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春铭,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初中文化,系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东营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10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北京,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毅荣,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大专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因重大责任事故嫌疑,2016年9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连铭鑫,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缪光辉,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中专文化,住东营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10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明臣,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丽婷,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春铭、徐毅荣、缪光辉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春铭及其辩护人孙北京、被告人徐毅荣及其辩护人连铭鑫、被告人缪光辉及其辩护人刘明臣、朱丽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丁春铭、徐毅荣分别作为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绍兴市巴洛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WTHG-1(氰霜唑)生产项目,并由被告人缪光辉负责生产管理工作。该项目未经审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违规生产。同年9月18日8时38分许,该项目操作工在对干燥机内壁结料进行清理时发生爆燃事故,致在场工人王洪亮、李卫利、刘香香(女)3人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三被告人积极配合东营市政府调查组的工作,妥善处置死亡职工的善后事宜。于2016年9月20日、25日分别同王洪亮、李卫利、刘香香三名死亡职工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每名死亡职工赔偿106万元,已全部过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三被告人经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均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司情况及事故发生的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春铭、徐毅荣、缪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周某、王某1、于光温、郭某1、郭某2、牛某、王某2、常某、郑某、张某证言,东营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东营市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9.18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调查报告,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东营市腾跃化工有限公司有关资料,工资发放情况,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东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简要案情、抓获经过,死亡人员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春铭、徐毅荣、缪光辉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违规试生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缪光辉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配合东营市政府调查组的工作,妥善处置死亡职工的善后事宜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春铭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毅荣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缪光辉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于振民 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 人民陪审员 马曰会
书记员:董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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