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惠根,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亦兵诉被告邱惠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亦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丁亦兵负担。
审判员:蒋 骏
书记员: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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