2锰业公司授权王德格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其授权范围为锰矿石的销售合同签订和财务结算。授权有效期为2010年3月1日起至金某2锰业与莱钢公司锰矿石供应合同终止时止。2010年3月17日,金某2锰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柳某又与王德格及案外人苏某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金某2锰业公司供应莱钢公司的锰矿石,按每吨100元付给王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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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向被害人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且由于行为人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其在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行为人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综合以上方面,不能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

 
案例索引

(2020)冀刑再3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8日,原审被告人肖军向出借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2014年12月8日、10日,张某通过银行卡给肖军名下中国银行卡分别打款200万元和100万元,肖军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通过华秀英的工商银行卡归还其欠林某某的借款,99.99万元通过高扣娣的农业银行卡归还其欠祁某某的借款,8.5万元归还其欠周某的欠款。还分别转给张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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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涉案奖金是经过集团审核同意后由有关人员通知行为人自筹资金进行发放,并非由行为人自行决定,故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而私自发放的奖金。其次,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行为人领取的40万元奖金是其在年度考核合格后应该获得的奖金。

 
案例索引

(2019)川0108刑再1号

 
基本案情

某1集团于1992年4月18日注册成立,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上市公司。2002年10月至2011年,刘戊担任某1集团法定代表人和某2集团的董事长。某1集团2011年及2012年年度报告载明,某1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刘戊。2006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杨寿军在某1集团担任总裁职务。

自2011年起,杨寿军授意某3公司(某1集团占股60%)原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廖某某、财务总监王某某等人,将处置某3公司“三废”产品的所得交由某3公司出纳李某甲暂时保管。款项未按财会制度进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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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农药销售合同并以公司名义发货,虽然购买包装机、农药原药、设计产品包装及召开产品推荐会等一系列行为由行为人个人完成,但上述行为为公司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且行为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应认定为公司行为,不属于自然人犯罪。

 
案例索引

(2018)鄂10刑再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强代表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药公司)与四川华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定制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华英公司按农药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川研”、“快一支”牌草甘膦(标注有效成分含量95%,剂型为原药),另附连体包装增效助剂(标注有农药公司),产品规格为原药4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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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 艾萍

典型案例

 甲,中共党员,原为某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2014年退休,乙为某私营融资企业老板,丙为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甲在任副市长期间,曾在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帮助。2016年,应丙请托,甲向乙打招呼,帮助丙从乙公司获得融资款2亿元,为此,丙送给甲200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甲收受该200万元性质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已经退休,但其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原监管对象乙打招呼,帮助第三人丙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私企老板打招呼为第三人丙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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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他人中午同桌吃饭并共同饮酒,午饭后的相处过程中,对方精神状态表现正常,无任何醉酒表现,且行为人要求对方送其回家时,距离中午饮酒已经过去四个多小时,更能增强行为人认为对方没有醉酒的内心确信。综合全案分析,行为人并没有引起对方危险驾驶犯罪意图的主观故意,亦不希望或者放任危险驾驶危害后果的发生,不符合教唆型危险驾驶共犯的法定条件。

 
案例索引

(2019)赣04刑终403号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7日上午,原审被告人卢鹏驾车到武宁县泉口镇的上诉人聂启明家中拜年并为聂启明之妻张某庆生。中午,卢鹏与聂启明等人同桌吃饭并饮酒。13时30分许,吃完午饭后卢鹏驾车搭载聂启明一起到武宁县大洞乡王某1诊所给王某1拜年。18时许,聂启明以有人找其看病为由,不顾王某1等人的挽留,指使卢鹏驾车送其回家,后卢鹏驾驶苏E×××**轿车送聂启明回到泉口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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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然没有建筑资质,但具有一定的建设施工的经历和能力,已按承建合同完成了部分工程,主观上具有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行为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6)粤刑再10号

 
基本案情

一、潘亚海与“永恒公司”、“南开学校”的纠纷

2010年,“河源市永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恒公司”)准备在河源市高新区科技八路开发建设总户数为1463户的16栋高18-26层的“东江御城”工程。原审被告人潘亚海没有建筑资质,以不具有建筑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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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虽可以认定被害人的死因系行为人致其摔跌所致,但确定因果关系,不等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仅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行为人致被害人摔跌应当评价为制止被害人不法侵害的行为,因该行为本身并非系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故行为人无罪

 
案例索引

(2019)晋01刑终883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殷保才与被害人王某1在本市杏花岭区苹果苑小区7号楼一单元一层中户麻将馆内,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1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被告人殷保才上前抱住被害人王某1二人同时摔倒在地。当晚21时许,被害人王某1离开苹果苑小区回到本市杏花岭区晋安北院B4栋三单元17号其家中,后其家人发现被害人王某1昏迷不醒,经120抢救无效于2016年7月6日凌晨2时左右死亡。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系因头部外伤引起硬膜下血肿、大脑出血、脑干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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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无证据证明被害人与养殖场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在从事垒锅台、垒烟囱、安装翻板等作业过程中,被害人并无服从养殖场管理规定的义务,行为人作为养殖场的负责人,虽对被害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利,但无积极的作为义务与实质上的管理权力。被害人垒锅台、安装电翻锅的行为是相对独立于养殖生产作业的行为,行为人既不是“垒锅台、垒烟囱、安装翻板”的直接作业人员,亦非该作业的管理人员,故行为人并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

(2016)辽07刑再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某系锦州市松山新区仁发养殖场的负责人,该企业系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11月25日上午8时,被告人齐某某雇佣不具备专业资质从业人员沈学刚到养殖场安装电翻锅,当晚9时被告人齐某某到养殖场发现沈学刚的头部被电翻锅的翻板夹住已死亡。经法医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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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案资金流转本质上是两个单位之间进行资金拆借。资金首先是单位之间流转,反映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再由第三方公司转给行为人银行账户,行为人个人账户并非涉案资金转出的直接相对方,且公司账户与行为人账户之间资金流动的金额、名目具有不对等性。无充分证据证实归个人使用。

 
案例索引

(2018)苏05刑终171号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0日,为投资央广视讯上市项目,博融公司、韩某、朱某、陆某、张某签订《苏州润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苏州润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投资设立润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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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关键证据-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理化检验报告形成过程中,检验血样的保存、送检、检验环节,均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情形。其中,待检血样是否按规范进行了低温保存,缺乏可溯源、有留痕的证据证明,不能排除因血样保存不规范影响检验结果的可能。办案机关超期送检和鉴定机构受理超期送检血样后,又超期出具检验报告,明显违反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程序规定。本案理化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

 
案例索引

(2020)晋05刑终2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白某某住在阳城县某小区。2016年10月2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白某某酒后驾驶晋EXX**号骐达牌小轿车,在某小区东门附近因挪动车位倒车时,擦碰到站在路边说话的郭某,郭某移动时又将上官某某撞倒。郭某报警后,白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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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履行了其作为当日值班医师的职责,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同时,病人死亡后没有进行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死亡原因不明,无法认定。

 
案例索引

(2017)闽01刑终1458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燕芳到长乐市医院经门诊收治入院,由医院妇科一线值班的吴某医师接诊,进行了入院常规检查,对陈燕芳做出“1、1胎0产39+6周宫内妊娠;2、胎方位ROA”的诊断,并做出查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四项、肝肾功能以及产前常规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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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故意和行为。鉴于行为人经营的办事处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行为人从公司低价进货后高价卖给他人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购销关系,在交易过程中,行为人控制并支配溢价销售款,用于经营费用等支出,得到了公司的默许,也符合交易习惯,即便行为人未足额向公司支付提货款,其拖欠货款的行为亦不宜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2018)粤刑再26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冉方贤经人介绍与十年红公司董事长董某1相识。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十年红公司虚设广东办事处,授权冉方贤为驻广东办事处主任。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广东办事处由冉方贤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09年9月1日,冉方贤以十年红公司广东办事处名义与客户杨某容签订秦宝十年红葡萄酒经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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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在检察机关对行为人立案之前,涉案项目已复工,且在立案后半年内竣工,由他人申请拨付走的116万元也最终充抵了工程款,无论是从涉案项目的完工状况还是资金情况来看,均不存在可见的实际损失。虽涉案项目工期延误,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工期延误造成了何种具体的经济损失及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即使工期延误造成了具体损失也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故依法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索引

(2016)琼97刑终375号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1日,白沙县发改委、白沙县农业局联合向海南省发改委申报白沙县2013年冬季瓜菜基地建设项目。2013年9月16日,海南省发改委下文批复包括白沙县道顺田洋菜田改造项目在内的全省43个实施项目,之后白沙县农业局委托广东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公司)中标白沙县2013年道顺田洋菜田改造项目工程。2013年11月14日,陈运灿受时任法定代表人王秀玺的委托代表白沙县农业局与泸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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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控告他人有渎职行为,应属于认识上的错误或偏差,并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向有关单位控告他人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诬告陷害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捏造虚假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控告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案例索引

(2017)皖16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1日7时许,原审上诉人马守真之妻王某1与王自安之妻葛金环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王自安及其子王小鹏、儿媳董美玲等人非法侵入王某1家中。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十八里派出所所长王某2与民警王某3处理本案。2004年5月27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决定以非法侵入住宅对王自安行政拘留5天。5月28日,值班民警因王自安心脏病突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建议出所治疗,治安拘留所及决定拘留机关意见均为同意王自安出所治疗。王某2在被拘留人员请假离所申请上签了字。6月21日,王自安经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显示心电图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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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其他竞标人、招标方以及国家或集体利益。本案中其他二家投标公司均未制作标书,也未到招标会现场进行投标,依现有证据可知其未有投标意向,系陪标,故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之说;现有证据表明该工程为内定工程,系招标方与行为人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涉及损害招标方利益之说,招投标过程仅系形式所需而已,现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工程款尚未最终决算,未有证据证明招标者(建设方)与其相互串通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而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故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索引

(2016)辽14刑终234号

 
基本案情

2012年初,葫芦岛市第八高级中学(简称八高中)要新建教学楼,因工程资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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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2022年11月(经典案例版)

基本案情

席某在某科技公司内从事信息技术工作,具备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基础。2017年12月至2020年9月,席某通过租赁境外服务器等手段擅自搭建VPN(虚拟专用网络),并购买域名用于推广、销售VPN软件,为国内IP地址提供访问境外互联网服务。截至案发,席某通过销售VPN软件获利人民币250万余元。

 
分歧意见

席某出售VPN软件的行为俗称有偿提供“翻墙”软件,对该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席某的行为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国际联网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席某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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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受自诉人委托办理拆迁征收补偿事宜并占有款项,行为人此前与自诉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在办理拆迁过程中有一些未尽事宜未处理为由,没有结算,因此行为人没有将补偿款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的故意,自诉人要求拿回补偿款的诉求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救济,行为人未归还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案例索引

(2021)晋0930刑初64号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1日,刘强受托与河曲县文笔镇人民政府就刘某1的被征收房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金额共计949086元。2020年6月11日,刘强委托钟某代其领取补偿款收款事宜。2020年6月26日,河曲县文笔镇拆迁办向钟某账户打款949086元。同日,刘强与河曲县文笔镇人民政府就刘某1的被征收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腾空奖励协议书,约定奖励金额20000元;2020年7月8日,河曲县文笔镇拆迁办向钟某账户打款20000元。因委托拆迁事宜,刘强共计领款1178965.32元,付款花名表上均有刘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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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索引

(2020)晋0921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王燕飞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集承兑汇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承兑汇票贴现。王燕飞从李建忠(另案处理)等人处收集承兑汇票交给陈勇(另案处理)贴现。根据恢复的陈勇电脑账务记载,陈勇为王燕飞兑现承兑汇票共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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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行为人在经营的汽贸公司向购车顾客介绍自己急需资金的情况,其宣传的方式及信息接受人员的范围具有局限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另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对于他人将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

 
案例索引

(2019)晋09刑终369号

 
基本案情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前后,原审被告人刘某因经营烟酒门市需要,多次在马某经营的汽贸公司购买车辆,期间认识了马某及其兄弟马志峰、姑父李某。2011年至2014年,刘某多次向马某、李某及该二人介绍的其他人借款。

1、2011年至2014年,刘某分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马某借款,除2011年5月一笔15万元借款月息为1.5分外,其余借款月息均为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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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根据行为人将孩子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收取钱财的态度、对方具有抚养目的和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迫于生活困难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在送养时虽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钱财,但其收取钱财用于生育及产后身体康复花费,不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并未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例索引

(2020)陕07刑终13号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潘婷在网上结识岳某甲后,从渭南市大荔县家中来到西乡县,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17年2月,潘婷怀孕,同年9月因男友岳某甲涉嫌犯罪被羁押,潘婷考虑产后无人照顾、无能力抚养婴儿欲送人。被告人熊飞荣得知后便告知潘婷,其朋友即被告人曾冬英婚后多年无子,欲领养孩子,且此前曾冬英愿意出十万元领养其女儿,后熊飞荣将潘婷情况告知曾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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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第一次进行结婚登记时,年仅16周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当事人未到场并采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因此,该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故第二次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

(2020)川刑再2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徐某1与原审自诉人肖某于2000年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因徐某1年仅16岁未达到法定婚龄,肖某的母亲便使用“徐X花”的虚假信息为徐某1、肖某申请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随后,“徐X花”的户口迁入四川省仁寿县原钢铁乡老君村,该虚假信息登记的户口于2015年4月9日因消除重复人口被注销。2001年10月16日,徐某1与肖某生育一子肖某1。约在2003年肖某1二岁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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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办理续贷手续时,银行并未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关证明。且银行明知该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为他人,故不存在银行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情况,上诉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16)苏05刑终77号

 
基本案情

(一)合同诈骗

被告人郑建龙系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潦里村村民,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潦里高田(10)东高田33号(以下简称“33号房”)与东山镇潦里村开发区别墅区38号(以下简称“38号房”)两幢别墅均系被告人郑建龙的宅基地自建房,其中位于高田村10组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6000341,所有权人登记为郑建龙。

就与33号房有关的借贷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情况,具体分述如下:

2013年10月28日郑建龙、万某作为出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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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物证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没有证明行为人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过碰撞的直接证据,而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推断性结论,达不到刑事定罪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故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20)冀02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刘某3酒后在唐通公路玉田县路段停留。至当日凌晨2:30分左右被发现死于该路段中心线北侧,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3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在此期间,共有五辆车由东向西从该路段经过,分别为:祖某驾驶的冀T×××××号货车,吴双驾驶的冀B×××××/冀B×××××号货车,刘某5驾驶的冀B×××××/冀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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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文某因工作职责对公司具有国家燃油补贴资格的客运车辆进行申报,申报的客运车辆座位数客观真实,被告人蒋某、孙某在接到通达公司通知后,按自己客运车辆座位数领取国家燃油补贴款。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19)湘0621刑初43号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14日,岳阳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成立,徐某担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文奇湘担任副经理兼安全科科长。该公司成立后,将岳阳县范围内的部分个体客运车辆纳入公司管理,挂靠在通达公司的客运车辆达到53辆。通达公司向所管理的客运车辆收取管理费,并每年向国家交纳各项税费。2007年,被告人蒋良军将自己的湘F×××××客车挂靠在通达公司,公司为其办理了岳阳县新墙十二公里至前进村的线路牌。2011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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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公司原员工并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其知道齐某等公司原员工是涉案模具技术的主要研发人,在将涉案模具技术申请专利时,不征求齐某等主要研发人的意见,体现出行为人对技术研发人的劳动成果的不尊重,对他人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漠视,但这种不尊重研发人意见的主观故意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主观故意不同,未达到犯罪所需的主观故意程度。

 
案例索引

(2019)京02刑终425号

 
基本案情

2010年,上诉人郭磊入职青岛捷适公司任技术员,工作地点在北京,郭磊于同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同年12月21日,在青岛捷适公司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已阅。按照保密协议和员工手册的规定,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公开公司秘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司秘密信息;保密义务自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公司秘密信息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201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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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猥亵儿童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害人在案发时刚刚年满四周岁,其智力发育有限,仅凭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达不到证据的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7)冀0421刑初4号

 
基本案情

被害人王某1出生于2011年3月23日,系原邯郸县明珠广场圣博翰幼儿园学生,被告人孔某系该幼儿园体育老师。2015年6月11日,孔某、申某、李某2负责带王某1所在班。当天上午,孔某、申某带领该班学生在教室内活动。当天下午幼儿园加餐后,孔某带领该班孩子们到幼儿园二楼舞蹈室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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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受他人指使走私轮胎入境,没有参与案件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环节,彼此之间也没有共谋和配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行为人参与本案走私犯罪的期间,并不能证明其参与走私偷逃税款的具体数额,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7号

