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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丽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赵邦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丽丽,女,200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丁贺云(系原告丁丽丽父亲),住址同原告丁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邦彬,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思伟,男,199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谭惜春(系被告徐思伟母亲),住同被告徐思伟。
  本院受理原告丁丽丽诉被告赵邦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徐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连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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