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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云南省西畴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同日23时27分,当其驾驶车辆行至策磨线时,遇侦查人员正在开展夜查工作,为逃避检查,丁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往后倒车100余米,在倒车的过程中与正常行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后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8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莹

检察官助理:谭改映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小区;联系方式:1597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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