 
基本案情

陈天德于2008年前后结识李土生,在得知李土生有办法将汽车轮胎走私入境后,二人经商议,决定从香港经深圳皇岗口岸走私轮胎入境。具体流程如下:陈天德从香港订购米其林、固特异、马牌等品牌的小汽车轮胎后,由李土生联系施某富(另案处理)将陈天德订购的轮胎汇集到香港新田文天祥公园附近一处拆胎点。施某富安排黄某莆等拆胎工将新胎装上粤港两地牌小车,由李某川、张某丹、冼某晓、蔡某生等分别驾驶粤z***6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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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是为了制止他人对自己及其家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被迫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20)皖0503刑再2号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8日晚8时许,家住,家住马鞍山市花山区玉兰园小区****的王耀金的家人与该小区自行车车棚看管人原审被告人尚某的家人因浇花漏水到车棚的问题发生纠纷公司经理陈自富报警,派出所民警至现场调解,双方停止争吵散开后,王耀金的二女儿电话告知其丈夫陈某情况,陈某遂打电话给林某,让林喊人跟其到玉兰园小区报复对方,后林某打电话喊李某,带人到玉兰园小区。当晚10时许,陈某和李某带领的轩风云、夏明元等人分乘两辆车,携带管制刀具来到玉兰园小区,陈某、李某、轩风云等人携带刀具冲进车棚,对坐在车棚沙发上的尚某(尚某大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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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受单位指派签订融资协议,系其履职行为。本案涉案款项均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转款并被公司偿还对外债务,无证据证实行为人使用该款项或从中获取了利益,亦无证据证实行为人为公司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签订虚假合同,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赎单系因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实施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行为,而非因行为人行为造成。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案例索引

(2020)青刑终69号

 
基本案情

1998年1月20日,广东中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铁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曹伟民(已判刑)。    

2014年4月21日经香港中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商国际公司)居间介绍,香港中商国际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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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伪造了相关资料。但鉴于贷款人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信用社随时可以通过担保来实现其债权,信用社不能认定遭受重大损失。故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例索引

(2017)湘04刑终130号

 
基本案情

李建兴欲承建盛和大厦项目,因没有施工资质,为了能挂靠黄花集团承建该工程,李建兴便向盛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索要无效的中标通知书,被告人李建兴持该份中标通知书与黄花集团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此后,黄花集团与盛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间因资金短缺,李建兴欲到常宁市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未果,便与董某找到雷某1帮忙贷款,李建兴与雷某1谈妥一些条件后,决定以雷某1的名义为由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再转借给李建兴,并以雷某1的三处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方式向信用社申请贷款35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抵押物为常某市宜阳镇群英西路1栋761.37平方米的房屋、常某市桃江一栋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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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应当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捏造的“事实”应当是足以对起诉能否获得人民法院受理以及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属于民事案由范围内的事实。本案中,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因偿还借款数额产生民事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方面均不具有虚假性。在诉讼过程中,行为人虽然隐瞒了对方偿还借款39900元的事实,但确有600元借款未予偿还,行为人没有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不符合捏造的事实的情形,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索引

(2019)黑1221刑初32号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绥化市北林区居民刘某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在被告人王文革处借款50000元。2013年3月8日,经王文革与刘某及其妻子王某1对借款本息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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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声誉、社会公共秩序等复杂客体。其中,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印章的行为。遍查现有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有关意见或批复,仅在《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有关于“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规定,其规定“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不难看出,参照该批复,对于单纯的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尚不能构成伪造印章方面的犯罪。

 
案例索引

(2020)桂02刑终3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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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无法履行约定交易的原因并非其主观上不愿,而是正常经营亏损所致,不足以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而是为了之后能继续与其做生意,自己能有“翻本”的机会。

 
案例索引

(2018)粤刑终200-2号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上诉人袁锦伦在广东省海丰县承租钟某经营的超凡首饰厂的一间办公室,用于经营白银银料,并聘请蔡某、赵某为员工负责送货,但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012年5月,袁锦伦与高某开始交易白银,双方约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袁锦伦购入白银后交付给高某,高某给付货款。自8月份开始,双方交易量增大,双方交易方式变为高某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给袁锦伦,高某向袁锦伦告知所需白银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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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辅警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受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人员身份,而是辅助警力,不具有独立执法权,须在在编人员带领下开展工作。本案中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该二名辅警在在编正式民警带领下执法,该二名辅警不具备妨害公务罪的执法主体身份,故行为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索引

(2020)冀0406刑初4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学酒后驾驶白色捷达冀D×××××轿车,行驶至峰峰矿区邢都公路和新义公路交叉口时,与刘某驾驶的豫U×××××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峰峰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杨某、李某接指挥中心指令,赶至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置,在杨某、李某将李某学带上警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遭到李某学拒绝和殴打。经酒精检测,李某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2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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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向公司索要钱款时并没有以信访举报为条件,而是先将索赔材料交给公司,并没有直接以举报为由进行威胁、要挟,虽然有证据证明由于行为人的信访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进行检查时导致该公司停产应对检查,对该公司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行为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公司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属于正常的信访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行为,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属于正常的监管行为,并不能成为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

 
案例索引

(2018)甘0502刑初292号

 
基本案情

天水市鑫隆矿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9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金原矿开采和加工、分选、冶炼,经营期限自2009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陕西耀杰建设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建筑施工、矿山工程、水利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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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他人在酒后互相撕扯推搡中,造成被害人价值3700元的电视机、包间门毁损,并非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故意行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人之间的撕扯推搡行为针对的是各自人身,并非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案例索引

(2020)宁03刑再1号

 
基本案情

原判认定,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彦江、被不起诉人马耀江(前二人为表兄弟关系)和李永海、杨彦礼等人在同心县新区锦城家园西门口轩烨茶餐厅二楼包厢内喝酒,中途马耀江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杨彦江以未喝好为由拉住马耀江不让离开,在拉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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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行为人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的事实,不符合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的程序规定。此外,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抽取的血样未当场封装,不符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的程序规定,且行为人未在真空采血管上签名确认,未达到固定血样的要求。

 
案例索引

(2018)川07刑终106号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2日晚,被告人詹勇为与他人在绵阳市游仙区“京川生态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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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鉴于行为人系为索取合法债务,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在得知被害人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主动为被害人购买了降血压的药物,行为人的索债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9)湘0103刑初823号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寻奎琨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湘潭鸿都大厦”基础工程,工程完工后,胡某1及其父亲拖欠工程款一直未归还。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寻奎琨为索要工程款,纠集被告人林子锐、唐伟及寻小康(另案处理),被告人唐伟叫来峰伢子、九妹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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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曾填写过信用卡申请表,但其供述从未收到过银行信用卡、未曾消费也未收到过催收函或催收电话。而被害单位用以证明其信用卡发出、消费乃至履行催收行为的证据,仅有保存于其电脑系统中的银行单方工作记录,至今无法提供寄送涉案信用卡及催收函的邮递凭证、催收电话的第三方通话记录,也无法提供行为人持卡消费的签购单等原始记账凭证,因此,本案用于证明行为人已收到信用卡并透支消费且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等事实的证据尚不充分,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4)徐刑初字第937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某搭乘朋友陆某车辆,在“办卡中介”人员陪同下,至中国某银行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何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住宅地址一栏填写为“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XXX室”,在单位地址一栏填写为“上海市龙漕路XXX号XXX室”,在单位全称一栏填写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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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明知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贷款事由、隐瞒贷款真实用途,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等材料的手段,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该贷款提供了确保银行实现债权的足值抵押,未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9)辽0504刑再2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王某2(另案处理)在明知本人及其经营的凤某公司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凤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桂芹、鲁某,采取虚构贷款事由,隐瞒贷款真实用途,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等材料的手段,分别以本溪市平山区静仪房产信息中心、本溪市平山区淼莹婚庆中心、本溪市南芬区联通网苑网络连锁鸿花富网吧、本溪市南芬区街里艳平体育用品商店、本溪凤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本溪天合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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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系得到了合法车主的有效委托的行为,该委托基于合法车主对他人无权处分自己财物的自力救济。在明知车辆已被无权处分且获得车主收车授权的前提下,行为人根据车辆GPS定位找到该车,并开回交还给车主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帮助车主恢复对该车辆的合法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

(2017)赣0121刑初600号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9日,贾某以人民币76.8万元价格从上海森那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产地英国,柴油版,车架号码SALAN2F67FA748561、发动机号码088××××8306DT),该车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税收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明均由贾某持有。因未拍得上海牌照,贾某遂决定将车辆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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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有伙同他人骗取银行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但在相关票据、信用证到期后,已经归还给银行,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依法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20)皖04刑终164号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中攀公司为获取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公司)的融资款,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庄某与时任淮矿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晓秀(另案处理)谋划,双方公司签订脚手架合作协议书,采取由淮矿物流公司向中攀公司指定的供应商被告人庄某实际控制的宝利恒公司采购脚手架,再出售给中攀公司的贸易路径,由淮矿物流公司向中攀公司融资3亿元,而中攀公司每半年向淮矿物流公司还款1/6,利息为1.2%,三年内全部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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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虽然行为人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之前的旧债,但是其所归还的旧债大多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大多不是用于归还个人消费债务,另外根据现有证据,行为人借款的数额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相当,因此不能证明其所归还的旧债是基于肆意挥霍、违法犯罪活动等而产生的。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返还的,不能当然的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

(2017)赣11刑终348号

 
基本案情

一、上诉人林顺庆以经营煤矿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董某1借款,其中2013年11月22日借款14万元(银行转账),同日用于归还俞某2的借款,2013年12月11日借款33.82万元(银行转账),同日转账归还李某221.147万元(借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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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是在上级的授意、安排下实施相关行为的经手人员,其不具有处置涉案款项的实际权力,对款项的处置也无法单独掌控。另外,从涉案款项的去向来看,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五张现金支票系被行为人支取,因此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涉案款项并未真正从银行支取,而是在账户之间进行转存的可能性。

 
案例索引

(2019)豫0622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至2010年10月,廉志民任滑县焦虎乡财政所所长。2007年底,河南省滑县焦虎乡原乡长刘某以乡财政经费紧张为由,向焦虎乡屯集村、双沟村、东胡村、满村、游庄村的村干部安排借用村级经费,其中借屯集村5万元、双沟村5万元、东胡村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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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驶人擅自改变行车线路和让他人乘车的行为超出了车主的授意范围。车主与行驶人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等行为和最终导致的交通肇事没有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本案的交通肇事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17)闽0724刑再1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魏元弟在松溪县开立松溪县元弟建材店,经营钢材、水泥建筑材料,原审被告人许珍宝与钟某、许某等人一同在松溪县从事搬运工作。魏元弟两年前从寿宁县购买了肇事的无牌拼装机动三轮车,用于其钢材店日常运货所需,平时一般由其本人或其儿子驾驶,如有事则以每趟20元或30元的价格由许珍宝代为驾驶送货。2016年6月19日上午,魏元弟让许珍宝驾驶该机动三轮车从郑墩镇运送钢材到政和县。钟某等人则为郑墩镇另一钢材店送货至。许珍宝无证驾驶拼装无牌机动三轮车由郑墩镇出发,途经新铺村到东平镇营前村。许珍宝卸完货后,得知钟某在梅口的货尚未卸完,其未按原路返回郑墩镇,而是将三轮车开至帮助钟某等人卸钢材。当日11时许卸完钢材后,许珍宝驾驶无牌拼装机动三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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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对于合伙财产应为共有,对于每个人应分别享有的数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在共有关系未消灭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行为人侵占了他人的财物。

 
案例索引

(2020)冀1125刑初241号

 
基本案情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华与祖建宏、张青三人商议一起承包水务局修渠工程,三人合伙借用淮阴公司的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前磨头二标工程。2015年4月2日,三人商议以张华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昊泽公司,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昊泽公司无承包水利工程的资质,成立目的仅为方便承揽工程及接待客户。在公司成立前,三人经对账确认,在承建前磨头二标过程中,张青为承建该工程出资了356.6万元,祖建宏出资了150万元,张华出资了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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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涉案土地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因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而灭失。行为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过程中无任何法定职责,其对征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承担责任。行为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行为与因国家征收行为是否造成损失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

(2016)辽1382刑初293号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王荣峰被任命为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主任。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2、实施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3、负责凌源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并负责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工作。4、年末将每宗地的挂牌交易材料整理归档。集体土地收为国有土地工作不属于被告人王荣峰所负责的凌源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职责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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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多次供述到自己与时任村书记谈好以每棵2万元的价格购买征地范围的樟树,但村书记的证言出现了多次反复,在一对一证据证明效力相当的情形下,不能仅以村书记的证言来确定行为人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在民警处警阻止挖掘樟树时,行为人也向处警民警表达过与村书记谈好购买樟树的事宜,其强拿硬要的主观故意不明确。

 
案例索引

〔2017〕浙0702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06年,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推包井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涉案2棵直径达70多厘米的樟树位于土地征用的范围(其中1棵位于金品小区围墙内,1棵位于金品小区围墙外)。2012年10月19日,原审被告人包某某通知包某3、张某某、包某4称自己要移走征地范围内的樟树,让包某3、张某某、包某4将宽带线、电线、棚子、小树等适当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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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承包或承揽的建设工程因资金不足而筹资,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范围有限,虽有少量工友亲属借款,但是基于对工友的信任,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9)皖0223刑初6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盛昌桂系邻县芜湖县人,长期在建设工地从事木工职业,多年前移居至我县许镇镇,一直以承包建设工程木工项目为业,因此与均有木工职业背景的本案集资参与人即被害人秦某1、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谈某、许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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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公交车刚刚起步时,用手扯了一下司机的右手肘及方向盘后(约1秒钟),便停止了拉扯,司机也立即停了车。发生拉扯时公交车刚刚起步,时速约10码左右,行为人拉司机右手肘及方向盘时,司机的右手并未离开方向盘、方向盘只是轻微的抖动,并且车辆立即停了下来,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9)湘3101刑初392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海英及其儿子在湘西州政协公交站台,上了司机向某驾驶车牌号为湘U×××**号2路公交车(车上搭乘约20余名乘客往青山湾方向行驶)。刘海英上车后,分四次投了一元纸币,共投了4元的公交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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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工商登记中的股权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而不具有对股权的处分权力。股权变更登记后,被害人仍实质地行使涉案公司的股东权力,行为人并没有实质性的非法占有股权。且由于股权还涵盖了债权债务,在没有对该公司债权债务进行认定、对股权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无法对涉案股权价值进行鉴定,无法确定犯罪数额,进而无法认定达到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20)粤5102刑初176号

 
基本案情

潮州市XX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1”)于2012年8月29核准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8万,法人代表蔡某2(蔡某1之子),占股70%,股东蔡某3(蔡某1之女)占股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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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是因登山电站引水渠基面上的泥沙流入涉案农田造成损失而与对方产生冲突,主观上是“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且涉案双方因淤泥问题产生纠纷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对方补偿行为人25000元。故对方所支付的25000元是其履行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情形。

 
案例索引

(2019)粤07刑终466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日,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从黄善明处承租恩平市******(土名)两边的果园,其中面积大约7亩的一边果园与恩平市大田镇登山三级电站引水渠之间相隔一块权属为大田镇黄沙村委会的荒地。电站方平时会将水渠里面的淤泥清理出来并填在水渠基面上,自从上诉人郑天云、郑泉兴承包果园后就叫电站方的承包人岑某雁别将淤泥填在水渠基面上,会有淤泥流入其农田造成农作物损坏,后岑某雁就没有再次清理水渠。

2018年3月初,恩平市大田镇登山三级电站受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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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买房是基于给岳父养病的真实需求,其在与对方聊天时偶然提起要在三亚买房,并非为向对方行贿之目的而特意购房。在整个房产交易中的价格议定、房款支付方式等过程中对方处于主导地位,并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对行为人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强迫,属于索贿。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仅有行为人高价购买了对方房产的事实,但无法证实购房前后提出过任何请托事项,也无法证实行为人谋取到了任何不正当利益,行为人不构成行贿。

 
案例索引

(2018)甘1221刑初117号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被告人孙某到甘肃省嘉峪关市投资成立了嘉峪关市XXX铁合金有限公司,2008年该公司更名为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孙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4年,时任嘉峪关市长的马某1到孙某的企业视察时两人相识。2009年初,马某1以130.9085万元价格购买了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圣芭芭拉国际度假公馆4号楼506房产,并于2010年初予以装修。

2010年春节过后,孙某去海南三亚开公司年会时见到了正在三亚度假疗养的马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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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审核的申报材料中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法定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基于刑法原理中的充分信赖原则,行为人对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理由相信,也应当相信。因此,只要乡镇政府出具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可研报告形式上就是完备的,行为人按照上级文件审查、批复上报的可研报告,属于正当履行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案例索引

(2018)冀0524刑再1号

 
基本案情

本院查明,2012年11月6日,邢台市发改委、农业局下发邢发改农经[2012]446号文件《关于上报2013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项目申报条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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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否认在涉案公司上班,且卷内没有行为人受聘的聘书或协议,亦没有行为人在公司领取工资签名、工作中的签字等书证予以佐证。虽然公司提供了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工资支付明细表,但该明细表中只有打印的行为人的名章,无本人签字,且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明行为人为公司营业员的证据,故认定行为人为公司营业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6)黑01刑再8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孟丽平与刘权于2005年相识。2004年9月28日,雷盟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股东分别为刘权及刘权妻子韩丽华,占股比例分别为53%和47%。2005年7月19日,刘权为孟丽平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孟丽平的书画投资款肆拾万元整,凡是用此笔款购买的书画作品所得的利润我们双方各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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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冠心病发作是直接原因,情绪激动、外力、剧烈体力活动等是诱因,而导致诱因的又是多人共同的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诱发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力相对减弱。行为人的行为虽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主观上虽有一定的过错,但综合全案具体情节,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案例索引

