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胜百模具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HABELER。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珺,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雅利。
原告一胜百模具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冯卫平
书记员: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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