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惠珠与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惠珠,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
  原告丁惠珠与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惠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惠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JQ-XL01-215的《新乐时尚生活广场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原告出资80,000元认购基金份额,投资期限为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2日,预期年化收益率8%,到期后向投资人支付本息共计86,4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被告80,000元,被告出具收款确认书并加盖公章。合同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认为,涉案合同不符合私募基金的构成要件,原、被告间实际为借贷关系,原告多次催讨本金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2日,原告丁惠珠(投资人)与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签订《新乐时尚生活广场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Q-XL01-215),约定投资人投资金额为80,000元,投资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2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到期支付本息86,400元。
  同日,原告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出借款项80,000元。同时,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款确认书,确认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原告用于购买被告向原告推荐的相关产品款项共计80,000元,该笔出借款项对应的出借编号为:JQXL01-215。
  庭审中,原告称截止到目前,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本金亦未支付过借款利息。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新乐时尚生活广场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OS机刷卡凭条、收款确认书;原告当庭陈述。以上书证,经当庭举证、认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基金合同从名称上看似投资协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原告向被告投入资金,无论盈亏均向被告收取投资利益,该内容不符合投资行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征,故应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现被告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视作放弃抗辩,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惠珠归还借款80,000元;
  二、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惠珠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0元,由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唐晓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