(2020)津01刑终106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刘世君与于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于刘万利名下的位于本市红桥区燕宇新城1号楼6门303号的房屋。2017年1月16日于某2与刘世君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于某2带孩子搬回自己父母家居住。2017年3月于某2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世君离婚,后自行撤回诉讼。同年6月22日刘世君向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于某2离婚,因于某2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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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拆迁款的事实。原判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8)青刑终09号

 
基本案情

平安三青铬合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三青铬合金公司)的前身是青海热水煤矿所属的平安稀土合金厂。2001年6月19日,汪亚青(已去世)与青海热水煤矿破产清算组签订了收购协议,汪亚青出资90万元收购了平安稀土合金厂,成立了三青铬合金公司。2005年11月,三青铬合金公司不按规定报送年检资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09年4月26日,上诉人马吉英与汪亚青签订转让协议,汪亚青以96万元将平安三青铬合金工贸有限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马吉英。马吉英转得该公司后未投入生产经营而闲置。2011年3月,青海省政府根据建设曹家堡临空经济区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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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行为人按照领导的要求完成会计和出纳工作,对于所有私分款项既没有决定权,也没有直接参与策划研究,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单位私分国有资产过程中起到较大的作用,故认定行为人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7)鄂71刑终11号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上诉人李庆林、原审被告人朱连红分别兼职技术开发公司会计员、出纳员工作,与秦萌、张振强、谢铁军、王洪申等人以私设的各种名目,以技术开发公司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李庆林参与数额共计125.25万元,其中李庆林实得13.60万元;朱连红参与数额共计65.8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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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害人伤情不是在二人推搡过程中形成,而是在行为人想要跳上楼梯台阶,被害人用手阻挡,行为人甩手形成。对此,结合前后行为,虽然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其目的仅是想挣脱被害人上楼,并没有针对被害人的伤害故意,也无证据证实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案例索引

(2021)辽02刑终246号

 
基本案情

案发前,徐某住在大连市西岗区。后王远钢从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子小区搬过来住在该单元102室。徐某在一楼楼梯下面有一小房,并在小房附近摆有一缸。因王远钢系残疾人,出行需要坐轮椅。王远钢认为缸的摆放影响其存放轮椅,即于案发当日找其朋友王某1等人将缸搬到了二楼半的位置。后徐某及其女儿、女婿听到声音后下楼查看,发现缸被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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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了解决补偿纠纷堵路自力救济,堵路后果通过民事诉讼就可以解决且在本案之前就立有民事案件,按照刑法适用谦抑性原则(凡是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能处理的,不使用刑事手段),不应作为犯罪评价。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个人目的”要与“泄愤报复”性质同属、程度同等。“泄愤报复”的主观故意反映出其不正当性,“其他个人目的”要具有同等不正当性,才符合认定要求,本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协商协议到期后的经济补偿,不具有不正当性,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该罪。

 
案例索引

(2020)晋05刑终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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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利用担任公司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便利,虚列开支报账,但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行为人的报账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无法排除双方债务没有结清的情况下,行为人经公司高层审批同意,以虚列开支报账取回代垫款的正当事由,故行为人犯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而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本案中公司与内部员工之间的债务纠纷仍在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双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索引

(2019)桂01刑终197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灵豪于2005年7月经应聘入职建业公司,2013年8月20日被任命为建业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项目部经理。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何灵豪虚构建业公司购买柴油支出油费事实,使用41张中石化南宁分公司发票在建业公司广西分公司报销,并经由其本人在最终批示栏签批同意后,其自公司报销得款382500元。该财务事实建业公司广西分公司财务记账摘要为付油费、付购买柴油费、油费挂账等,总账科目为间接费用、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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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客观上,行为人在办理零首付购车时向销售员陈述了自己有欠债且征信有问题的事实,虽然其提供的保证人的电话不真实,但其提供的本人身份信息、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以及保证人的姓名、住址均无虚构,保证人的电话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并非起着根本性、关键性的作用,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虽将车辆转让给二手车公司,但又约定还要买回,实际上也去找过二手车公司询问买回车辆事宜,在案证据无法判断行为人将车辆转让给他人是资金周转还是想非法占有,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的犯罪构成。

 
案例索引

(2020)陕07刑终49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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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公司在侦查阶段补缴全部少缴税款,后又根据原生效判决缴纳了判罚的全部罚金,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19)鄂刑再5号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至10月,被告人李献明系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0月29日,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改制后,又成立了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李献明。2005年11月,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名称变更为湖北洁达清洗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2月,湖北洁达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9年间,该公司主要经营各种设备污垢现场清洗,工业废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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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蔬菜经销商,其在购进豆芽时虽未获取豆芽的质检合格证,但不能以此认定或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豆芽生产者在加工豆芽时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行为人在购进豆芽后未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其对生产者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不知情,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索引

(2020)内0523刑再1号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孙占奎作为蔬菜经销商,在未获取质检合格证的情况下从豆芽生产厂购进了两次豆芽,在销售过程中经开鲁县食药监局抽检,发现含有国家禁止用于豆芽生产中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认定再审查明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的如下证据:被告人户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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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由于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覆膜预印技术在我国纸箱制造行业属于还不成熟的一项技术,在生产实践中仍处于摸索研究阶段,签订合同时,对方对合同履行存在的技术性风险具备一定的认知,故不能认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主观上具有欺诈的犯罪故意。

 
案例索引

(2020)豫07刑终67号

 
基本案情

恒特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在德清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施卫东任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徐旭升任常务副总经理,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叶俊伟、施卫东名义上分别出资750万元、250万元,实际上注册资金1000万均由何某一人出资。公司成立后,何某将注册资金950万元抽走。

2013年5月12日,徐旭升代表恒特公司与博琳公司周某签订2.2米宽的五层瓦楞纸板制造机器合同,价格为1050万元,其中约定:预印裁切精度±1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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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为人系因受对方威胁、恐吓,被迫听从对方的安排“偷取”财物,最终被“告发”,受到对方的诬告陷害,并导致被判处刑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2021)粤1973刑再1号

基本案情:经再审查明,黄某拘禁钟富文催收债务未果,以钟富文欠款未还清为由,与黄嘉豪商量后决定以诬陷钟富文盗窃黄某财物后报警,再向钟富文父亲钟某年拿钱私了的方式向钟富文家属拿钱。当天晚上(0:30分许),在清溪镇香芒一间“舞茶道”奶茶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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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双方之间的资金借贷并非普通的民间借款,而是以高息为目的的投资性借贷行为,对方并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行为人将所借钱款用于生产经营,因投资失误导致所借钱款无法收回,无法及时归还借款,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其未将借款用于挥霍和违法活动,也未用于高风险投资。案发后,其始终未逃匿,并采取措施挽回资金,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7)津01刑终635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王立智系元盛公司和宝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高某1系元某2公司的总经理。二人分别通过元盛公司、元某2公司从事民间资金拆借业务。2011年6月至7月间,王立智以元盛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元某2公司借款1500万元、2000万元,同年7月至8月间,元盛公司先后归还了上述全部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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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其他个人目的,且其实施的阻工行为尚达不到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行为的程度,不应认定为犯罪。

 
案例索引

(2017)赣04刑终374号

 
基本案情

一、2015年3月12日早上7时许,原审被告人王志坚、王某2(已追诉)约黄某1到都昌县婺源茶楼商谈事宜。双方见面后,在黄某1的车上,王志坚、王恩生向黄某1讨要阳峰乡金鼎钨矿3号排土场154、256标高截洪沟工程股份,黄某1没有答应。王志坚、王某2就威胁黄某1,如果不答应,则有人会去工地阻工,黄某1仍未答应王志坚、王某2的要求。当天上午,王志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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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向他人水某内投放农药属实,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其主观目的是为整治被害人,让被害人拉肚子,其所投放农药无论数量还是毒性均不足以致人死亡,上诉人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其主观上虽有报复他人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且所投放农药毒性较低,故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4)烟刑一终字第119号

 
基本案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仵某甲和被害人仵某丙分别担任本村村委主任和党支部书记,仵某甲认为仵某丙孤立自己而对仵某丙产生不满。2013年2月19日11时许,仵某甲在其父母家厕所内,发现装有4.5%高效氯氰菊酯(一种杀虫剂,下称“农药”)的瓶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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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在农机购机补贴的机具核实工作中,有不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但行为人系在领导魏某的带领指使下违规操作,致农机补贴被魏某等人贪污,公共财产遭受34万余元损失。魏某等人的贪污行为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且公共财产损失34万余元仅稍高于认定“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并在贪污案发后基本挽回。综观全案,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8)闽07刑终19号

 
基本案情

2012年年底,政和农机总站管理的农机补贴款指标尚有34万余元未用完,时任站长魏某1(已被判刑)便与曾某2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1等共谋,虚构曾某2公司出售生猪养殖网围栏设备套取该补贴。后魏某1安排黄某以孙玉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于2012年12月录入三张数额共计342540元的虚假农业机械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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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但本案行为人并无上列行为,故不应以其呼气检验结果作为指控证据。

 
案例索引

(2019)川0802刑初496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朱培元在苍溪县“小龍槛老火锅”吃饭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沿苍溪县滨江路往江南镇方向行驶,23时54分,朱培元驾车行至苍溪县滨江路中段241号(月亮湾啤酒广场)外时,与川F×××××号小型轿车、川H×××××号小型轿车、川H×××××号小型轿车、川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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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明知友人已醉酒呕吐情况下仍将其独自一人置于车内,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对友人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但行为人的不作为相对于友人的醉酒行为,对其死亡的影响力较轻,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主观上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以刑事责任予以评价。

 
案例索引

(2020)苏0830刑初200号

 
基本案情

死者王某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近亲属,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志燕朋友,陈志燕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梁艳系朋友。

2019年3月8日中午,王艳载梁艳、案外人唐某(系陈志燕嫂子)前往盱眙县黄花塘镇岗村陈志燕家出礼,后在酒席上饮酒至醉酒状态。因事前陈志燕已安排酒席后由梁艳驾驶王艳车辆载王艳,唐某驾驶陈志燕车辆载陈志燕在前带路,故当日午饭后,即按上述约定由梁艳驾驶王艳车辆跟随陈志燕车辆回盱眙,途中梁艳发现王某甲车座后排呕吐、昏睡并告知陈志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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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向他人以借款和入股形式吸收的资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关系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均为行为人单独主动提出,针对亲友、同学、单位同事或经熟人介绍的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案例索引

(2019)陕0881刑初502号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尚小飞和董利强在山东临沂设立了临沂火之源煤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煤炭销售。被告人尚小飞占认缴出资51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51%,董利强认缴出资49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49%。因筹建公司和营运需要资金,被告人尚小飞在2010年至2012年做煤炭生意为由,并以月利率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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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应公司要求对涉案员工宿舍进行清理并搬离,且在清理前亦已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自诉人,在自诉人未自动搬离的情况下,依据公司规定进行清理并对清理过程录音录像,将清理的物品封存,行为人系履行公司安排的事务,属职务行为,区别于一般的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形。

 
案例索引

(2019)苏0812刑初376号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2日,自诉人王茂然与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以下简称嘉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期间,嘉华酒店与淮安市万达广场一期住宅小区7号楼1907室房主徐旭娇、郑东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作为员工宿舍提供给自诉人王茂然居住并支付租房费用。2017年10月31日起嘉华酒店将劳动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稳泰公司。2018年2月24日,稳泰公司与自诉人王茂然签订协议书,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同年2月26日至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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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行为人与被告人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提起诉讼的借条并非行为人伪造,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至于行为人出具给被告人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刑事诉讼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问题进行认定。因此,行为人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

 
案例索引

(2019)桂1031刑初190号

 
基本案情

2014年底,梁某1向被告人林小盼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为人民币4.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被告人林小盼扣除利息人民币4.5万元后,将人民币10.5万元付给梁某1,其中有8.2万元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被告人林小盼丈夫韦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梁某1,同时约定抵押物为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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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贷款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银行对倒贷的行为明知。同时有他人对行为人的贷款提供担保,即使行为人无法偿还时,银行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实现债权,填补损失。银行可通过民事诉讼,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因此对行为人不应按犯罪处理。

 
案例索引

(2019)豫0821刑初373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设立,经营铝棒、铝合金锭、铝型材制造加工等,被告人孙现锋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涉案贷款1000万元的形成过程:

2012年10月10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500万元;2012年10月15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贷10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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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从A公司的借款没有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借款是为B公司的增持计划筹资,以及偿还B公司上市融资借款产生的利息,行为人仅是作为B公司的股东履行职责,借款行为均基于B公司的利益,而B公司作为A公司的最大股东,其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案例索引

(2018)辽0213刑初414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6日,经股东会决议,大连XX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上海XX公司、浙江XX投资合伙企业、深圳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26日大连XX公司制定章程,上海XX公司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5.3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被告人简卫光系上海XX公司的股东之一,自2015年4月起兼任大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间,其先后两次从大连XX公司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和人民币150万元用于增持上海XX公司股票和偿还利息。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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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涉案两证来源不明,伪造事实不清,不能排除有他人自行伪造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我国刑法亦没有规定使用伪造文书构成犯罪。根据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实不清,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

 
案例索引

(2019)赣0281刑初183号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6日,原乐平市长运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月29日,乐平市人民政府向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乐国用(2012)第300B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开始运作经营“美城里”房地产开发项目,被告人戴杭山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2013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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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社区矫正对象虽有管理上的疏忽,但当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实施犯罪主要是基于其本身的主观恶性时,不应认定玩忽职守与其重新犯罪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

(2016)川07刑终79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系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经该镇党委会议决定于2014年7月起代管该镇司法所工作。被告人钟某接手该工作后,被告知司法所需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要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014年8月,被告人钟某依照档案资料联系社区矫正人员,发现处于假释期间的社区矫正人员张希的常用电话号码联系不上,钟某便没有再拨打张希的手机定位电话,也没有按规定对张希家进行调查走访,也没有将该情况及时汇报区司法局,而是放任张希于假释期间脱离监管的状况持续。2014年10月4日,张希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钟某才得知张希下落。在汇报司法局工作人员后,钟某补充了一份申请给予张希警告处分材料,并将申请的落款时间写为2014年7月18日。

 
法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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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动机并非是为了索要钱财。且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向对方以举报为条件进行所谓的“威胁、要挟”。行为人最终接受金钱补偿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

(2019)赣1128刑初582号

 
基本案情

被害人江某等人2015年在鄱阳县谢家滩镇毛山村成立了鄱阳县谢家滩镇爱华红砖厂(个体经营),后于2018年3月15日更名为鄱阳县谢家滩华鑫页岩砖厂(个体经营,下文简称华鑫砖厂)。华鑫砖厂位于鄱阳县,该厂于2014年9月份开工建设,于2015年6月8日建成投产,占地面积约10亩,企业主要从事页岩砖制造。

华鑫砖厂与被告人英正江等兄弟姐妹的房屋相隔一条乡村马路。华鑫砖厂开业后,毛山村有村民提出该砖厂的生产给毛山村造成污染等问题,江某一方与毛山村村小组组长英春等人签订一份8万元的补偿协议。被告人英正江在知晓该补偿协议后,明确向英春提出了分配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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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借”的方式获得762万元工程建设款,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行为人均将“借款”与当地房产局进行了工程款清算,该笔“借款”既没有改变该款用途,又无须归还,是该款项所有权权能的转移,不具备“挪用”款项只是“使用权的转移,事后还须归还”的本质属性。

 
案例索引

(2017)湘0921刑初329号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文峰利用曾建科在管理南县廉租房与公租房建设的职务之便,违反合作协议,提前获得在建工程款项共计762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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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拾得他人手机,在失主电话联系后关机以达到不予归还的目的,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但鉴于涉案手机价值未达犯罪数额标准,且其在失主报案后主动将手机加价购回并返还失主,在诉讼过程中亦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表示后悔,对其可不予刑事处罚

 
案例索引

(2021)苏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0日18时许,失主蔡某搭乘同事高某的电动车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云锦路地铁站3号口附近,从电动车左侧下车绕到右侧,站在非机动车道边面对着骑在电动车上的高某聊天。下车时,蔡某的手机从口袋滑落在高某左侧地面上。闫现朋骑电动车路过时看到该手机,便将车停下,折回来走到高某身边捡起手机离开,蔡某目睹闫现朋捡拾手机的全过程。后蔡某准备进地铁站拿手机听音乐,发现手机丢失,即用高某手机拨打自己手机,闫现朋未接,接着将手机关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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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然是学生承运协议的实际组织者,但就负责组织履行协议本身而言并不具有违法或犯罪性质。且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事前也未在现场组织学生上车,对实际载客人数事前并不知晓。没有证据证实被查严重超员车辆的超员行为是行为人安排组织或者指使,不认定为犯罪。

