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瀑河乡北樊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申请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元,保定市徐水区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占良与被告丁某某、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冀0609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丁某某名下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丁某某保管和使用,不得隐藏、转移、毁损、变卖、转让。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孔某某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孔某某保管和使用,不得隐藏、转移、毁损、变卖、转让。胡占良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占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丁某某名下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解除查封。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孔某某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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