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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松林与孙亚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松林,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亚东,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臻伟,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秀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溧阳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臻伟,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松林与孙亚东、上海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双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中,丁松林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丁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松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丁松林负担。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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