 
案例索引

(2019)川0821刑初51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2日,2013年9月1日,2015年10月5日,旺苍县中心小学与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旺苍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苍公交公司)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公交车接送旺苍县黄洋中心小学生协议,约定旺苍公交公司指派车辆接送学生,确保学生途中安全,不得超员、超速。黄洋镇中心小学组织好学生放学后上车,该协议均未约定协议终止时间或终止情形,被告人刘才友作为公交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上签字。此后一直由被告人刘才友组织车辆,按协议接送学生,结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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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传销组织通过网络、微信的方式迅速传播,属于新型的网络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对于组织领导的人员不能完全简单以网络数据中的会员、层级来确认。行为人参与到善心汇中,并试图通过动态和静态的方式获利。但从现有证据看行为人发展人数尚未达到法定人数,且部分下线账户系由行为人本人在出资操作,实际发展人数较少,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8)川0522刑初119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在深圳市注册成立。2016年5月,善心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又称善心汇新经济生态系统)该平台正式运营。要成为善心汇会员,必须花费人民币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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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实施截留货款的行为后,始终没有逃匿行为;其次,行为人截留的货款用于还债、做生意等,并不是随意挥霍、赌博,这些情况都与以往的典型诈骗行为表现不同;再次,行为人始终有按期持续归还货款,直至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综合上述情况,依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挪用,但不足以认定其想要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案例索引

(2017)粤0183刑初8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区伟生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4月在刘某2经营的创沣布行(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下简称“创沣”)任职业务员,负责布料销售、催款等。但创沣布行的收款方式为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老板娘温某1的银行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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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有以轻微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但因本案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认定执法人员系依法执行职务,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索引

(2017)粤5103刑初70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锐娟一方前在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斗文村胶柏村民小组购买该村民小组的一片农用地。2016年4月间,被告人肖锐娟之子卢某3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农用地违法进行基建。2016年4月28日,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浮洋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浮洋国土所”)发现该宗违法用地行为之后,分别向卢某3和斗文村民委员会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卢某3和斗文村民委员会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于15天内恢复土地原状。因卢某3一方没有停止违法建设及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6月23日,浮洋国土所又分别向卢某3、斗文村委会和斗文村胶柏村民小组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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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单位负责人,居中协调、协商合作开发等行为,是其作为单位负责人所从事的职责内的公务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是项目部的实际控制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客观上谋取了个人利益。

 
案例索引

(2017)豫1282刑初69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云风于1999年12月起任灵宝市委老干部局(以下简称老干局)局长。2004年10月,为配合灵宝市北区开发建设,灵宝市市委办、政府办成立了灵宝市老干局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法人双托中心筹委会(即托老、托幼,托老指金秋老年公寓,托幼指金蕾幼儿园)。2005年9月,灵宝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灵宝市双托中心(以下简称“双托中心”)。200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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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作者: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钟彪

案例索引

(2020)粤51刑终169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7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鑫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某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某国道492千米+400米处某路段时,碰撞到被告人刘某立临时停放在公路右侧的闽E2××××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角,被害人陈某鑫连人带车往左侧路面倒地时,被跟在后面由黄某群驾驶的粤UG××××号小型客车再次碰撞、推行,造成被害人陈某鑫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黄某群报警处理,被告人刘某立则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立经交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另查明,案发时被害人陈某鑫的血液乙醇含量为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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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主观上对对方是否为犯罪的人并不明知,亦没有帮助对方逃匿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受对方委托,将其所购买车辆变卖,将剩余车款交还,对方客观上也没有凭借行为人提供的卖车款进行逃匿,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妨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侵占案及抓获罪犯,不能认定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活动,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8)冀0291刑初1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倩倩与赫某1系夫妻关系,赫某1原系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赫某1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挪用、侵占了公司资金。2015年9月16日,赫某1对被告人许倩倩谎称其被别人骗了,别人找其要钱,要出去躲躲,并将霸道汽车(赫某1所购买,登记在被告人许倩倩名下)交给被告人许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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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机联系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

 
案例索引

(2017)皖刑再2号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12日下午,王XX在河南省鄢陵县九妹美容美发店理发、洗面后,经店老板樊某同意,将服务员田某和田某某约出到街上吃饭。三人在县城南街吃饭后,王XX表示想和田某单独说会话,让田某某先回店里并告知店老板樊某。王XX与田某到县城十字街再次吃饭后,要田某当晚不回店里,并安排一名三轮车夫到九妹美容美发店将此情况告知店老板樊某。之后,王XX将田某带到商业浴池,买了一张单间票后两人共同洗浴。洗浴后,王XX将田某领到县城丽晶宾馆住宿。第二天早上,王XX将田某送回九妹美容美发店即离开,田某向樊某哭诉其被王XX强奸的经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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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29期(总第976期)

作者:张璇、杨阿荣、张伟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志祥。

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古某楷为解决个人欠债问题,经债权人介绍,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兴道某企业产权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曹志祥,商定待产权单位通知可买产权后,古某楷无条件配合购买产权、过户等一切手续,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古某楷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本的原件交与曹志祥,二人又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古某楷自2015年5月22日至11月22日租用该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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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于2015年5月7日在未征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工作人员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在工商部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66.66%的股权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事实存在。但没有证据证实因被告擅自变更股东股权而导致公司财产减少,股权对应的公司财产亦未脱离公司的控制,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擅自变更股东股权后采取任何手段转移、侵吞、骗取公司财物,获取个人利益,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索引

一审:2017)宁0205刑初121号

二审:(2018)宁02刑终54号

 
案件事实

浙宁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4日,郭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分别持股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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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公诉机关用以证实本案排放污水中锌的超标程度的2017年第113号监测报告及说明等证据,因污水样本未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所要求的在排污口采样,存在样品被污染的事实,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送检材料的合法性,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用以证实本案污水排入三级水域的《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所在水域功能区划的说明》等证据,与审理查明的本案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处不属于水域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

一审:(2018)川0703刑初9号

二审:(2018)川07刑终303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杨某1、朱某于2011年1月12日成立绵阳市珠扬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2月,杨某1、朱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大包梁村1组租用邓某2的房屋作为电泳加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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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姜某彬对亚XX公司等入园企业虽然没有勒索的语言或行为表示,但其在入园企业已经具备入园资格的前提下倚仗其在高新区公司经办租房管理等职务便利向入园企业索要钱财,入园企业为了顺利入园不得已而给付姜某彬以财物,姜某彬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勒索行为。可以认定亚XX公司系被勒索而给付姜某彬财物。司法打击的重点应当是姜某彬这种吃拿卡要的不法行为,不能认定入园企业在具备正当入园资格的前提下因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要而给付钱财的行为为行贿犯罪。

 
案例索引

(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

 
案件事实

深圳市亚XX公司为生产、销售摄像头及电子产品研发的企业,上诉人田某为总经理,亚XX公司于2007年8月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亚XX公司欲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于2007年7月25日取得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司的批复,同意亚XX公司进驻高新区,备案地址为高新区南区R3B2、R3BF2房。上诉人田某让其生意伙伴卢某军帮助联系租赁厂房事宜。卢某军找到高新区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厂房租赁的工作人员姜某彬,姜某彬以交“装修费”为名提出亚XX公司需要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注向其支付好处费,卢某军转告田某后,田某表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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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虽然被告不认真履职的行为与被监管人员脱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很明显,被监管人员涉嫌再次严重犯罪的行为的结果是多种原因有机结合产生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被监管人独立意识出现问题,该独立意识是一种畸形的、不正常的意识,其自身主观恶性大到足以割裂社区矫正工作对其再犯罪的约束,故应认定被告的玩忽职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6)川07刑终79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钟某系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经该镇党委会议决定于2014年7月起代管该镇司法所工作。被告人钟某接手该工作后,被告知司法所需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要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014年8月,被告人钟某依照档案资料联系社区矫正人员,发现处于假释期间的社区矫正人员张希的常用电话号码联系不上,钟某便没有再拨打张希的手机定位电话,也没有按规定对张希家进行调查走访,也没有将该情况及时汇报区司法局,而是放任张希于假释期间脱离监管的状况持续。2014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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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将涉案企业2500万元转入他人账户的行为,虽在形式上有抗诉机关所述的“资金从单位到个人的流转过程”,但其上述行为未侵犯挪用资金罪的法益,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索引

(2019)苏刑抗3号

 
案件事实

2012年10月20日,为投资央广视讯上市项目,博融公司、韩某某、朱某某、陆某某、张某签订《苏州润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苏州润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投资设立润博企业。韩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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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由于本案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且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取证程序违法违规之行为,致使本案所有查获的毒品物证等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最终导致本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之行为。

 
案例索引

(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

 
案件事实

2013年3月17日,线人卢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卓某贩毒,其能充当买家配合公安机关将卓某抓获。后卢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卓某。3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卓某与卢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小区1单元17e房间内,卢某甲给卓某19000元人民币。卓某离开房间将13000元存入银行账号。3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卓某回到××小区1单元17e房门前楼道处时,在此伏击的公安人员将其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

经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法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书证、物证之收集不符合法律程序,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存在重大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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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且本案言词证据中一对一的情况较多,各执一词相互矛盾,缺少其他证据补强,尚有一些未调取查实的关键证据,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因此对被告人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22)辽03刑终224号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2日甲方鞍山市千山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乙方孙小明签订协议,拆迁乙方合法有照房屋,应安置住宅楼为十户。2012年11月起,民馨园小区开始办理回迁选房及相关安置手续,2012年11月21日-27日为解放西路路东项目选房时间。选房后确定了十户房屋的具体位置与面积(产籍号分别为44-6-36-3152、44-6-36-2193、44-6-28-1171、44-6-36-3151、44-6-36-3191、44-6-28-3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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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行为系得到了合法车主的有效委托的行为,该委托基于合法车主对他人无权处分自己财物的自力救济,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帮助合法车主恢复对该车辆的合法占有,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索引

(2017)赣0121刑初600号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9日,贾某以人民币76.8万元价格从上海森那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产地英国,柴油版,车架号码SALAN2F67FA748561、发动机号码088××××8306DT),该车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税收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明均由贾某持有。因未拍得上海牌照,贾某遂决定将车辆出租。该车在租赁过程中,因客户加错燃油,导致发动机内部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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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是否构成发行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公众即为社会大众,具有不特定性,如果为了某个目的向特定人群提供则不认为是发行。而涉案产品和销售对象均具有特定性,并未向公众发行案涉软件,符合出售但不符合发行需要向公众提供的法定条件,因此被告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索引

(2018)内刑终18号

 
基本案情

二审查明,案涉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微软公司),注册生效日期为2001年11月6日。微软公司宣布于2008年6月30日停止销售许可,相应的技术支持于2014年4月8日不再提供。2012年5月24日,蒙利钦公司与以勒公司签订《样品定制合同》,约定由以勒公司为蒙利钦公司研发制造自动售书机,后蒙利钦公司批量定制自动售书机,并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2013年1月3日与以勒公司签订两份《开发加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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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船舶(代理)公司为节约成本,申请引航机构在引航过程中少使用或不使用拖轮,而由秦皇岛引航机构的引航员依靠自己的技术能力,在引领船舶时为船方尽量减少使用拖轮的数量或不使用拖轮,以为船舶(代理)公司节省成本,但因而也增加了引航员的工作难度和风险。秦皇岛港务局引航公司因此多收取的引航费,虽没有收费依据,但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6)冀0304刑初38号

 
基本案情

一、关于主体身份。

1、秦皇岛港务局引航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6日,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是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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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不起诉人为了保障他人的生命权益,不得已采取醉酒驾驶机动车避险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春检刑不诉〔2022〕28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粤Q*****)搭乘朋友梁某某、苏某某前往位于阳春市**镇**村委会**村的陆某某家喝喜酒。17时30分左右,三人同台吃席,相互敬酒。18时左右,三人喝了约半斤左右的牛大力浸酒,苏某某和梁某某醉酒,严某某叫二人到其车上休息(苏某某睡在副驾驶座位,梁某某睡在后排座位),后严某某继续返回吃席喝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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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入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明知毒品而走私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毒品罪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9)粤01刑初557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桂连与JOJO相识之后,2014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童桂连多次帮JOJO从广州带假发、口红、面霜、眉笔、内衣等样品到马来西亚、泰王国,并收取佣金。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童桂连从广州前往荷兰王国,随后从荷兰王国乘机直飞泰王国,帮助JOJO的客户带货至泰王国,被告人童桂连先垫付机票及食宿费用后再收取费用及佣金。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童桂连再次从广州前往荷兰王国准备帮助JOJO的客户带货至泰王国,JOJO要求被告人童桂连从荷兰王国直接乘机到泰王国,但是,被告人童桂连为了节省费用,私自将直飞泰王国的航班改为便宜几千元的阿姆斯特丹-香港-广州-曼谷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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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涉及大气、水、土壤、森林、地质矿产、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诸多方面。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

一方面,随着环境资源纠纷数量较快增长,其中因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倡,我国在环境司法打击力度不断提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逐年攀升。据最高检发布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白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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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在处理案涉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抵债协议时,被告并没有超越职权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工作组中除了被告之外没有其他人员参与计算债务本息数额和决定签署抵债协议的抗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7)黑12刑终156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海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任青冈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社”)主任。2007年5月至7月,青冈县政府因王某多次上访要求青冈县畜产公司(以下简称“畜产公司”,是县社下属单位)原经理郑奎文给付欠款,经时任青冈县副县长刘某1同意,由县社牵头,公安局经侦科、县政府法制办、县国资办和企改办等单位配合组成工作组,对畜产公司欠王某借款一事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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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替考生韩某在实施代替秦某考试的犯罪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其辨认行为是在对韩某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因此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8)晋10刑终278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孙红菊系翼城中学英语老师,自高二时接任理科445班班主任,秦某系该班学生。秦某于2016年7月请假一年(注:高三学年)到太原学习艺术,2017年6月回校准备参加高考。2017年高考期间,上诉人孙红菊作为带队老师在教室值班,以防班里学生发生意外。2017年6月7日,翼城中学全国高考理科17考场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秦某”的相貌与准考证及身份证的照片不一致,考务组人员便让秦某的班主任即上诉人孙红菊进行确认,孙红菊站在桌子上通过考场后门上玻璃进行了辨认,其看见该考生一直在低头做题,从侧面看该考生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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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编写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波

案例索引

(2020)津01刑终471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驾驶牌照号为津MZQXXX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大厦地下停车场入口通道时,与躺卧此处的被害人张某发生碰撞,并致其死亡。经司法鉴定,津MZQXXX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下沿及车体底部与被害人张某身体接触;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张某身体发生碰撞接触时,被害人张某处于躺、卧状态;小型轿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介于11km/h~14km/h。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机动车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被告人任某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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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付鸣剑

案情

被告人甲在其经营的茶座内提供赌具,组织、招揽赌客以“打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博要求至少四人参与并轮流当庄,鼓励其他人下注参与,并按一定的规则进行抽头。甲雇用工作人员负责洗牌、发牌、抽头和望风,在扣除场地费(甲所得)、支付工作人员的费用和发给其他下注人的鼓励费用后,甲将其余的抽头均分成五份,分给轮流当庄的四人各一份,剩余的一份留给自己。被告人乙、丙、丁等多人参与了甲组织的赌博,甲从抽头中分得5万余元,乙分得4万余元,丙、丁各分得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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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二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人实施的隐瞒抵押物权属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19)内01刑终240号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9日,呼和浩特市林业局作为出让方,将位于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所建的办公大楼五、六、七、九、十层写字间卖给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亿通公司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

2011年3月17日,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亿通公司签订《鄂尔多斯大街以南、六中前街以东地块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协议书》。2011年4月,亿通公司交到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项目保证金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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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将所有材料报送给保险人,履行了全面告知义务,不存在违反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而且,保险诈骗中故意是行为时的故意,事后发现瑕疵未报告,不能认为其具有诈骗的属性。

 
案例索引

(2012)东一法刑重字第2号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鸿友厂系成立于1997年的台资三来一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电子、电器产品及配件,扫描仪、DVD机、数码相机、摄像头、驱动器、液晶数码投影机、笔记本电脑及半成品、电脑主板及半成品、液晶电视及其零配件、卫星定位器及零配件等。2008年8月5日,鸿友厂与平安公司东莞分公司签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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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公司人员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而被告属于自带管理团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案涉公司权利义务明确,不符职务侵占主体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5)秦刑终字第372号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秦皇岛如源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由乙方张某甲在甲方工厂管理生产、销售,管理人员自带四个,管理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其他工人工资由甲方支付(注:乙方人员由乙方调配,甲方不得参与,乙方人员只对速冻蔬菜类负责管理);乙方卖货由甲方老总同意并协商卖货,如果乙方卖货后货款要不回来由乙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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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行为系自力维权行为,其行为虽有不妥当之处,但并非刑法所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索引

