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春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兰,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震华。
原告丁春黎与被告倪震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丁春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春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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