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晓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阿鹏,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
原告丁晓雯与被告余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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