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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1-05-31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复议机关:××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被申请人××县公安局接到申请人丁某报警称其被同村施某某等人打伤,被申请人受案后查明2015年7月8日晚,施某某与杨某、丁某三人以施某某妻子和申请人母亲曾发生矛盾为由前往申请人家楼下讨要说法,申请人下楼后与施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申请人用拳头和脚踢打施某某的脸部和头部。2015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认为,施某某纠结杨某、丁某并携带凶器来申请人家门前大喊大叫主动寻事,申请人开门后,就冲上殴打捅伤申请人,申请人为保护自身安全被迫还手,完全是出于自卫,不具有违法性,属于正当防卫,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下楼后与施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申请人用拳头和脚踢打施某某的脸部和头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经审理查明,施某某、杨某、丁某三人一起喝酒后选择夜晚10点多前往申请人家质询,客观上会让申请人认为施某某伙同他人上门寻衅滋事;在冲突过程中,施某某使用尖锐物体伤害申请人,并造成六处创伤,最深达4厘米,说明施某某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明确。如果施某某先实施不法行为,申请人完全有权采取防卫。申请人仅用拳头将施某某打倒在地,造成其些许擦伤,客观上达到了制止施某某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效果。被申请人未能查清施某某和申请人是谁先实施伤害行为及施某某是否事先携带作案工具等事实,故不能排除申请人正当防卫的可能。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以申请人打施某某为由予以处罚,无形中剥夺了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面对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利,属认定事实不清。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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