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妮,女,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婷,女,1983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兰昌之,男,1992年2月1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看守所。
第三人:王建芳,女,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通河三村XXX号XXX室。
原告丁妮诉被告张文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审理中,原告丁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妮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袁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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