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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宜伟与上海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宜伟,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高明,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许高明,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宜伟与被告许高明、上海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丁宜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为计付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2日的利息为448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许高明系朋友关系。被告上海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许高明一人开设经营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许高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许高明以被告上海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按照月息3%计付借款利息。原告通过网银,将借款分数次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上述借款期间内,被告会及时按照口头约定的时间和计息办法向原告归还和支付部分借款本息。但从2015年底后,被告便逐渐不能及时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促无果。直到2016年5月22日,经双方结算并在原告给予减免的基础上,双方确定被告欠款共计800万元,被告许高明表示其项目很快汇款,待回款后即刻向原告还本付息,并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但未明确该笔借款的主债务人。被告许高明在将《借条》交付原告后,便开始对原告避而不见。现原告已无法联系到两被告,无法找到两被告住处和经营场所。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海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崇明区竖新南路XXX号XXX室),因此,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出借方,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偿付利息,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西村XXX号。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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