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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金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某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兆英,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周靖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保玲,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金某某与被告高某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陆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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