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净身出户,在上海并无房产,常年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车坊和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工作往返,未曾在上海居住,故要求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系处分自身合法权利,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冯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