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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新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建新,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
  被告:沈晶晶,男,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含,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建新诉被告沈晶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建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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