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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游某某、曾某1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起铭,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曾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曾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游某某(系曾某2之母),身份信息同上。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冠峰,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游某某、曾某1、曾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我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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