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乐,男,1999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莫燕华,女,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张吉敏,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丁乐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莫燕华、张吉敏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莫燕华、张吉敏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申请人丁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