(2015)秦刑终字第372号

 
基本案情

2000年,广东省广州市宝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运作江苏省沛县金贸广场(以下简称金贸广场)房地产项目,并成立了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公司)进行开发。金贸广场共开发建设楼房48幢,其中第xx-xx幢由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承建。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部分支付现金,部分以该公司承建的楼房房屋折价抵偿。

被告人白某承包了由建安公司承建的金贸广场第19幢、第21幢楼房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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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魏晶晶  段晶晶

裁判要旨

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且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即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犯罪。

 
案例索引

一审:(2018)粤0111刑初1343号

二审:(2019)粤01刑终346号

 
案情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许,被害人邓某和朋友陈某饮酒后搭乘原审被告人李某驾驶的粤A2JW42号出租车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开往目的地白云区江夏牌坊。在到达广云路江夏牌坊对面马路后,李某向邓、陈二人索要车资人民币51元,邓、陈二人质疑车资过高并拒绝支付且下车,李某下车阻拦并于2时51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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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裁判要旨

被不起诉人承包的防水工程实属加工承揽合同,其所交付的标的是按照轻工公司的各项要求而完成的防水工作成果,其同轻工公司进行结算也是对整个工作成果进行结算,对于原材料的购进及使用是完成承揽工作成果的一个环节,不存在销售行为,不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索引

宁检刑检刑不诉(2017)55号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包了松原市奥林匹克小区三期的防水工程,因合同约定该工程须使用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雨虹注册商标防水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为该防水卷材价格较高,遂想在防水工程中使用假冒该商标的防水卷材,其便联系蔡某某(已起诉)欲购进假冒雨虹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蔡某某又联系制作防水卷材的孙某某(已起诉),让其生产该假冒防水卷材。至2016年7月,孙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生产了1500卷防水卷材后便粘贴了假冒雨虹注册商标的合格证,以达到以假充真的目的。后以人民币13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某某,蔡某某又将全部假冒雨虹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以人民币18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其中727卷假冒防水卷材已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到工程项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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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并不是故意使警察不能执行职务,其行为不属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情节显著轻微,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索引

(2019)粤14刑终77号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9日8时许,上诉人何庆炎发现其堆放在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新金街雄风南园小区B1栋的床垫被人翻下,怀疑是该小区住户李某1所为,心生怨气,便拿防盗锁将李某1停放在小区内的小汽车左前轮锁住。当日,事主李某1发现其小车前轮被锁,向该小区业委会反映要求解决无果后遂打“110”报警。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程江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民警黄某1带领辅警张某、丘某(均穿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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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原审被告人以原审被告单位资金周转、归还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等为名借款仅在特定范围内传播,并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传播的特征,不构罪。

 
案例索引

一审:(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

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68号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丙作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以该公司投资或者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大多承诺较高利息,部分提供房产抵押或珠宝质押,通过出具借据或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向涂某某借款1,100万元、向季乙借款1,200万元、向董某某借款1,100万元、向方某某借款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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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闻某甲驾车将被害人梁某带至其家中,并且对被害人拍了裸照,但不足于证明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更不足于证明上诉人闻某甲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上诉人闻某甲对被害人梁某实施强奸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案例索引

(2015)唐刑终字第129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闻某甲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梁某。2013年8月2日21时许,上诉人闻某甲驾车到滦南县北河公园找到被害人梁某。同日23时许,上诉人闻某甲驾车将梁某带至其家中,并拍摄被害人梁某裸照五张。8月3日4时许,上诉人闻某甲将被害人梁某送回家。后上诉人闻某甲与被害人梁某通过微信继续聊天,上诉人闻某甲在聊天过程中提出与被害人梁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梁某于当天16时许报警,当天晚上上诉人闻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闻某甲违背妇女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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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由于其客观的行为不可能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侵害危险,即使其主观上有犯意,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

(2016)晋刑终40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底,被告人薛某某通过网络QQ向”云南人”购买15万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商定通过邮寄交货。同年2月5日16时许,大同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光熙苑小区旁顺丰速运公司,将前来取快递的被告人薛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所取包裹内扣押5袋疑似甲基苯丙胺,共计4948.8克。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二甲基砜成分,含量为98.3%,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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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天马公司工作期间的身份,不属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天马公司工作不具有代表汉江集团从事公务的性质,故对被告人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构成贪污罪。

 
案例索引

(2016)鄂1303刑初10号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29日,汉江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实业投资公司。2004年11月17日,汉江集团与张秋甫等19人签订了《组建公司协议书》,拟出资1000万元设立丹江口汉江众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该协议约定由汉江集团出资110万元,股权比例为11%,张秋甫等19人共计出资890万元,股权比例共计89%。2005年2月4日,众联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2007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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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虽然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道闸系统,但是其自筹资金将已经长期不能正常使用的旧道闸系统进行更换,事后没有业主表示反对,证明该行为有利于小区的秩序和安全,符合业主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案例索引

(2018)桂03刑终42号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奇峰小筑小区第四届业委会在有关部门进行了备案。同年7月,业委会决定续聘兴邦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上诉人韦某某等部分小区业主不认可上述业委会和兴邦公司,遂于同年9月组织部分业主重新选举了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业委会),韦某某为主任,但有关部门对新业委会不予备案。后韦某某等人分别提起行政、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关部门对业委会的备案不合法,撤销业委会续聘兴邦公司的决定。2015年下半年,法院终审判决未支持韦某某等人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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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王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主客观不统一,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

(2018)川08刑终89号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日四川新东信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新东信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进口、国产凯迪拉克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销售等。2007年8月1日成都美威行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威行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与新东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经营范围为进口、国产凯迪拉克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美容装饰销售等。上诉人王某2011年至2012年期间在新东信公司从事汽车销售业务,2012年至案发在美威行公司从事汽车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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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作为土地承包使用人有权提出补偿要求,其所获得民事补偿是基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涉案公司进行民事协商的结果,涉案公司作为拟制法人,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答应了其要求。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案例索引

(2019)冀刑再3号

 
基本案情

福南供电工程是沙河市政府重点督办项目,部分工程需将高压线埋在地下1.7米左右的位置,挖沟埋线回填后,可继续种植。大光明集团投资建设的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镀膜玻璃深加工项目需由该供电工程供电。2014年4月份,福南供电工程经过桥西××××村部分村民承包地时,部分村民按与沙河市人民政府桥西办事处协商的补偿标准领取了补偿款,张某3(被告人张某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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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童某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不能排除其被蒙骗的可能,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童某明知毒品而走私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走私毒品罪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9)粤01刑初557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某与JOJO相识之后,2014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童某多次帮JOJO从广州带假发、口红、面霜、眉笔、内衣等样品到马来西亚、泰王国,并收取佣金。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童某从广州前往荷兰王国,随后从荷兰王国乘机直飞泰王国,帮助JOJO的客户带货至泰王国,被告人童某先垫付机票及食宿费用后再收取费用及佣金。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童某再次从广州前往荷兰王国准备帮助JOJO的客户带货至泰王国,JOJO要求被告人童某从荷兰王国直接乘机到泰王国,但是,被告人童某为了节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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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司法》2023年第17期(案例)(总第1000期)

裁判要旨

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暴力冲突中,对方先动手但手段并非过激,此时应优先提倡互谅互让,不鼓励行为人直接还击;行为人不能保持克制而予以还击并造成对方轻伤后果的,也不得仅以轻伤后果推定行为人的还击系在伤害故意支配下的伤害行为,而仍应当结合冲突起因、还击强度及行为人事后反应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案例索引

(2021)06刑初1230号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安。

2021年5月28日,丁某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裤脚管不慎卷入单车齿轮中,后经路过的被告人周某安为其扯出裤管后脱困。同年6月1日6时许,丁某及其母亲被害人程某在静安区民和路西藏北路路口遇到被告人周某安,因认为5月28日周某安在帮丁脱困时趁机对丁性骚扰,丁某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无纺袋(内有纸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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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雇人帮忙开设麻将馆,其经营时间、收取台费的方式一直固定,顾客的输赢与其无关,收费方式与开设赌场罪所规定的抽头渔利方式不同,获取的只是一般性的经营收入,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索引

枣检公诉刑不诉(2016)7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2日,凡某某在枣阳市北城财富广场租赁房屋开设麻将馆,提供3台麻将机供顾客打麻将,由张某某按每桌30-40元收取固定台费,至2013年4月27日共收取营业款79195元,扣除经营支出后二人平分。2013年4月28日凡某某另聘万某某在该麻将馆参与经营,按每桌30-60元收取固定台费,从2015年5月3日起按每人20元收取台费。201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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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王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将其保管的空白土地使用证交给同样具有保管职责的许某某,该行为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王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索引

(2017)吉01刑终227号

 
基本案情

案外人赵某某于2010年以20万元价格购买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大岭道班房屋及附属土地,双方约定赵某某预交2万元定金,余款当年11月份付清。赵某某于2010年7月份至2014年7月份实际居住该房屋。

被告人王某与许某某原系乡镇土地所同事关系。后在被告人王某任榆树市国土资源局育民乡资源所副所长,许某某任大岭镇资源所副所长期间,赵某某(已判刑)持编号为吉房权岭字第26号假的房产证找到许某某,请求为其办理该房产证下的土地使用证。许某某遂向王某索要老式空白土地使用证。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0月份(即在许某某打电话的第2日),将空白土地使用证交给许某某指定的取证人赵某某,赵某某取证后给王某人民币3000元。赵某某将该老式空白土地使用证交给许某某,许某某在明知榆树市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已无权办理土地证的情况下,由许某某填写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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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检察》2021年第2期

作者:刘福谦 最高检五厅副厅长

案情简介

曾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湖南省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巴东县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巴东县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下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巴东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第一,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在收受他人货物后,采用逃跑、关手机等方式逃避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原审法院从受案到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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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有伙同淮矿物流公司骗取银行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行为,但在相关票据、信用证到期后,已经归还给银行,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依法不应认定两原审被告单位及行为人和淮矿物流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20)皖04刑终164号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中攀公司为获取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公司)的融资款,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庄某与时任淮矿物流公司董事长汪晓秀(另案处理)谋划,双方公司签订脚手架合作协议书,采取由淮矿物流公司向中攀公司指定的供应商被告人庄某实际控制的宝利恒公司采购脚手架,再出售给中攀公司的贸易路径,由淮矿物流公司向中攀公司融资3亿元,而中攀公司每半年向淮矿物流公司还款1/6,利息为1.2%,三年内全部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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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现仅有在珍藏册上提取到的被告人的一枚指纹,在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

 
案例索引

(2018)粤0117刑初881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6日18时49分许,被害人吴某乙向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报案,称其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小区公园四街31号房被人于2017年7月至10月5日期间入室盗窃,被盗财物包括飞天茅台10瓶、十五年的茅台2瓶、轩尼诗洋酒2瓶以及第四版、第五版的人民币纪念册内的人民币若干。接警后,侦查人员于2017年10月6日19时15分对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珠江国际城小区公园四街31号进行现场勘查,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套人民币收藏册》的透明薄膜上,提取指纹5枚。后经该局技术中队将现场提取的五枚指纹进行技术比对,有三枚指纹分别比中前科人员段某、吴某甲、彭某。2018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工业园区安置房建筑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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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由于原生效判决认定的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失去了公务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故行为人阻碍拆除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8)冀08刑再2号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5日9时许,承德市双桥区政府依据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对承德市双桥区四人沟窝瓜园26号平房梁金林、梁金林家强制执行拆迁时,上诉人梁某阻拦参加拆迁工作的城管队员拆迁并用刀将两名城管队李某武、刘某宁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武、刘某宁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武医疗费1041.39元、挂号费1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宁医疗费1051.66元。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冀行终628号、629号行政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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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原审被告人朱某与张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张某和其丈夫刘某伙同他人捏造张某轻伤,诬告陷害原审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并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索引

(2014)涡刑再字第00001号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2日13时许,涡阳县曹市镇太清行政村太清南自然村村民朱某因宅基地纠纷,与本村村民张某(另案)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刘某为使其妻张某的伤情能够达到轻伤,使朱某受到刑事追究,便联系杨某1让其帮忙给张某制造假轻伤,并给杨某14000元现金。杨某1联系杨某2,经预谋后,杨某2在涡阳县淮中大道阳光医院CT仪器室内,朝张某的鼻部捶击数拳,制造了张某鼻骨骨折伴错位的轻伤。致使朱某因故意伤害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包赔了张某经济损失3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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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向县委书记给付65万元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属于以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去谋取竞争优势,其所谋取的工程款系依照民事法律和合同约定所应得的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7)甘1221刑初142号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夏溪园林公司先后在甘肃省E市承包施工F县G工程、F县H工程、F县J工程、F县K工程,并委派公司副总经理、股东谈某乙为以上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工程核算、工程款催收等与工程相关的事宜。

因夏溪园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夏溪园林公司通知项目部负责人谈某乙尽快催收工程款。在谈某乙多次催要,相关部门给付额度不大的情况下,谈某乙向夏溪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史某汇报并协商,由谈某乙代表夏溪园林公司向时任F县委书记刘某请求帮助解决,具体事宜由谈某乙负责实施。谈某乙先后四次向刘某送现金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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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将逃逸行为作为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而在定罪时,法院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将逃逸行为作为入罪要件,违背了禁止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据此,行为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8)粤01刑终1880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6日0时56分许,上诉人朱某驾驶号牌为粤A×××××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新光快线桥底路段时,和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郝某1发生碰撞,将被害人郝某1撞倒在地上。随后朱某下车查看,又迅速上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郝某1经路人报警后送医院抢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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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开支报账,但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其是有收回垫付资金、与公司存在未结清债务的可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原公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9)桂01刑终197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于2005年7月经应聘入职建业公司,2013年8月20日被任命为建业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项目部经理。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何某虚构建业公司购买柴油支出油费事实,使用41张中石化南宁分公司发票在建业公司广西分公司报销,并经由其本人在最终批示栏签批同意后,其自公司报销得款382500元。该财务事实建业公司广西分公司财务记账摘要为付油费、付购买柴油费、油费挂账等,总账科目为间接费用、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2014年8月26日,何某向公司申请辞职但未获批准。2014年9月29日何某向建业公司前海人寿总部基地项目部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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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然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妻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模式,客观上,副食品店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行为人妻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视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副食品店获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夫妻属共同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即行为人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资格,其买卖烟草的行为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副食店名义从事的烟草经营行为。

 
案例索引

(2020)川0116刑再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购买娇子(蓝)850条、娇子(红)100条、黄鹤楼(硬金砂)200条卷烟,共计1150条卷烟进行贩卖,驾驶车牌号川A×××××小型汽车从外地运载到成都市双流区川省双流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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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经查,被告人的行为系得到了合法车主的有效委托的行为,该委托基于合法车主对他人无权处分自己财物的自力救济。

 
案例索引

(2017)赣0121刑初600号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9日,贾某以人民币76.8万元价格从上海森那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该车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税收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明均由贾某持有。因未拍得上海牌照,贾某遂决定将车辆出租。该车在租赁过程中,因客户加错燃油,导致发动机内部损坏,并于2015年11月2日更换新的发动机。2016年8月,贾某以每月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出租给做汽车租赁业务的曹某(另案处理)。随后,曹某以每月人民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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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驾驶摩托车交通肇事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的链条,不能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案例索引

(2020)晋0924刑初54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0日6时27分许,沿双拥路由北向南步行的王某行至玉华台宾馆南150M处时,被一辆同向驶来的摩托车撞倒,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该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公诉机关所提供之证据,沿途视频监控,并不能准确辨认出出现在该各个视频中的摩托车系同一辆摩托车,也不能辨认出驾驶摩托车的为被告人李某。监控所显示的被告人李某驶出小区时间及周围监控显示的该疑似摩托车出现在该监控范围的时间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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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黎东益伙同黎某3、被害人黎某1秘密窃取上诉人吴某某管理的鱼塘中的活鱼,被发现后为逃脱,试图将吴某某推入鱼塘。吴某某跌落过程中撞到黎某1,吴某某、黎某1滚入鱼塘水中。吴某某当时已满66周岁,是老年人,故吴某某在水中摆脱黎某1双手,爬上塘基,避免自己人身危险,是合法行为。其后,吴某某怀疑黎某1仍在水中,及时呼救,后及时报警,与到场民警一起在鱼塘中寻找黎某1,尽力施救。吴某某的行为合法,并无不当,吴某某的行为与黎某1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

(2018)粤09刑终126号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3日凌晨0时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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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无法区分为合法收入还是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6)赣1126刑初4号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的丈夫陈某庚(已去世)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郑某松、章某等70人借款共计两千余万元,并承诺会给予郑某松、章某等人每1万元钱每月150至60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4月16日陈某庚因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陈某庚死亡后,部分借钱给陈某庚的债权人到陈某庚家中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要求被告人王某甲偿还陈某庚生前所欠的债务,部分债权人陆续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债权人要求王某甲确认债权,王某甲也在部分借条上签字确认。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乙、雷某(刘某甲的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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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审被告人与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不和,两次离婚均体现出有经济纠葛,其抢走银行卡的行为主观目的是占有与妻子之间的婚内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故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案例索引

