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安漠,男,汉族,1942年11月19日生.
原告李玉兰,女,汉族,1945年12月30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铭,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生。
被告周树强,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
被告周陈果,女,汉族,2004年11月20日生。
法定代理人周树强。
被告周陈辰,男,汉族,1993年5月29日生。
被告周陈辰委托代理人周兴海,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漠、李玉兰与被告周树强、周陈果、周陈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漠、李玉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安漠、李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安漠、李玉兰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裴淑文
书记员: 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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