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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XXX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722。
  法定代表人:张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梅,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原,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原。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原、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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