(2018)晋09刑终449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董某1的女儿董某2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马某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7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马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离婚判决,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判决。判后,董某2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5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9民终1155号民事调解书,二人自愿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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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审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事实清楚,该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索引

(2020)晋0921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集承兑汇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承兑汇票贴现。王某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集承兑汇票交给陈某(另案处理)贴现。根据恢复的陈某电脑账务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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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有罪供述内容前后不一,又缺乏相应证据印证;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且不具有排他性,本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7)黔03刑初64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看见被害人李某2(男,2008年4月26日出生)在同村村民孙某家房子旁边的水窖井口处,李某2的双手和头都伸进水窖里捞东西,刘某就悄悄走到李某2身后,用手推了一下李某2的屁股,将李某2推入水中,刘某发觉自己的行为被孙某2发现后便立即逃离了现场,孙某2追赶刘江才未追到就马上报警,李某2被打捞上来时已死亡。经鉴定,李某2系生前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

鉴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李某2已于2016年1月25日14时许在水窖内溺水死亡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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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原审被告人因被害人丈夫盗窃其财物,使用暴力拉走被害人所收购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综合全案证据和具体情节,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案例索引

(2021)甘刑再2号

 
基本案情

1999年8月18日,成某玲的丈夫冉某伙同他人盗窃刘某根电焊门市部的电焊机、切割机、氧气瓶、电钻等电焊设备(价值5383元)。刘某根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刘某根于2000年1月7日到成某玲、冉某租住的院内,以冉某偷了他的东西为由,要拉走成某玲收购的废旧酒瓶、骨头抵偿其损失。当时冉某不在现场,成某玲上前阻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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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害人新伤、旧伤并存,无法甄别何处伤情为被告人所致,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拒绝重新拍片或做鉴定。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右桡骨小头脱位是被告人某故意伤害所致,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9)晋1081刑初2号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4日早6时许,在侯马开发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楼下,被告人戴某某和其丈夫马某某(另案处理)与带着女儿的李某1相遇后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致使被害人李某1受伤。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1于2017年6月24日至6月30日在侯马市人民医院住院共计6天,花费医疗费用3507.28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因本案中,虽然侯马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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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面对正在实施强拆毁林的不法侵害人员,且不法侵害将对其造成巨大损失,此时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因此,上诉人用刀驱离强拆毁林的人员并致一人轻微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7)粤51刑终47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梁某于1993年1月1日向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中津村承包位于中津管区第三村民鸡心坑至山寮及第四村象鼻前一带土地,面积约35亩,用于生产种植水果,2007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期届,按合同约定上诉人梁某有优先承包权,上诉人梁某向中津村委要求继续承包该土地,中津村委提出要提高承包款及管理费。后双方因承包土地的期限及是否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意见不一致,而没有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间,上诉人梁某向村委要求续签合同并上缴租金,但中津村委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收取,上诉人梁某继续在该地种植蜜柚等果树。2014年中津村委根据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收回上述土地并告知梁某自行清理。2015年3月16日中津村委组织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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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根据在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一直被动摆脱他人攻击,未予还击。在拉扯过程中造他人远倒地受伤,其拉扯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伤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刑法上的伤害故意,故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8)津0105刑初152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9日0时许,被害王某1远与朋李某1勋李某2波刘某章等人酒后在河北区中山路维多利亚酒店门前等候出租车。被告人孙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中山路与律纬路交口附近时,一女王某2菲拦停车辆上车,因乘车顺序问题王某1远拦停车辆,与孙某王某2菲发生争执。后孙某驾驶出租车搭王某2菲驶离,车辆行驶过程中李某1勋拍打车玻璃。孙某停驶下车查看王某1远与孙某发生口角王某1远自出租车的副驾驶侧从车头处绕行至驾驶员侧推搡孙某。孙某跑至车尾处王某1远追至车尾处,再次推搡孙某李某1勋等人跟王某1远身后。孙某继续退至车副驾驶侧的车门处王某1远再次追上孙某,推搡拉扯孙某,二人拉扯过程中王某1远摔倒在地,头面部、左膝着地。跟王某1远身后李某1勋李某2波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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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27号案例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新英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裁判要旨

行为人出具鉴证书的行为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对超越职权行为最终发生的结果,只能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包智安,男,1948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南京市劳动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9月1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包智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6年10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包智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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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均不能证明涉案毒品是被告人带入他人家中,故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6)晋09刑终389号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7时许,原平市公安局民警进入原平市北郭下村王某1家中,将家中三人(王某1、陈某、陈某的儿子陈某某)控制,公安民警在王某1家窗台上的牛奶箱中,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毒品二氢埃托啡450颗,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二氢埃托啡成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要证据是线人张三的证言、证人王某1证言和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首先,线人"张三"的证言陈述的姓刘女子没有电话,也没对姓刘女子进行询问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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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现有证据缺乏被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为其个人利益或者为公司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8)黑1282刑初21号

 
基本案情

2013年初,浙江省磐安县居民潘某3中通过朋友介绍与兰西县地税局副局长李家良结识,随后经李家良运作,于2013年4月3日李家良的哥哥李某2与潘某3中、彭某1签订了《合作开发金玉兰庭项目框架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作开发金兰西县金玉兰庭商住小区项目,销售收入李某2占48%、潘某3中占52%.该项目启动后,在李家良的帮助下办理了相应的开发建设手续。2013年7月的一天,李家良到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关于该项目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22日内容为建筑面积17426平方米,容积率为3.22的“兰发改(2013)120号文件”取回后,于2013年10月的一天李家良将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4日内容为建筑面积15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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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涉案的由被告出具的十批次混凝土配合比中,无证据证实混凝土中水泥使用数量违背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证据证实被告所生产的混凝土属于伪劣产品。另外,被告如果存在违背《商品砼买卖合同》提供的技术资料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制售的混凝土的行为亦可通过民事程序予以救济。

 
案例索引

(2017)辽14刑终164号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3日,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中和诚公司)与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秦皇岛分公司向绥中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应强度等级C25、C30、C35、C40商品砼(商品混凝土)。自当月27日起,根据项目施工的进度,按双方确定的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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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之间的撕扯推搡行为针对的是各自人身,并非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20)宁03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被不起诉人马某(前二人为表兄弟关系)和李某、杨某等人在同心县新区锦城家园西门口轩烨茶餐厅二楼包厢内喝酒,中途马某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杨某以未喝好为由拉住马某不让离开,在拉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在撕扯中将茶几上的啤酒瓶和碟子碰落在地。被告人杨某将马某推了一下,马某被推到身后的电视机上致电视机屏幕损坏。后马某也将被告人杨某推了一下,被告人杨某被推到包厢的门上致门被撞坏。后马某又将包厢内的衣服架子推倒,把包厢门口的暖风机一拳砸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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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自诉人委托被告人办理房屋拆迁事宜,因委托产生了费用,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没有将补偿款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的故意,即没有侵占的故意;自诉人要求拿回补偿款的诉求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救济,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司法救济,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案例索引

(2021)晋0930刑初64号

 
基本案情

2020年,河曲县修建沿黄公路需征用刘某2及其子刘某1的4宗地,包含自诉人刘某1的1宗地(地号:32010776,批准面积207.4m2,土地证颁发日期2011年11月)。自诉人刘某1于2020年5月24日向被告人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代其与沿黄公路拆迁办签订协议、办理补偿款、收取款项的一切事宜;刘某2、丁某夫妇于同日向被告人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代其与沿黄公路拆迁办签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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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所提供之证据,沿途视频监控,并不能准确辨认出出现在该各个视频中的摩托车系同一辆摩托车,也不能辨认出驾驶摩托车的为被告人,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事实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证的链条,不能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20)晋0924刑初54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0日6时27分许,沿双拥路由北向南步行的王某行至玉华台宾馆南150M处时,被一辆同向驶来的摩托车撞倒,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该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公诉机关所提供之证据,沿途视频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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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租金的收取是按照面积计算,被告多算面积收的租金,被害可以抵扣;租金按月收取,合同到期之后如果被害不能继续租赁,也不会继续向其支付租金,况且本案之后在被告哥哥的牵线搭桥下,被害也跳过两个转租方,直接与物业所有人签订了租期至2021年的租赁合同,因此对被告多收租金和夸大租期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进行评价。

 
案例索引

(2018)粤03刑终1757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幸福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村桂花路3号厂房所有权人,幸福公司将该批厂房(面积共计18100平方米)租赁给易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陈某丙,租赁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4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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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确有能力履行迁让房屋的义务,但其仅是在言语上表示其不愿意迁出房屋,没有其他对抗、阻挠法院执行的行为,其言语上的拒绝根本不足以对抗和阻碍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亦不足以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索引

(2016)苏13刑终226号

 
基本案情

沭阳县人民法院及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上诉人曹某女应搬出其承租的沭阳县海宁皮革城广东路30号商铺,并赔偿权利人孙某租金损失。孙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于2014年10月8日向上诉人曹某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曹某女于次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该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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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晚,吴某的儿子跟随家人在外散步时被周某家的狗咬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吴某妻子报警。在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过程中,周某因担心狗再次伤人,欲先行离开现场,吴某予以拒绝。后见周某仍欲离开现场,吴某为阻止周某离开,用手抓住对方肩膀,周某则反身抓挠吴某的脸,吴某顺势推搡周某的肩膀,造成周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周某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3年1月,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检察机关以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该案提交金山区人民调解中心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并达成和解,后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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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抗诉机关列举的证据不能形成唯一指向,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一审以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于法有据。

 
案例索引

(2019)云03刑终328号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9日,车牌号云DDR661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州省盘州市乐民镇麻玉岗村往富源县大河镇挑担村委会落水洞方向行驶,车内有孙某书、姚某甲、孙春莉。18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富源县路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翻下山坡荒地里,孙某书被甩出车外,姚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孙某书受伤。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书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书、姚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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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被告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但本案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在案证据虽能认定被告人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不能认定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索引

(2019)皖1002刑初17号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1日20时20分,被告人贾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J×××××的小型轿车从黄口桥南段行驶至中易路滨江路口至前园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贾某呼气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后民警带贾某至黄山市首康医院采血,并由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鉴定,4月18日作出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贾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被告人贾某血样提取问题。根据当事人血样(尿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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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原审认定被告人入室抢劫,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证人所述被抢款不一致,被抢款去向的供述也与侦查机关对卖饲料老板的调查证言相矛盾。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案例索引

(2016)冀03刑再2号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4日晚上,赵某甲为了能够与被害人邓某莲发生性关系,头戴面具窜至邓某莲家中,用菜刀威胁邓某莲及其家人,在强行脱邓某莲衣服过程中,发现邓某莲身上携带200余元现金并抢走,之后将邓某莲强奸。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赵某甲入室强奸,在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中,中心现场没有与赵某甲相一致的人体组织遗留物其它证物,赵某甲未更换的内裤上也没有检出被害人的DNA,现场附近遗留血迹与赵某甲血型不一致,邓某莲家较新且油漆过的门窗亦没有提取赵某甲指纹,对赵某甲居所的搜查结果,亦没有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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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向他人水某内投放农药属实,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其主观目的是为整治被害人,让被害人拉肚子,其所投放农药无论数量还是毒性均不足以致人死亡,其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其主观上虽有报复他人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且所投放农药毒性较低,故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4)烟刑一终字第119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仵某甲和被害人仵某丙分别担任本村村委主任和党支部书记,仵某甲认为仵某丙孤立自己而对仵某丙产生不满。2013年2月19日11时许,仵某甲在其父母家厕所内,发现装有4.5%高效氯氰菊酯(一种杀虫剂,下称“农药”)的瓶子,产生了给仵某丙下点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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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指控原审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缺乏锁定案件事实关键性及关联性证据,且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等相互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故现有证据在缺乏物证以及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与原审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

(2019)川33刑终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4日,原审被告人王某的战友杨某、宋某、刘某及杨某女友张某、被害人邱某(殁年27岁)前往九龙县呷尔镇察尔新村王某家中参加婚礼,在二楼喝酒的过程中,邱某将手搭在杨某女友张某的肩上,王某见此情形,多次告诫邱某注意言行,但邱某不听劝阻。当晚22时30分许,王某发现杨某脸色不对,遂叫邱某下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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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有采取虚假合同支取资金,用于其他开支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案例索引

(2017)豫14刑再6号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13日,宁陵县水务局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向宁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拨款34.2万元。该资金到位后,被告人赵某安排米某(水务局建筑工程总队主管会计)以治理碱河为由制作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分两次将该款取出,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创建省“红旗渠精神杯”评比会议费、还单位外欠账等费用支出。

另查明,涉案的34.2万元系从水费中支出,水费属非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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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推搡中用手打被害人上身的行为与被害人鼻骨骨折的后果亦无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9)青0105刑初227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5日8时许,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冷链区,海滨水产部员工因在电梯插队与兴海水产部员工郭某发生纠纷,被郭某踢踹一脚,后双方各自返回店内工作。海滨水产部经营者林某得知后,伙同丈夫、员工前往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兴海水产部滋事,继而发生由林某、张某1、张某2、郭某参与的相互撕打,期间被告人郭某用拳头击打林某鼻部。被告人王某怕影响店内生意,将林某等人往门外推搡,让打架的人到外面去打,推搡过程中用手打了林某上身。

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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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虽然被告人在向被害人借款时公司确实存在资金缺口,但其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被告人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其在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且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原判认定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案例索引

(2020)冀刑再3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8日,原审被告人肖某向出借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2014年12月8日、10日,张某通过银行卡给肖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分别打款200万元和100万元,肖某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通过华某的工商银行卡归还其欠林某某的借款,99.99万元通过高某的农业银行卡归还其欠祁某某的借款,8.5万元归还其欠周某的欠款。还分别转给张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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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索引

(2020)晋0921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集承兑汇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承兑汇票贴现。王某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集承兑汇票交给陈勇(另案处理)贴现。根据恢复的陈某电脑账务记载,陈某为王某兑现承兑汇票共计1.3亿余元,陈某、刘某通过农行网银给王某打款1.1亿余元,王某收到回款后扣除利率将款转给供票方。2011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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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依查明事实可知,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没有做出决定,办案期限超期,并违法要求公安局第三次补充侦查,才是造成被害人长期超期羁押、案件久押不决的主要原因。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对该案长期放弃侦查,致使被害人被长期超期羁押、案件久侦不结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案例索引

(2018)豫17刑终457号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4日,泌阳县铜山乡邓庄村委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被枪杀,主要犯罪嫌疑人为马某、马某2(在逃)、马某3、闫某、李某等五人。泌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抓捕了马某、马某3、闫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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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共同实施了高息揽储行为,但鉴于涉案储户存款时间较短,存款到期后已全部取出,未形成损失,考虑到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以犯罪进行评价。

 
案例索引

(2021)晋07刑再5号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底,被告人郭某某为了从平遥县王家庄信用社贷款,与当时负责平遥县王家庄信用社工作的被告人赵某某商量决定,先由被告人郭某某从社会上往王家庄信用社吸收存款,然后从吸收的存款中为被告人郭某某办理部分贷款。之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商定,由被告人张某某直接或通过他人从长治等地区吸收存款后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存入平遥县王家庄信用社,存款均为定期一年。被告人郭某某在证实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吸收到王家庄信用社的存款数额后,按年利率10%(即一万元存款一年支付利息一千元)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以外的高息。被告人赵某某则对被告人郭某某支付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以外的高利息明知后,在被告人张某某领储户存款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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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持刀将她人划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19)粤01刑终730号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左右,上诉人张某和雷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期间雷某纠缠不休,张某一直回避并向其单位领导反映受到雷某威胁,但矛盾未得到解决。11日上午9时13分许,张某在番禺区出口处旁边准备使用共享单车去上班时,被在附近的雷某发现,雷某即上前拦住张某。两人短暂交谈后,雷某开始动手拉扯张某,在两次拉扯被张某挡开后,雷某即用力推搡张某,张某遂持已从背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某,双方扭打在一起。很快张某被踢倒在地,雷某准备再上前时,被路人过来拉开,张某起身后又被雷某踢一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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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放火的事实,主要依据被告人和证人的证言,上述言词存在被告人尚某的有罪供述不稳定、指控被告人放火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等问题,且侦查机关未收集到案发现场的相关物证,不能与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故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7)鄂0691刑初161号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5日1时许,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集办事处武坡村的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发生火灾,该公司员工肖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及火警先后赶到现场,并于同日8时30分将火情扑灭。同月17日,尚某甲(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不批捕处理)向刘集派出所投案,并供述“汉江某伟纸箱公司的火系被告人尚某所放,尚某甲当时劝阻被告人尚某未果”。同日18时许,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尚某甲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尚某抓获,被告人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但在公安机关民警送达逮捕证时翻供,并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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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现有证据,由于被告人收取价款不清、获利情况不清、违约原因不清、赃款去向不清、还款能力不清等问题目前证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案例索引

