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卫凤与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卫凤,女,1970年9月4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连华。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卫凤与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高  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