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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丁**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王**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丁**、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王**二人骑摩托车来到池州市贵池区里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公司30米低压输电电缆线(VV3×120)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该电缆线的价格为人民币3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 被害人方**的陈述;

3.​ 被告人丁**、王**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至3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智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被取保候审,现住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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