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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负责人陈德。
  委托代理人栾琳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姚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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