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一夫,男,194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陈晓一,女,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丁2,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孙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丁某1,男,201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母子关系),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丁2(父子关系),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毓华,女,192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以文,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燮,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丁一夫、陈晓一、丁2、孙某、丁某1与被申请人陈毓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6734号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毓华名下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二、查封申请人丁2、孙某名下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三、查封担保人孙停章、薛正凤名下上海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号XXX室房屋。2019年3月8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毓华名下银行存款5,5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丁2、孙某名下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孙停章、薛正凤名下上海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梅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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