(2018)陕刑终74号

 
基本案情

孙某甲与孙某系姑侄关系。2010年底孙某提议让孙某甲种植树苗,并于2010年12月15日、2011年1月6日和3月26日以其在工商局注册公司的备选名“建信公司”名义与孙某甲、司某先后签订了《紫薇树苗买卖合同》《苗木购销合同》和《苗木回收合约》,约定由建信公司向孙某甲、司某提供紫薇树苗,种植两年后,由建信公司按照原供货价上浮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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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例索引

(2021)鲁刑再4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王某系山东临朐胜潍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潍公司)销售科的职工,同时也有自己的货车经营运输业务。其从胜潍公司承揽运输业务,给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运输油井水泥。因为结算运费需要为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出具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运输发票,起初被告人王某从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开票税率为5.8%。自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到郭某(另案处理)开办的沂源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陆续开具了票面金额共计为2396828元的运输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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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广东中铁公司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中,实施的受法人代表委托代表公司与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行为之一。被告人作为公司员工,其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均系受法人代表指使所从事的职务行为。

 
案例索引

(2020)青刑终69号

 
基本案情

1998年1月20日,广东中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铁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曹某(已判刑)。    

2014年4月21日经香港中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商国际公司)居间介绍,香港中商国际公司、广东中铁公司、西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五矿公司)三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广东中铁公司因开展业务,需求资金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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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二十四次供述与辩解有十一次系直接否认杀人事实,另外的十三次有罪供述关于被害人乙落水的情况亦持有或几种不同的说法,且又系时供时翻、时翻时供,致其有罪供述内容前后不一,又缺乏相应证据印证,再加上在案的其他证据又无法直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且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或被害人自行掉入水窖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且不具有排他性,该案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7)黔03刑初64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看见被害人李某乙(男,2008年4月26日出生)在同村村民孙某忠家房子旁边的水窖井口处,李某乙的双手和头都伸进水窖里捞东西,刘江才就悄悄走到李某乙身后,用手推了一下李某乙的屁股,将李某乙推入水中,刘某发觉自己的行为被孙某忠发现后便立即逃离了现场,孙某忠追赶刘某未追到就马上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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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丢失的两台挖掘机实际出资人和出资数额不明、已还按揭贷款的情况不明。因此,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丢失的两台挖掘机的权属,无法认定该两台挖掘机属于被执行单位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不能认定挖掘机的丢失对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情况,也无法认定是否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情况。

 
案例索引

(2020)豫17刑终46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自2012年7月起任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持有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2015年7月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韩某诉被告驻马店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蔡方策(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飞达养殖有限公司(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审理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该院于同年7月28日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3442-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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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害人与上诉人保持多年两性关系,案发当天被害人没有报案,没有就诊,被害人的伤能否认定系上诉人所致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或强制猥亵行为,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7)冀02刑终606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与陈某某保持多年两性关系,2014年3月31日14时许,吕某与陈某某在玉田县孤树镇前王庄村其老宅东屋内,被告人吕某称其想查看被害人的手机,两人发生争执。后被害人的婆婆陈某2用脚把吕某老宅后门踢开,看到陈某某没穿裤子,露着大腿,上身穿着一个乳罩,外面披着一个外衣。被害人陈某某称吕某用手摸其胸部、抠摸其阴道,并对其进行殴打,致其颈部、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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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害人躺卧在地下车库入口的通道内,该地下车库入口通道供机动车单向下行,且仅供银行内部员工使用。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当时的情况,被告人无法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该通道内有躺卧的行人,因此对于本案的危害结果不能苛责于被告人。

 
案例索引

(2020)津01刑终471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驾驶牌照号为津MZ××**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建设路与烟台道交口北侧汇融大厦地下停车场入口通道时,与躺卧此处的被害人张某1发生碰撞,致其死亡。

经司法鉴定,津MZ××**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下沿及车体底部与被害人张某1身体接触;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张某1身体发生碰撞接触时,被害人张某1处于躺、卧状态;小型轿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介于11km/h~14km/h之间。经法医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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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本案现有证据确定盗采砂石的价值为13,896元,未达到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

 
案例索引

(2019)陕01刑终578号

 
基本案情

中国人民解放军95596部队曾将其飞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承包给他人种植农作物。后因国家政策变化,截至2012年底,部队再未与他人续签承包合同,但实际上附近村民仍一直耕种至今。多年来,由于部队管理不善,在部队雷达站东南角附近,多次有人盗采砂石,形成了一个大坑,附近村民往里倒垃圾。在垃圾坑周围的部分土地一直由王东坡家耕种。2017年8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8月1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东坡伙同张轩、万建辉、闫少进等人组织挖掘机、渣土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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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起诉书仅凭原审被告人在购买涉案保健品食品时未向销售方获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来认定其明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份,理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9)陕01刑终578号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温某找到被告人田某,要求其帮忙查找昆虫化糖活胰素,如找到帮忙购买一些。被告人田某通过微信联系到销售方表达购买昆虫化糖活胰素的意愿,在未向销售方获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份、5月份、10月份以每大盒(10小盒)100元的价格,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购买30大盒昆虫化糖活胰素,存于自己经营的昱宁诊所内,将其中6大盒以购买价给温某;13大盒送给杜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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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裁判要旨

被不起诉人虽为药房的法定代表人,但在药房具备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的情况下,其参与药房的经营管理程度有限,证明其主观明知和应当明知药房以“甘草糖片”冒充“甘草片”销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索引

渝黔检刑不诉[2021]109号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谷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经营药房,其中何某某负责药房的全部资金,谷某某持“执业药师证”技术入股,双方平分药房收益。在经营药房期间为提高药房收益,何某某与谷某某曾商量将“甘草糖片”当作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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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依靠同案人的供述证实被告参与制造毒品犯罪,缺乏其他证据对此充分印证,其他证据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黄某犯制造毒品罪。

 
案例索引

(2017)粤刑终937号

 
基本案情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温某3(已判刑)、“阿某”(身份不明,在逃)于2014年4月初密谋制造毒品,议定由温展标提供其位于陆丰市碣石镇酉洞村祠堂后的祖某作为制毒场所,黄某及“阿某”负责提供制毒材料及制毒工具,“阿某”还负责现场制造毒品。于2014年4月16日开始,在温某3的祖某进行制造毒品活动。期间,黄某曾到制毒现场,观看制毒情况。当“阿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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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因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走私的客观行为,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2号

 
基本案情

佛山市南海广某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甲公司”)与香港广某丙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丙公司”)分工合作,由广某丙公司负责在香港购买金属类货物,由广某甲公司负责在国内收货和销售,广某甲公司向广某丙公司收取100元/吨的场地费。另外,在2009年初,由被告人许志广(广某甲公司负责人)、同案人郑某能和洪某共同出资在香港成立香港广某乙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乙公司”),由郑某能、洪某在香港购买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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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虽实施了高息揽储行为打破了一定地域内存款的传统,影响了一定区域的存款秩序,但鉴于涉案储户存款时间较短,存款到期后已全部取出,未形成损失,且贷款到期后及时偿还信用社,未给信用社造成损失,考虑到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以犯罪进行评价。

 
案例索引

(2021)晋07刑再5号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底,被告人郭某某为了从平遥县王家庄信用社贷款,与当时负责平遥县王家庄信用社工作的被告人赵某某商量决定,先由被告人郭某某从社会上往王家庄信用社吸收存款,然后从吸收的存款中为被告人郭某某办理部分贷款。之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商定,由被告人张某某直接或通过他人从长治等地区吸收存款后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存入平遥县王家庄信用社,存款均为定期一年。被告人郭某某在证实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吸收到王家庄信用社的存款数额后,按年利率10%(即一万元存款一年支付利息一千元)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以外的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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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刑法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违法性认识,不具有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索引

(2019)苏刑再3号

 
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3日,顾某和江某某、郑某合伙出资人民币90.3万元参与竞买,竞得涟水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公开出让涟水县涟城镇常青路原竹木器厂院内一块土地使用权。因江某某、郑某相继退伙,顾某支付对价、独立获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决定创建医药公司。2003年,顾某以淮安市涟水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的“医药配送公司”作为用地单位,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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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为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案涉贷款系国家财政部以中国人民政府名义向世界银行贷款,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的犯罪对象,且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无罪

 
案例索引

(2019)川刑再5号

 
基本案情

1998年,国家财政部以中国政府名义向世界银行贷款,用于安宁河流域农业资源开发项目,该贷款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系由省、州、市三级政府层层承贷并担保偿还,再转贷给最终用户。其间,原审被告人胡兴文在西昌市西溪乡牛郎村承包了300余亩果园和荒山用于种植石榴。胡兴文为获取贷款,虚构承包方和监理方,伪造了项目承包同书、验收证书及收款、支付工程款凭证,向西昌市财政局申请扶持贷款40万元,西昌市财政局在得到世界银行贷款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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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所收取的施工款,系其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收得的合同对价,其不存在故意隐瞒“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中原材料由电业局无偿提供,并非法占有265438元免费电料款的情形。

 
案例索引

(2019)冀刑再4号

 
基本案情

石家庄市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于2000年6月30日核准注册登记,经营者姓名杨某,组成形式个体经营。2004年1月1日,字号名称变更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宏通电力工程队”。2004年4月份,水堪院宿舍进行城网改造工程,分高、低压两部分。2004年4月22日,原审上诉人韩某以石家庄市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的名义与水堪院签订电网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石家庄桥西宏通电力工程队为水堪院安装1000瓦变压器一台,主线采用地埋电缆接供电局高压架空线并对院内338户,户线使用6平方单股铜线接到用户闸箱,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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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及催缴贷款的过程中,对被告以他人名义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没有产生错误认识,贷款也由被告实际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欺骗手段,不能认定其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例索引

(2017)辽14刑终107号

 
基本案情

2004年6月1日,为解决葫芦岛市金星村拖欠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星支行(原金星信用社,以下简称金星支行)的贷款问题,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星支行与葫芦岛市金星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金星村将总计110亩土地的30年承包经营权以人民币610500元的价格发包给金星支行,该村应得的土地承包费人民币610500元直接用于抵顶金星村在金星支行的贷款本息。

2004年11月19日,为解决葫芦岛市干河村拖欠金星支行的贷款问题,金星支行与葫芦岛市干河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干河村将总计110亩土地的30年承包经营权以人民币330000元的价格发包给金星支行,该村应得的土地承包费人民币人民币330000元直接用于抵顶金星村在金星支行的贷款本息。

金星支行取得金星村、干河村总计22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为尽快收回贷款本金,遂决定将此220亩土地对外发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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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19)湘0525刑初10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欧阳涛于2010年2月12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白金贷记卡,卡号为46×××58。被告人欧阳涛提供了个人经营的洞口县正旺铝材店的营业执照等资信证明材料,经银行工作人员审查审批,授信额度为50万元,并由被告人欧阳涛的胞兄欧某1对该金穗贷记卡自依主合同申领贷记卡之日起五年内因使用贷记卡所实际形成债务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欧阳涛开始使用白金信用卡。2015年2月该卡授信额降至为30万元。其中,2015年6月25日,金穗白金贷记卡的担保人欧某1向银行出具逾期偿还计划,承诺“计划从2015年7月起每月从工资中偿还贰仟元整”。截止2015年11月16日立案之前,被告人欧阳涛使用的该金穗白金贷记卡透支本金为236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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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上诉人违章停车只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力,也即依法应认定上诉人刘某立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而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人只有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20)粤51刑终169号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7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鑫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324国道492KM+400M处时,碰撞到被告人刘某立临时停放在公路右侧的闽E*****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角,被害人陈某鑫连人带车往左侧路面倒地时,被跟在后面由黄某群驾驶的粤U*****号小型客车再次碰撞、推行,造成被害人陈某鑫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黄某群报警处理,被告人刘某立则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立经交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另查明,案发时被害人陈某鑫的血液乙醇含量为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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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本案由被害引起、其对冲突升级存在明显过错,而被告未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故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互殴”。

 
案例索引

(2021)津01刑终120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4日晚22时许,刘某与朋友一起前往红桥区××号路××道交口的流动餐桌吃夜宵,偶遇上诉人尚某,刘某遂邀尚某一同饮酒。期间刘某因不满尚某说话夸张,对其出言教训,二人因此发生轻微口角。后刘某将尚某叫出,意欲再次对其教训。此时已至9月25日1时35分许。刘某与尚某来到附近一变电箱旁边,刘某首先掌掴尚某面部一下,后又踢踹尚某一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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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案例索引

(2018)川0116刑初599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20时许,被害人庞某和奶奶来到其表姐曾某1位于双流空港晶座13栋1707号家中,处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人陈寒的家庭矛盾。次日11时许,被告人陈寒因装被套进入庞某居住的房间,后躺在睡在床上的被害人庞某身边,并用手搂住其腰部,向其倾诉夫妻矛盾等生活琐事,随后拉被害人庞某的手去抚摸其生殖器,然后亲吻被害人庞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庞某将此事告诉其小姨,其小姨将此事告诉曾某1,曾某1于当日15时许报案,随后民警赶往西航港空港晶座13栋1单元1707号将被告人陈寒挡获归案。

另查,2015年12月11日,被害人庞某因此事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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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索引

(2019)粤0606刑初789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但某接手经营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棋牌生意。但某在店内设置八张麻将台供人参赌,提供筹码给客人计数,收费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客人每“自摸”一次,要向但某交人民币1至2元(以下币种同),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每张麻将台收取每小时30元的服务费。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5日22时15分许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但某,但某交代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赌场总营业额约15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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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不能违法行政,违法执法,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过程中,相关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上诉人虽有以威胁方法阻碍强制拆除的行为,但该强制拆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6)川16刑终80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王某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北外村五组修建的1660平方米的建筑物系违法建设。2013年9月10日邻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局决定对王某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并由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邻水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当日凌晨5时许,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王某违章建筑处,清理现场、界定警戒线,对违章建筑采取爆破方式强制拆除。此时发现王某站在其违章建筑房顶雨棚上来回走动,向下乱扔衣物,鞋子等,并要求政府赔偿拆迁费用,否则跳楼与房子共存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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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其他竞标人、招标方以及国家或集体利益。本案涉及的其他二家投标公司均未制作标书,也未到招标会现场进行投标,依现有证据可知其未有投标意向,系陪标,故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之说。

 
案例索引

(2016)辽14刑终234号

 
基本案情

(一)2012年初,葫芦岛市第八高级中学(简称八高中)要新建教学楼,因工程资金问题,需承建单位全额垫资。2012年3、4月份,绥中四建公司项目经理周某、中业建筑公司经理朱某和葫芦岛市建委招标办的谭立新三人到葫芦岛市教育局局长刘某某办公室,商量垫资承建八高中教学楼工程事宜,最后商定由谭某二姐谭某2全额垫资承建。同年5月6日,谭某2带领施工队伍进驻八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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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仅是在他人名下的场所内当庄,没有证据证明与他人在主观上存在共谋,或被告人认识到其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7)琼0108刑初367号

 
基本案情

位于海口市××区房是被告人杨某家庭房产,其与妻子胡某住在二楼,一楼则租给他人经营夜宵生意,白天一楼处于空闲开放状态。一楼房间内除经营夜宵使用的桌椅板凳外,杨某还放置了一张麻将桌。附近居民时常在该房屋一楼聚集进行打麻将、玩牌九,并时有参与者利用牌九进行小额的赌输赢等活动,被告人杨某对前来该场地打麻将、玩牌九及搀有赌博的情况清楚并知情且持放任不管的态度。2016年8月16日一早,被告人杨某与妻子胡某离开三江镇回文昌东路镇老家,下午6点多才回到三江镇。当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见该房屋一楼有人想玩牌九但无人当庄,便自告其来当庄并规定下注最小5元最大100元后,与其他人员玩起了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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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曾参与家庭的银行业务办理,知道并也通过正确密码顺利取款,足以认定其参与了共同保管。其曾参与进货、支付货款、偿还债务,足以说明其参与了共同支配。综合以上考虑,其行为应定义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另结合其并未拿走家中其他财物,短时间后即承认了是自己所为的情节以及本案家庭成员关系情况,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索引

(2017)辽02刑终431号

 
基本案情

被害人王某1、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分别系被告人王晓行的公婆。王某某与其丈夫王某2婚后与二被害人一起生活。2015年3月,王某某、王某2与二被害人分开另居。2015年9月25日9时许,王某某用钥匙打开王某1、周某家房门进入室内,从杂物室内的一个米桶里盗取现金人民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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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多次反复,庭审中亦不供认,其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且现场及被害人处未提取到被告人有关的痕迹、物品或者DNA信息等,也未提取到被告人在宾馆的住宿登记记录或者登记视频,缺少客观证据印证,故无罪

