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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岩俄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丁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4********,白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县**镇**中心**路**号**幢**室。

被告人岩俄,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俊、岩俄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俊、岩俄共谋贩卖毒品,由丁俊找毒品,岩俄联系毒品买家。岩俄找到老板后,丁俊联系缅甸货主扎某某(未抓获)将毒品送至中国境内。2019年2月25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岩俄、丁俊携带毒品在普洱市澜沧县**岔路口与老板进行交易时,被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两人身旁的黑色本田小轿车后排座查获毒品可疑物20包,经称量净重12210.67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俊、岩俄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2210.6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9月2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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