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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雯与余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晓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阿鹏,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
  原告丁晓雯与被告余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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