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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勤与王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志勤,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强,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志勤与被告王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志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被告王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志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9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2,1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4日17时58分许,在松江区香泾路、东阳路南10米处,被告王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事故认定,被告王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至松江区中心医院治疗。后原告经鉴定构成XXX伤残。
  被告王强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17时58分许,在松江区香泾路、东阳路南约10米处,被告王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松江交警支队事故认定,被告王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至松江区方塔中医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2018年4月23日,原告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8年5月25日,该中心出具了复医[2018]残鉴字第75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丁志勤因交通事故所致右胫骨平台骨折保守治疗后,目前右膝关节丧失功能构成XXX伤残(建议赔偿时考虑伤者自身膝关节退变因素);丁志勤伤后可予以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
  以上事实,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急诊病历、鉴定意见书、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因骑车不当,造成原告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项目及相应数额问题:
  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479元,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按每天30元,计算60天,确定为1,800元。
  对于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按每天40元,计算60天,确定为2,400元。
  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5个月,主张12,1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虽然鉴定意见建议赔偿时考虑伤者自身膝关节退变因素,但原告自身膝关节退变应属正常的生理性功能退化,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62,596元,主张125,192元,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本院酌定为300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和被告的过错情况,原告主张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鉴定费,原告提供发票主张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物损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律师费,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为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志勤151,271元;
  二、驳回原告丁志勤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7元,减半收取1,708.50元,由原告丁志勤负担46元(已付),被告王强负担1,66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伟勇

书记员:翟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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