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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君阳与章彦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君阳,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彦明,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君阳与被告章彦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与2016年4月隐瞒已婚事实,虚构单身身份欺骗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其交往。交往期间花费几乎均由原告承担,且被告多次问原告借款,原告先后支出约15万元。201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已婚事实后,被告博取原告同情并承诺解除现有婚姻关系,请求原告与其继续交往,后致原告宫外孕。2017年1月17日,原告进行了输卵管切除术,且因与被告交往期间造成的妇科疾病,导致原告基本丧失自然受孕能力,并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损失84674元。因此,被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赔偿原告共计10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交往期间的花费15万元,生病导致误工费、交通费等5万元,精神损害和手术伤害的补偿费80万元,并约定于2017年3月10日支付30万元,2017年6月10日支付30万元,2017年10月10日支付20万元,2017年12月10日支付20万元,逾期不付,将承担相应利息。现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相应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100万元,以及利息6250元(息随本清,按照年利率2.5%,自2017年3月10日期,计算至判决生效日至,目前暂计至2017年6月10日);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静安区,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章彦明的住所地为彭浦新村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章彦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丁

书记员:彭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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