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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晓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晓春诉被申请人丁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9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丁历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晓春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晓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丁历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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