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礼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雪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富强,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丁婷婷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礼达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田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婷婷申请再审称:民间借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即使上海礼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单位犯罪,也与一审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没有交叉,先刑后民原则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意义。尽管上海礼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不影响本案民事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上海礼达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二审正确,应该先刑后民。
田长春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一审案卷,上海礼达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上海济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参与了相关经济犯罪活动。田长春系上海济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其担保行为与主合同成立及履行具有紧密性、关联性。由此可见,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并非单纯的经济纠纷民事案件。基于现有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且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况。据此,丁婷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婷婷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许晓骁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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