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声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丞。
被告:上海声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丞。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上海声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声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声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声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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