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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其磊与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其磊,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珈铭,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超,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丁其磊与被告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其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珈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超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其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至2018年间陆续向原告借款,后于2018年2月24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周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丁其磊人民币29万元,于2018年7月1日还清,借款人按照2%/月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按月付,到期归还本金。”该29万元借款由下述三笔组成:1、2016年8月30日,被告向案外人方振球借款10万元,后原告作为担保人代为归还该10万元本金;2、2016年7月11日、8月11日、10月18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妻子祝超瑜支付宝账户各转账1万元;3、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17日和2017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让其妻子赵夏溦向被告转账3万元、13万元。
  2019年5月9日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对于29万元的欠款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方振球出具的借款合同及还款证明、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可以证明,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未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其磊借款本金290,000元;
  二、被告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其磊借款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周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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