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敏,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泽楷,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敏诉被告吴泽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丁敏以吴泽楷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丁敏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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