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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小兵,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殷宪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兵与被告上海景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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