 
案例索引

(2015)彬刑初字第00110号

 
基本案情

因某湖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宋某新安排苑某与某银行巴州支行工作人员对接联系贷款事宜。2013年1月,经某银行巴州支行工作人员指导,苑某安排某湖公司职工尤某星、徐某、李某鸽、米某代四人,冒用苇田承包户身份,在某银行巴州支行办理个人农户贷款共计2000万元。某湖公司董事会决定为上述人员贷款提供担保。

经某湖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用某湖公司职工冒充苇农身份再次向某银行巴州支行贷款,并给贷款人员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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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从现有证据看,没有得出被害人的致命伤在上上酒吧楼梯拐角处形成的唯一性,不排除在酒吧大厅内形成的可能,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7)桂1221刑初94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日凌晨2时09分许,秦某时、罗某1、韩某、安某、徐某林(均已判刑)等12人伙同被害人王某戴着口罩或者连衣帽持长柄杀猪刀来到南丹县的上上酒吧准备砍兰某等人,王某、秦某时、罗某1、安某、徐某林按事先的分工持杀猪刀到负一楼大厅朝兰文彬、莫某1等人劈砍,并将莫某1左前臂砍伤,兰文彬等人持木凳反击,秦某时等5人被击退后逃出酒吧并劈砍兰文彬停放在路边的长城牌越野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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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案例索引

苏园检刑不诉〔2021〕97号

 
基本案情

某某生活(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苏州讨要货款,先后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永安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

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苏州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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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2023年6月第一版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小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秦梦圆

案例索引

(2019)京0105刑初1754号

 
基本案情

某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05年,该公司在厦门等地经营连锁餐饮店,实际负责人为曾某某。某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公司经营“某某宝”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王某某。

某某科技公司找到曾某某合作,2015年8月至2016年,上述二公司多次签订《融资居间协议》,约定某某餐饮公司委托某某科技公司进行融资,某某科技公司收取融资款的4%或5%作为居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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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原审被告虽实施了试图将涉案车辆启动的行为,但并未将涉案车辆开走,也未对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综合其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危害后果方面,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且所实施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扣押的执法行为,不能构成盗窃。

 
案例索引

(2019)赣07刑终202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杨某均系深圳新恒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后管理部职工,周某系该部门经理,其主要工作为对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客户进行催收和收车。

2017年10月30日,王某以每期(月)2190元的价格从深圳新恒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租得一部东风标致308牌小轿车(车牌闽C×××××),租期为36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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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2022年3月第一版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孙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子洋

案例索引

(2020)内刑终123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2日,公安部将甲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市办事处(以下简称甲公司)被举报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移交给内蒙古公安厅进行审查。内蒙古公安厅对甲公司展开初查并于2016年3月25日以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对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另案处理)。初查中发现,为甲公司代理诉讼追偿业务的律师王某于2013年4月8日以他人名义在北京注册成立乙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购得甲公司涉案债权进行诉讼追偿,案件举报人被列为诉讼追偿案件的被告人,从而引发此案。2016年8月11日,内蒙古公安厅对王某立案侦查,发现王某于2009年3月4日以他人名义在北京注册成立丙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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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邻里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自诉人与被告人互相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进入自诉人家中,并不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亦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索引

(2016)沪02刑终1095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3日晚,自诉人陈某和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中山南一路XXX弄XXX号XXX楼走廊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接触,后被众人拉开。廖某某进入陈某家中欲拿凳子反击,陈某、龚某某等人跟入。陈某、廖某某再次打在一起。后公安人员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对陈某处行政拘留10日,对廖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与原审被告人廖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在此过程中廖某进入陈某家中欲拿凳子反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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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上诉人通过举报、诉讼的方式主张房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利受损的行为,仍然属于普通公民正常行使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为表现。

 
案例索引

(2020)桂01刑终227号

 
基本案情

(一)2015年11月,上诉人杨某购买广西荣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和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宁市荣和摩客小区的房子。之后,杨某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违法以及荣和摩客小区在工程竣工时间、车位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先后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要求确认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办法》违法及相关部门责令荣和公司对荣和摩客小区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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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政执法机关要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不能违法行政,违法执法,在对上诉人违法建筑的处理过程中,相关执法机关没有依法行政,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邻水县住建局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上诉人虽有以威胁方法阻碍强制拆除的行为,但该强制拆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6)川16刑终80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王某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北外村五组修建的1660平方米的建筑物系违法建设。2013年9月10日邻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局决定对王某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并由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邻水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当日凌晨5时许,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到达王某违章建筑处,清理现场、界定警戒线,对违章建筑采取爆破方式强制拆除。此时发现王某站在其违章建筑房顶雨棚上来回走动,向下乱扔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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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谢剑峰

案例索引

(2019)桂02刑终348号

 
案件焦点

强制猥亵罪中,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始终不承认,在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定罪。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平犯强制猥亵罪仅有莫某勤本人的陈述,以及从莫某勤胸部提取到的擦拭物鉴定出有蓝某平DNA,对于该处提取的DNA不能排除系蓝某平其他正当行为所遗留,不具有排他性,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蓝某平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此处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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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承包窑厂的生产经营,而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且借款对象相对特定,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索引

(2016)苏刑再10号

 
基本案情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裁判认定原审上诉人张某、周某对因承包窑厂的经营需要,于1996年至1999年间,以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向当地16户群众借款254370元,至今仍有117870元未能归还的事实,有出借款人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借条、还款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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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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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金犯抢劫罪再审一案作出宣判。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罪。判决撤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 川刑终字第 444 号刑事裁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拿到无罪判决的李金告诉澎湃新闻,此时此刻“无法用语言来形容”。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年2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13日(案发前一日),李金和老乡普发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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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一辑)》2019年2月第一版

裁判要旨

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以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

 
基本案情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持有B2驾驶证。2017年4月24日14时许,刘某醉酒后驾驶皖K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原S202省道阜南县田集街路段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刘某家门口后,刘某在向路东侧靠边停车时与路边行人管某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

经鉴定,刘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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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基于被告人确实“不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不具有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本人又属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58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申某于2000年11月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2014年4月份,被告人黎某某与网友林某某QQ聊天时,林某某介绍其同学申某与被告人黎某某互加QQ好友,此后,被告人黎某某经常通过QQ与申某聊天,并约会见面交往。双方在交往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并不知道申某就读的学校、班级及年龄,其曾询问过申某的年龄及学校,但申某回答十五岁,没有告知其实际年龄及尚在汕尾市区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情况,两人交往短短的二十余天内,迅速发展成为恋爱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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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实施挪用行为时,其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工作已经完成,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

 
案例索引

(2018)冀0430刑初3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于2004年11月至2016年任邱县邱城镇孟街村支部书记。2009年5月6日,孟某从邱县邱城镇财物所领取大广高速公路征用孟街村机井国家补偿款7万元,转入个人农行卡。2009年5月14日,孟某将该款从个人农行卡中支取并借给邱城镇霍庄村的李某,用于经商牟利,按约定李某以年息5厘的利率向孟某支利息。案发后,该机井补偿款7万元已被追缴。

 
法院认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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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虽在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未对现金借款真实性进一步审查核实,并在合议过程中率先发表意见,但无证据证明因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8)豫06刑终87号

 
基本案情

一、涉案人物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漯河精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1。康馨佳苑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实际控制人张某1。

二、合作借款过程

2011年,张某1以天鸿公司名义与刘某1控制的漯河精益公司合作开发康馨佳苑项目,并将该项目挂靠天鸿公司名下。2012年张某1与天鸿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康馨佳苑项目由张某1负责,并自主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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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害公司向被告人支付30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案例索引

(2020)豫02刑终325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9日,开封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公司)与被告人王某签订聘用协议,聘任王某为该公司职业经理人,聘用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月薪35000元。2017年2月份,开封凯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王某月薪降为20000元,王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公司出具了离职声明和保密声明,公司与王某进行工资结算并补发两个月工资。

被告人王某离职后一直未找到工作,便产生了报复凯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想法,2017年10月26日、11月2日王某以凯乐公司存在环保问题为由向环保部门进行网络、电话举报。因周某得知环保问题是王某举报,2017年11月8日指派公司工作人员到重庆找到王某询问举报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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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派出所所长在明知被害人的伤情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对被告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对被告人周某作出错误的判决。

 
案例索引

(2020)皖1222刑再4号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1(因涉黑犯罪已另案判决)曾承接太和县绿之俏食品厂厂房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王某1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因工程款结算事宜产生民事纠纷。2013年1月29日下午,王某1纠集侯某(因涉黑犯罪已另案判决)、侯某1(因涉黑犯罪已另案判决)等人向周某索要工程款。期间因言语纠纷在太和县开发区管委会院内与周某等人发生厮打,后被太和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制止。事发后,王某1与侯某商议伪造轻伤追究周某责任,王某2(因涉黑犯罪已另案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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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故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案例索引

(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绵阳市涪城区加入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所谓“五级三阶”制、“民间资本运作倍增”的模式开展非法活动,加入人员需交纳33500元入股钱,并通过发展下线(包括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和按照自己与下线交纳入股份钱的多少分别晋级和获取非法利润。被告人贾某某按照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杨学某为下线,杨学某又发展杨国某为下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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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拿钱的同时却书写了条子,这张条子明确告知家人钱是自己所拿,由于被告与被害系甥舅关系,因此被告行为不具备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同时被告在纸条上写明拿钱的目的是开店,其具有占有的行为和故意,但不能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1)宁刑终字第167号

 
基本案情

被害人李某某1系上诉人宁某某的舅舅。上诉人吴某于2011年4月18日来宁后暂住宁某某处。2011年5月3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宁某某用钥匙打开并进入其住房隔壁的被害人李某某1办公室,在办公桌内寻烟时,发现有巨额现金,即拿至其住处,经与上诉人吴某商量携款出行,并书写了主要内容为自己拿了舅舅14万现金出去闯,五年后回来的纸条留在住处,二上诉人遂携14万元现金离开。后钱款用于购买汽车、相机等物,余现金32000元及汽车等物,被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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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拿钱的同时却书写了条子,这张条子明确告知家人钱是自己所拿,由于被告与被害系甥舅关系,因此被告行为不具备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同时被告在纸条上写明拿钱的目的是开店,其具有占有的行为和故意,但不能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1)宁刑终字第167号

 
基本案情

被害人李某某1系上诉人宁某某的舅舅。上诉人吴某于2011年4月18日来宁后暂住宁某某处。2011年5月3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宁某某用钥匙打开并进入其住房隔壁的被害人李某某1办公室,在办公桌内寻烟时,发现有巨额现金,即拿至其住处,经与上诉人吴某商量携款出行,并书写了主要内容为自己拿了舅舅14万现金出去闯,五年后回来的纸条留在住处,二上诉人遂携14万元现金离开。后钱款用于购买汽车、相机等物,余现金32000元及汽车等物,被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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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拿钱的同时却书写了条子,这张条子明确告知家人钱是自己所拿,由于被告与被害系甥舅关系,因此被告行为不具备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同时被告在纸条上写明拿钱的目的是开店,其具有占有的行为和故意,但不能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1)宁刑终字第167号

 
基本案情

被害人李某某1系上诉人宁某某的舅舅。上诉人吴某于2011年4月18日来宁后暂住宁某某处。2011年5月3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宁某某用钥匙打开并进入其住房隔壁的被害人李某某1办公室,在办公桌内寻烟时,发现有巨额现金,即拿至其住处,经与上诉人吴某商量携款出行,并书写了主要内容为自己拿了舅舅14万现金出去闯,五年后回来的纸条留在住处,二上诉人遂携14万元现金离开。后钱款用于购买汽车、相机等物,余现金32000元及汽车等物,被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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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缺乏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案例索引

(2018)粤1581刑初556号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的胞妹林某妹乘坐朋友的摩托车,在陆丰市甲西镇甲港公路教练场路段,与林某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林某妹受伤,前往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当晚8时许,同案人李某泽(另案处理)的外甥女也与人碰车受伤在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同案人李某泽与被告人李某茂及同案人李某洪(另案处理)等人到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室看望李某泽的外甥女时,林某妹的父母林某弟、蔡某甲,兄长林某伟、林某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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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对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有较严格的界限,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水平低等原因,工作失误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不认为是犯罪。政策不明确,工作失误构不成犯罪,行为人按明确的政策行事更构不成犯罪了。

 
案例索引

(2015)龙刑再初字第1号

 
基本案情

2003年,原审被告人黎某担任上金乡林业站站长,在上金乡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工作中具体负责全乡的这一工作,乡林业站是本乡退耕还林工程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在这一工作开展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黎某在审查了到上金乡板受屯承包土地种树的,家住龙州县城人区军、黄某丙,合伙承包种树的家住南宁的莫某甲、李某甲、莫某乙及合伙人板受屯村民零海民和黄某乙,板受屯村民黄万龙,灵活屯农户黄崇石、陆某甲的退耕还林申请并实地核实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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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对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有较严格的界限,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水平低等原因,工作失误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不认为是犯罪。政策不明确,工作失误构不成犯罪,行为人按明确的政策行事更构不成犯罪了。

 
案例索引

(2015)龙刑再初字第1号

 
基本案情

2003年,原审被告人黎某担任上金乡林业站站长,在上金乡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工作中具体负责全乡的这一工作,乡林业站是本乡退耕还林工程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在这一工作开展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黎某在审查了到上金乡板受屯承包土地种树的,家住龙州县城人区军、黄某丙,合伙承包种树的家住南宁的莫某甲、李某甲、莫某乙及合伙人板受屯村民零海民和黄某乙,板受屯村民黄万龙,灵活屯农户黄崇石、陆某甲的退耕还林申请并实地核实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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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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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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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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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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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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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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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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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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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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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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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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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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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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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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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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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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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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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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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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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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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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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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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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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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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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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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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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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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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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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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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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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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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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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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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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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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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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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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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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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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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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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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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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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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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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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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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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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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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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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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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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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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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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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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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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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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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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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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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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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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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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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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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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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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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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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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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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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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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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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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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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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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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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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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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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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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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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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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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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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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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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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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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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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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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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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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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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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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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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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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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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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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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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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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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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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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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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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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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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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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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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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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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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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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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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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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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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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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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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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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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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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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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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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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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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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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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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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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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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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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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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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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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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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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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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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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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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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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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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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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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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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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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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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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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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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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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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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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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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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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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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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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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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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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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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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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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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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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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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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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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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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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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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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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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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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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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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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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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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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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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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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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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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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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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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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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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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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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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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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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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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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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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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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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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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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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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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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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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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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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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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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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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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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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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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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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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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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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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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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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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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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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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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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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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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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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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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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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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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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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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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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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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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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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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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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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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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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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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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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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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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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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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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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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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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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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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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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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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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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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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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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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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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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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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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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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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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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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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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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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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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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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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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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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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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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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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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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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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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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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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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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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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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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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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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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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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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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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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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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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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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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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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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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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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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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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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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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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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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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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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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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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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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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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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重复保险下,已赔付保险人享有分摊请求权的,可以就实际支付保险赔偿金额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已赔付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相应地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已赔付保险人主张。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以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未证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

负责人:刘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

负责人:何晓东,该分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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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石景龙污染环境案

【案例要旨】

污染环境犯罪中,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和个人,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景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景龙犯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客公司)系2021年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厂内设置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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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A 股份公司(BETA S.A.)诉天津鲁冶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当事人实际使用文字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并适当考虑相关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以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

买方迟延付款,除卖方依照公约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付款日期,而买方在该宽限付款日期结束以前依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外,买方实际付款晚于约定日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公约下的根本违反合同。


原告:BETA股份公司(BETA 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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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诉张杨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应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行为中的“重复使用”应理解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该院院长。

被告:张杨,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因与被告张杨发生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亚华研究院诉称:亚华研究院系第CNA20090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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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高留升,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市市长。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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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灌云县人民政府等

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原告:灌云中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大杨村。

法定代表人:雷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该县县长。

第三人:灌云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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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陈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武桂因与被告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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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原告:程骏平(Carson Jun Ping Cheng),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豫路。

法定代表人:张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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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私人小客车合乘(亦称拼车、顺风车)并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围,对该行为的行政监管应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合乘平台是合乘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合乘信息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合乘平台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车主基于对政府监管的合理信赖而按照平台所提供信息而实施的合乘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基于该信息认定车主行为构成违规搭乘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曾海波,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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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季某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丁某某,女,201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丁某某之母),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季某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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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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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

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130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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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10%,黄某龙持股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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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4号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转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港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东与上海市外高桥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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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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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2号


刘某桂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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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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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4号


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

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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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3号


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

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点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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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2号


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

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

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未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终止/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专利号为ZL200910192778.6、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公司),发明人为姜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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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1号


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等垄断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垄断/横向垄断协议/垄断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民政局经审核批准成立宜宾市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属行业性社会团体。曹某均为会长、阮某成为副会长、陈某钦为秘书长。发起人及发起单位分别为曹某均及宜宾市恒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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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0号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

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兰素制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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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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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8号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

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独创性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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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17号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

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

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反向行为保全/担保数额/固定担保金/动态担保金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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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7-224号),作为第39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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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上海惠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

法定代表人:吴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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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

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要旨】

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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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

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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